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建筑景观规划管理第七十一条.建筑物第一界面临.50米宽道路或临涪江,安昌河时.其建筑高宽比须满足如下规定 一.80米,建筑主体高度,150米的、高宽比一般不小于2,0、1.二、50米,建筑主体高度.80米的,高宽比一般不小于1,6、1、三 24米 建筑主体高度。50米的。高宽比一般不小于0,6,1 四、建筑高度,24米。其最大连续展开面宽的投影不大于80米、五、不同建筑高度组成的连续建筑、其最大连续展开面宽的投影上限值按较高建筑高度执行。第七十二条 贴线率,通过贴线率进行建筑界面的控制,加强街道.广场等公共空间的整体性和沿街界面的连续性,不同地区建筑贴线率指标不宜低于表5,2的规定、表5。2.建筑贴线率指标表,地区分类支路.次干路两侧步行街与公共通道两侧以休闲活动为主的公共绿地,广场周边特殊控制区域中的公共中心区708080一般地区中的商业 商务功能地区607080第七十三条,进一步优化城市建筑形态,提升城市建筑品质 形成人性化的城市空间。对建筑形态规划管理作如下规定、一,用地规模在3公顷以上的居住 公建类高层建筑项目应依托城市开敞空间和主要道路、形成高低错落.层次丰富。疏密有致的城市轮廓。二,建筑高度.建设项目在建设用地中宜以一幢 组 较高建筑形成空间制高点,较高建筑与周边建筑的高差比宜控制住10。25 之间.面向城市开敞空间和主要道路形成高低错落的天际轮廓与纵深的空间层次 第七十四条。在有净空高度控制的机场、气象台,电台.无线电通讯,含微波通讯,设施周围的新建,改扩建的建 构.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有关净空高度限制的规定。第七十五条、在文物保护单位.建筑保护单位周围和城市设计确定的景观视廊范围内的新建,改扩建的建 构。筑物的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建。改扩建的建 构 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建筑、文物保护的有关规定.并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 应先编制城市设计或建筑设计方案、进行视线分析。提出控制高度和保护措施.经建筑和文物保护专家小组评议后核定,第七十六条 低层。多层居住建筑一律作坡屋顶处理,坡屋顶面积不得小于屋顶面积的2,3,且山墙坡屋顶应完整.高层居住建筑形式宜体现现代建筑特色、应注重建筑顶部造型设计。达到美观的效果,第七十七条,公共建筑景观要求 造型宜现代、富有个性,应对建筑屋顶,墙身,阳台。外廊 入口.雨蓬、台基等细部进行处理,第七十八条 城市家具景观要求.造型应突出个性、富有艺术性。此类建,构筑物按规划建筑方案进行审查管理。第七十九条,不得在临街面设置锅炉房、厨房间,烟囱,烧火道、垃圾道。污水池,净化池等有碍城市景观 市容卫生的附属设施 独立设置的配,变电室 外部形象应与周围景观环境相协调。进出线路应埋入地下、第八十条,临街建筑外墙面设置空调室外机,给排水管.燃气管时、应对其进行隐蔽或美化 第八十一条,建筑外部装饰应加强细部处理。建筑基座,底层或勒脚、装饰材料宜选用石材,雨棚宜选用金属钢架,玻璃等装饰,屋顶宜选用铝型材。玻璃,钢等材料装饰。阳台,露台栏杆,板,宜选用玻璃或烤漆材料等装饰,位于风景区,历史文化保护街区 城市公园等风貌控制区内的多低层建筑平屋顶应进行屋顶绿化,其余区域的平屋顶宜进行屋顶绿化 第八十二条 禁止建筑物楼顶设置任何形式单字体楼盘标识,外立面广告店招设置应与建筑规划设计同步进行.并报城管部门审批、第八十三条,在地形起伏较大的坡地布置建筑应进行地块竖向设计,提出边坡稳定方案。临街建筑室内外高差一般不超过0、45米,第八十四条、建设用地内临规划道路的地下室 其顶板埋深除符合管线埋设深度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超出建筑物范围的地下室顶板低于室外地坪应不小于0 9米 二。位于集中绿地范围内的地下室、其顶板覆土应不小于1 2米,第八十五条,除门卫用房外。低层辅助用房不应临规划道路设置 建筑高度不大于3.0米的车库、垃圾房。市政设施用房可临围墙设置,门卫用房后退规划道路红线的距离不小于2.0米,其它类型低层辅助用房按表3、6的规定执行,当建设用地四面临路时 设置围墙的、低层辅助用房可临围墙设置,并结合围墙设计美化处理、规定不设置围墙的,应纳入主体建筑设置,第八十六条。在建筑外墙设置空调室外机搁板 各类管道等时。各类管道及搁板的位置应结合立面统一设计,冷凝水应有组织排放、并设置装饰构件以达到统一美观的效果、第八十七条,底层或裙房作经营用途时空调室外机不得临道路设置。底层为居住时、空调室外机临路设置时其搁板的位置应高于人行道路面2。5米以上,第八十八条.对于建设项目主体底层设置檐廊以形成连续的公共空间,要求檐廊从建筑外墙出挑不大于4、0米且不小于2。5米 且凸出部分外缘至规划控制线的距离不得小于规定建筑后退距离的0 5倍.可落柱.檐廊投影面积不计入容积率和建筑密度,檐廊距地面高度不小于4 5米 并与主体建筑风格相统一。檐廊投影范围内的花池.踏步等附属设施从建筑底层外墙出挑不大于1、0米.檐廊地面与市政人行道路地坪之间平滑连接.不得设置台阶.踏步等,建筑主体二层及二层以上,高度15.0米以内且为商业功能时.外挑的平台,廊道.要求必须有独立对外的垂直交通及出入口且保证对外开放 以形成室内外之间的过渡空间 并保证只能作为交通空间的功能.且凸出部分外缘至规划控制线的距离不得小于规定建筑后退距离的0 5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