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自然景观资源地区规划管理第八十九条,自然景观资源地区包括。基本生态保护用地,河流,湖泊,山体。组团隔离带和城市公园等,第九十条 应重点保护河流.山体等反映城市地域特征的自然景观资源 水体,坡地不能随意改变地形.禁止大挖大填,未经管理部门认可的地形调整。仍按原地形执行、第九十一条.城市自然景观资源地区之间应采用建立生态通廊。视线通廊或步行通道等方式,自然景观资源相邻地区宜单独编制城市设计、用来指导城市建设和规划管理 在特殊情况下,应按批准的城市设计进行建设管理 第九十二条,自然景观资源地区与其相邻地区之间应尽量多地建立视线通廊和步行通道。提高自然景观资源地区的可视性和可达性,第九十三条,自然景观资源相邻地区宜划分为小街块进行建设,街块划分时应将短边朝向自然景观资源地区.短边宽度宜控制在100米以内.短边宽度大于100米时,地块内部宜提供通往自然景观资源地区并贯穿地块的步行公共通道.公共通道宽度不小于15米。第九十四条,城市中重要的临山,临水地区应设置特定的视点和视角来控制天际线、在主要视线观赏方向和位置,避免主要的山脊线。山峰受到建筑物的遮挡。天际线应与自然山体协调示意图。第九十五条,城市规划控制的风景区、其下的临山建筑不超过山体轮廓线高度的70、风景区内部的景观性标志建筑除外。老龙山,黄土梁、普明山,笔架山等山上建筑高度宜控制在11米以下,同时满足航空限高等相关规定。第九十六条,一般情况下,滨水地区的建筑宜采用退台处理,首排建筑宜以低层和多层为主,城市新区沿涪江 安昌河两岸距蓝线50米以内不得布置高度超过40米的高层建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