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排水工程第一百三十五条,本市中心城区排水体制应采用雨,污分流制,第一百三十六条。城市排水管渠断面尺寸应根据人口规模 土地开发强度等因素综合取值 并考虑城市远景发展的需要确定.道路下的排水管管径不得小于d400毫米,第一百三十七条.排水系统内的干线与干线之间宜设置连通管,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划沟渠两侧应设宽度不小于6米的防护绿带,起算宽度从沟渠上口计。第一百三十九条、污水处理应根据城市排水总体规划因地制宜。采用适度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处理、污水管渠系统应设置事故出口、污水处理后的中水应加以利用.第一百四十条.医院 厂矿等单位排出的,污水。废水 必须先经内部有效处理、达到。污水排水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CJ.3082,要求后,方可排入城市污水管网系统 并在排出口前.设置水质中有害物质在线监测装置.第一百四十一条 排水户内部的排水系统必须按雨污分流进行实施并分别排入城市的雨水 污水管道内,城市污水系统未覆盖的地区,排水户应先在其内部实行雨污分流,难以排入城市污水系统的污水,应采用生化等处理设施就地处理 达到排放标准后才能就地排放,在有条件的排水户内部宜设置雨水贮存池,雨水贮存池、化粪池和生化等处理设施不得临规划道路设置,若只能临规划道路设置须后退道路红线不小于5米.第一百四十二条,在设计道路。广场.绿地时、应考虑雨水的收集与利用 车道及人行道的面层和基层等根据地质情况按可透水性结构设计,并设置相应的收集 处理。储蓄.利用等系统.第一百四十三条.雨水排放采用就近排入规划排洪河道的原则。雨水出水管可穿越河岸侧规划绿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