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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建设用地规划控制第十七条 除公共服务类设施用地。如公厕 社区用房、派出所,街道办事处 幼儿园。停车场,农贸市场等.及政府拍卖土地外.旧城区建设用地面积,2000平方米的和新区建设用地面积,3000平方米时,不得单独开发建设,宜优先考虑作为公益性配套设施用地,如街头绿地.小广场。停车场,农贸市场等、如周边公益性配套设施已很齐备 同时有下列情况之一、且确定不妨碍城市规划实施的。规划管理部门可核准建设多低层建筑 一、邻近土地已经完成建设或为既成道路.河流或有其他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二,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的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第十八条 旧城区建设用地面积2000.3000平方米和新区建设用地面积3000、5000平方米的独立地块宜修建多低层建筑,或鼓励其与周边用地进行整合。第十九条、为合理利用土地空间资源,鼓励相邻地块之间用地空间共享.在取得相关权益人同意的情况下可采取以下措施。一、若相邻地块之间不设围墙,共用消防通道,相邻建筑之间只控制建筑间距 二.若相邻地块采用建筑拼建,拼建部分可不退用地红线,但必须符合消防等相关安全规定 拼接建筑必须整体设计并同步实施、三、相邻地块之间地下室可整体设计或通过通道连接、实现共建共享 四、配套设施按统一规划区域建筑总规模的相应标准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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