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建筑物高度控制3、3,1,桂林市建筑物、构筑物。的高度必须严格控制,除符合建筑间距消防等方面的要求外,同时应符合本章规定 3、3 2。在有净空高度限制的飞机场.气象台.电台和其他无线电通讯、含微波通讯.设施周围的新建、改建建筑物、构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有关净空高度限制的规定,3,3、3.距规划与现状风景区,点,用地范围周边30米内的建筑物控制为低层建筑 其高度不超过10米,3,3.4,建筑基地位于下列山体的建筑高度控制圈内的。其建筑高度须符合以下规定.3.3、4。1。一级重点保护山体有叠彩山,独秀峰。伏波山 象山、南溪山 穿山,普陀山。塔山 老人山。净瓶山等十座,山体以各座山山顶投影点为圆心 半径300米内的建筑高度由低层向多层逐步增高。但高度不大于16米。3.3,4 2 二级重点保护山体有清秀山。西山。中隐山 隐山,虞山.宝积山 骝马山、斗鸡山 铁封山,月牙山 鹦鹉山 雁山.国家山等十三座。山体以各座山山顶投影点为圆心.半径250米内的建筑高度由低层向多层逐步增高 但高度不大于16米。3,3,4,3 三级重点保护的景观山体有芙蓉山 马鞍山,甲山,会仙山,九华山、骑马山,朝阳山,雉山,方竹山,乳钟山等十座 山体以各座山山顶投影点为圆心 控制圈半径200米内的建筑高度由低层向多层逐步增高,但高度不大于24米。3、3,5,建筑基地位于下列水体高度控制圈内的,其建筑高度必须满足以下要求。3.3,5,1、漓江沿江第一排建筑高度不得超过18米.历史城区段漓江沿江第一排建筑高度不得超过12米.沿岸300米范围内为多层建筑控制区,建筑高度不得超过24米。3 3,5,2 桃花江、宁远河。訾洲河.小东江 杉湖,桂湖和木龙湖沿江、湖第一排建筑高度不得超过12米。3,3。5,3.榕湖和八角塘沿岸第一排建筑高度不得超过10米、3、3.6,建筑基地位于城市重要景观视廊范围内的 其建筑高度应按以下要求执行。3.3。6,1 象山。伏波山、叠彩山,独秀峰 普陀山,穿山 南溪山.西山,老人山景观视廊内的建筑高度不得超过山体高度的1.3,3,3,6,2,穿山.塔山以北至上海路之间的建筑高度控制在6米以下,3,3、6、3。阳桥东 西两侧群峰视廊内的建筑高度控制在16米以下 3,3、6。4,南门桥头东 西两条景观视廊.可视群峰以内.其建筑高度不得超过山峰高度的1 3,3。3.6,5.十字街广场,中心,东,西两条景观视廊,可视群峰以内 其建筑高度不得超过山峰高度的1、3,3、3。6.6、解放桥.漓江桥.虞山桥,净瓶山桥南,北可视群峰以内 其建筑高度不得超过山峰高度的1 3.3。3 7。所有文物保护单位周围10米范围内为非建筑区.非建筑区外20米范围内为低层建筑区。新.改 建建筑高度不得超过10米 靖江王府沿王府城墙30米范围内为低层建筑区 建筑高度不得超过10米,其中城墙外16米范围内为非建筑区.有特殊要求的以文物主管部门意见为准、3、3,8,市中心区,两江四湖,漓江 桃花江。榕湖.杉湖、桂湖,木龙湖.历史风貌保护区域内的建筑高度不得超过24米。其中解放东路以北建筑高度不得超过18米、3。3,9,建筑基地位于城市新区范围内的,其建筑高度应按以下要求执行,3。3 9.1、琴潭新区核心地段允许少量成组高层建筑。其最高建筑高度不得超过65米,3,3、9。2.城北新区火车铁路客运站附近允许少量成组高层建筑,其最高建筑高度不得超过54米 3、3 9,3.三里店中心附近允许少量成组高层建筑、其最高建筑高度不得超过40米。3.3,9。4,上海路、中山南路商业区建筑高度不得超过40米。3、3 9,5 其余地段建筑高度为34米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