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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第一节,建筑日照间距控制第二十条。建筑必须同时满足建筑间距和后退规划控制红线要求,第二十一条、建筑间距应符合本章的规定 并同时符合消防、卫生,环保 防灾。工程管线.历史建筑和文物保护建筑等方面的要求 第二十二条,建筑日照要求应满足以下规定.一,居住建筑间距应保证日照标准要求。每套居住应至少有一个卧室或起居室,厅。大寒日日照不低于2小时,旧城区的居住建筑日照标准可适当降低 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二、老年人 残疾人专用居住应有一个卧室或起居室,厅,冬至日日照不低于2小时 三.托儿所。幼儿园的生活用房和医院。疗养院半数以上病房,疗养室冬至日底层日照不低于3小时、四.大中小学教学楼南向教室冬至日底层日照不低于2小时、五、须满足日照功能要求的建筑、当下部作为商业。办公 停车.架空层等功能使用时。日照时间计算起点从具有日照功能用房的最低层窗台面起算,六 日照计算须计入实体女儿墙和跃层建筑的高度、以及出挑的阳台。檐口等影响因素.第二十三条。建筑日照分析管理办法和技术规程按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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