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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建设用地规划控制第十七条、除公共服务类设施用地.如公厕。社区用房,派出所,街道办事处,幼儿园.停车场 农贸市场等.及政府拍卖土地外,旧城区建设用地面积.2000平方米的和新区建设用地面积,3000平方米时。不得单独开发建设,宜优先考虑作为公益性配套设施用地。如街头绿地,小广场,停车场、农贸市场等.如周边公益性配套设施已很齐备 同时有下列情况之一,且确定不妨碍城市规划实施的.规划管理部门可核准建设多低层建筑,一 邻近土地已经完成建设或为既成道路。河流或有其他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二.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 市政公用设施等的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第十八条,旧城区建设用地面积2000、3000平方米和新区建设用地面积3000,5000平方米的独立地块宜修建多低层建筑。或鼓励其与周边用地进行整合,第十九条 为合理利用土地空间资源 鼓励相邻地块之间用地空间共享。在取得相关权益人同意的情况下可采取以下措施,一,若相邻地块之间不设围墙.共用消防通道、相邻建筑之间只控制建筑间距、二,若相邻地块采用建筑拼建。拼建部分可不退用地红线 但必须符合消防等相关安全规定、拼接建筑必须整体设计并同步实施,三,相邻地块之间地下室可整体设计或通过通道连接、实现共建共享 四.配套设施按统一规划区域建筑总规模的相应标准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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