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交通工程第一百一十八条。道路平面交叉应当符合以下规定、一.新区规划25米宽及以上城市道路平面交叉口的进口应设展宽段,增加车道条数,进口道展宽段长度为50.80米、自交叉口外侧平缘石半径端点处起、展宽车道宽度不小于3、5米 二,在平面交叉口路缘石转弯处.当道路红线切角值Q,12 5米时、宜采用一次转弯。当道路红线切角值Q,12 5米时。应采用两次转弯,第一百一十九条.道路立体交叉应当符合以下规定、一.城市道路与高速公路相交,以及快速路与快速路,主干路相交时,均应采用立体交叉。二。城市道路立体交叉的设置形式应根据相交道路的性质、交通流量、环境景观等因素确定,立交用地的预留应统筹考虑近远期实施的需求,三、在城市立体交叉口和跨河,线,桥梁的坡道两端、以及隧道进出口外80米的范围内 不宜设置平面交叉口和非港湾式公共交通停靠站、条件限制时,设置距离不应小于30米,四,新建。改建。扩建城市立交匝道。跨线桥等空中交通设施、在穿越居住区时.其边缘与既有居住建筑水平间距L.10米的,应设置防噪隔音设施,10,L 20米的、宜设置防噪隔音设施.第一百二十条,人行立交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穿越道路的行人的高峰小时流量大于5000人。小时.且该道路机动车断面流量大于3000辆、当量 小时,宜设置人行天桥或地道,二,快速路的行人过街设施 须采用人行天桥或地道 平均间距宜在400.800米之间 三,铁路与城市道路相交道口.列车通过一次阻塞步行人流超过1000人次或道口关闭时间超过15分钟时,宜设置人行天桥或地道。四。人行天桥和地道净空应符合.城市人行天桥和人行地道技术规范、的相关规定。第一百二十一条。机动车出入口应当符合以下规定.一。当快速路需要同时满足沿线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出行的需求时。应设置辅道、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设置直接通向快速路的路口 只允许通过周边路网进出快速路辅道,通过辅道进出快速路主车道的出入口数量应加以限制,应在每两条相邻的主干路或以上等级道路相交路口之间安排一个进口或出口。设置进口时应在主道上设置加速车道 设置出口时应在主道上设置减速车道,二 主干路两侧应控制开设机动车出入口.老城改造区域,重要地段 重要节点及其他特殊区域确需开设的.应作专项论证后确定,次干路上机动车开口距25米及以上道路交叉口红线切角应不小于50米,支路上机动车开口宜远离路口.三,地面机动车出入口与城市部分交通设施的最小距离应满足表6、3的规定。表6。3,机动车出入口与城市部分交通设施的距离交通设施类型最小距离。米、计算方法非道路交叉口的过街人行道5按拟开设机动车出入口与交通设施外边缘的最近距离计算公共交通站台10城市立交,跨河.线,桥。隧道坡道端50公园.学校。医院及老人 儿童 残疾人等公共建筑物出入口20.注 因特殊条件限制达不到本规定标准时 经过交通分析论证后可做合理调整,四 地下停车场 库。出入口位置应满足,汽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100,98.第3。2.8条规定、库址车辆出入口与城市人行过街天桥,地道 桥梁或隧道等引道口的距离应大于50m。距离城市道路交叉口应大于80m,五、机动车出入口应当符合以下规定.单车道开口一般宽度不大于5米,双车道开口宽度不大于7米,最大开口宽度不宜大于12米 六 两侧分隔带 即机非分隔带.原则上不应开口.确需开口的按交通分析论证的结论确定 并且宜按右进右出组织交通,七。公共停车场机动车出入口的开设。应按停车场规模,50辆的小型停车场可设一个出入口、51 300辆的中型停车场以及301,500辆的大型停车场、应设不少于两个出入口,500辆的特大型地面停车场出入口数量不应少于4个,500辆的特大型地下停车场与停车楼的出入口数量不应少于3个.出入口应分开设置、两个出入口之间的净距应大于15米。八,加油站,加气站只允许设置一个入口和一个出口,特殊情况.在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条件下.可设一个出入口、在保证加油站 加气站内部通行和不影响临近道路交通的情况下、可增设一个入口或一个出口,第一百二十二条,公共交通应当符合以下规定。一,双向六车道及以上的城市道路宜设城市地面公交优先道或地面公交专用道。二.城市公共汽车停靠站宜采用港湾式布置,主干路及以上道路设置公共汽车停靠站应采用港湾式,站台可设置在两侧分车带上或人行道侧,并应至少有2 3台车位的长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