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第一节。建设用地性质及兼容第七条、在城市建设用地规划管理中,对用地性质的确定应依据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无控制性详细规划或控制性详细规划尚未批准的,按已批准的上一层次规划执行,第八条。建设用地的划分,使用应遵循土地兼容性原则.控制性详细规划已明确兼容性内容的,按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 控制性详细规划未明确兼容性内容的、按表2、1。城市建设用地兼容表,执行、表2.1、城市建设主要类用地兼容表序号兼容性质。用地性质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商业服务设施工业、用地物流 仓储道路与交通公共设施用地绿地R办公,文化活动其他BMWSUGA1。A2、A6A3,A9,不含A6 1居住用地R。2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A.3商业服务设施B,4工业用地M 5物流仓储W,6道路与交通S 7公共设施用地U 8绿地G 注 1、兼容、不兼容.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规划管理要求具体确定。2 当商业金融业用地兼容居住时、居住建筑面积必须 计容建筑面积的50,且应为城市无偿提供不低于净用地面积5,的城市公共开敞空间、全民健身空间 绿化广场等.当控规中明确表示居住用地兼容商业时。则兼容的商业建筑面积须,计容建筑面积的50 且必须提供集中绿地及全民健身活动场地 控规中未明确表示时、居住用地一般可兼容部分商业用地 兼容的商业建筑面积,计容建筑面积的15、规划有特殊要求的除外。3,规划控制指标按主导用地性质的控制指标进行控制 当商业金融业用地兼容居住用地时.为保证居住环境的舒适性。其居住建筑的投影密度不得超过相应居住容积率所对应的居住建筑密度,4,工业用地应按照专项管理规定确定其兼容性 第九条 建设用地范围内存在多种规划用地性质,且规划要求独立占地的 应按控制性详细规划将土地使用性质分类划定,并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明确各类用地性质及用地面积、无需独立占地的,应在规划设计条件中明确规模及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