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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建设工程规划管理第一节.建筑日照间距控制第二十条,建筑必须同时满足建筑间距和后退规划控制红线要求,第二十一条、建筑间距应符合本章的规定 并同时符合消防 卫生。环保.防灾 工程管线.历史建筑和文物保护建筑等方面的要求,第二十二条、建筑日照要求应满足以下规定。一.居住建筑间距应保证日照标准要求,每套居住应至少有一个卧室或起居室,厅,大寒日日照不低于2小时、旧城区的居住建筑日照标准可适当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二。老年人.残疾人专用居住应有一个卧室或起居室、厅,冬至日日照不低于2小时,三.托儿所,幼儿园的生活用房和医院,疗养院半数以上病房,疗养室冬至日底层日照不低于3小时.四 大中小学教学楼南向教室冬至日底层日照不低于2小时,五,须满足日照功能要求的建筑,当下部作为商业.办公、停车、架空层等功能使用时、日照时间计算起点从具有日照功能用房的最低层窗台面起算,六、日照计算须计入实体女儿墙和跃层建筑的高度。以及出挑的阳台 檐口等影响因素,第二十三条 建筑日照分析管理办法和技术规程按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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