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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户外广告。招牌。指示牌,公用电话等5、3 1,设置广告,招牌,指示牌应当遵循安全,美观的原则、并应符合建筑物交通,消防.通风 采光.安全等的要求、空间造型应与环境相宜。5,3、2。建筑物在道路红线内悬挑的广告,招牌.指示牌等与人行道的净空不小于4 5米,与人行道垂直方向立柱布置的,其净空高度不小于4。5米、总高度不大于3、7米。不得侵入道路空间,立柱不得影响行人交通,5,3、3 沿道路布置的广告,招牌,指示牌 一般宜沿道路侧面平行布置。并尽量压缩占道路横断面的宽度.上述物体的尺寸 面积等允许范围由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和设置点具体情况另行规定 5 3。4 在道路交叉口和绿化隔离带内不应设置影响交通视线的广告.招牌。指示牌,主 次干道两侧不应设置影响行车安全的闪烁照明,5,3,5.风景游览区和历史文化保护区域内设置广告。招牌 指示牌等,其形式应与所处的环境相协调,5,3 6.城市纪念性建筑。教育文化设施。政府行政用地 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不应设置商业性广告 5.3.7、高层建筑的消防登高面不应设置广告构筑物 高层建筑的裙房屋顶不应设置破坏建筑空间格局的广告构筑物.5、3,8、设置户外公用电话要按建筑小品要求设计 其位置不应影响行人交 通。并不应在道路交叉口影响交通视线处设置、5、3。9、住宅建筑上不得设置广告牌等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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