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市政公用设施规划管理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一百二十三条,市政管线及设施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市政专项规划统一布置。分期实施。管道规模应按远期用量规划设计,并应考虑适量的发展和防灾备用需求 第一百二十四条.城市给水。电力。燃气、通信.广播电视等重要市政公用设施的厂.站、局布置位置应在规划编制中优先安排。其选址应满足相应的技术规范 具有较好的地形,工程地质,安全防护和市政基础设施接入条件,其建、构。筑物外围应控制30、50米的救灾工作场所。以及从不同方向进入现场的不少于2条双向2车道的救援疏散通道。第一百二十五条、市政管线平面布置和高程,应根据地形、道路 工程地质.地下水位,现状地面及地下设施和施工条件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敷设市政管线与铁路、道路线路交叉时应采用垂直交叉、在特殊情况下可倾斜交叉、其交叉角宜大于45、但最小不得小于30,河底敷设的市政管线应选择在稳定河段,管顶埋设深度应按不妨碍河道整治和市政管线安全的原则确定。一至五级航道下面敷设.应在航道河底设计高程2米以下、其他河道下面敷设、应在规划河底设计高程1米以下 第一百二十六条.承担为道路沿线用户配套服务的市政管线应预留支管并延伸至道路两侧红线外或道路两侧的绿带外。支管位置按现状实际需要预留或按规划预留,规划预留支管间距一般为老城区内不大于120米 新区不大于150米,城市广场、公园.绿地,停车场等公共开敞空间应有给水。排水,供电。通信等市政管线预留支管的接入。第一百二十七条,市政管线须充分考虑防灾要求,合理选择管材.管线管段间、进出检查井接口等宜采用柔性接口,穿越河道,沟渠。铁路 建 构,筑物等障碍物位置应相应加强保护措施.第一百二十八条 各类市政管线工程应与道路工程同步建设 地下管线穿越既有道路宜采用非开挖技术、第一百二十九条 新建 改建、扩建的城市道路 鼓励采用综合管沟 共同沟.集中敷设各类市政管线,按照。统一规划,分步实施 的原则 逐步形成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