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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建设用地规划控制第十七条,除公共服务类设施用地,如公厕、社区用房 派出所.街道办事处 幼儿园,停车场.农贸市场等,及政府拍卖土地外。旧城区建设用地面积、2000平方米的和新区建设用地面积.3000平方米时,不得单独开发建设 宜优先考虑作为公益性配套设施用地。如街头绿地,小广场,停车场。农贸市场等、如周边公益性配套设施已很齐备、同时有下列情况之一.且确定不妨碍城市规划实施的,规划管理部门可核准建设多低层建筑 一,邻近土地已经完成建设或为既成道路,河流或有其他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二,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的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第十八条,旧城区建设用地面积2000,3000平方米和新区建设用地面积3000,5000平方米的独立地块宜修建多低层建筑。或鼓励其与周边用地进行整合。第十九条。为合理利用土地空间资源,鼓励相邻地块之间用地空间共享.在取得相关权益人同意的情况下可采取以下措施,一、若相邻地块之间不设围墙,共用消防通道.相邻建筑之间只控制建筑间距。二.若相邻地块采用建筑拼建,拼建部分可不退用地红线、但必须符合消防等相关安全规定,拼接建筑必须整体设计并同步实施,三。相邻地块之间地下室可整体设计或通过通道连接.实现共建共享。四,配套设施按统一规划区域建筑总规模的相应标准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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