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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建设用地规划控制第十七条,除公共服务类设施用地,如公厕 社区用房 派出所、街道办事处、幼儿园。停车场。农贸市场等.及政府拍卖土地外、旧城区建设用地面积、2000平方米的和新区建设用地面积、3000平方米时.不得单独开发建设,宜优先考虑作为公益性配套设施用地。如街头绿地 小广场、停车场,农贸市场等、如周边公益性配套设施已很齐备、同时有下列情况之一、且确定不妨碍城市规划实施的.规划管理部门可核准建设多低层建筑,一 邻近土地已经完成建设或为既成道路。河流或有其他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二.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的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第十八条 旧城区建设用地面积2000,3000平方米和新区建设用地面积3000。5000平方米的独立地块宜修建多低层建筑,或鼓励其与周边用地进行整合,第十九条.为合理利用土地空间资源 鼓励相邻地块之间用地空间共享,在取得相关权益人同意的情况下可采取以下措施。一 若相邻地块之间不设围墙、共用消防通道、相邻建筑之间只控制建筑间距,二 若相邻地块采用建筑拼建,拼建部分可不退用地红线、但必须符合消防等相关安全规定。拼接建筑必须整体设计并同步实施,三,相邻地块之间地下室可整体设计或通过通道连接。实现共建共享。四.配套设施按统一规划区域建筑总规模的相应标准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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