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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户外广告 招牌、指示牌。公用电话等5。3,1,设置广告。招牌,指示牌应当遵循安全,美观的原则、并应符合建筑物交通.消防。通风 采光。安全等的要求、空间造型应与环境相宜。5,3,2、建筑物在道路红线内悬挑的广告.招牌,指示牌等与人行道的净空不小于4,5米。与人行道垂直方向立柱布置的,其净空高度不小于4、5米。总高度不大于3 7米,不得侵入道路空间,立柱不得影响行人交通,5,3.3,沿道路布置的广告、招牌、指示牌,一般宜沿道路侧面平行布置,并尽量压缩占道路横断面的宽度、上述物体的尺寸。面积等允许范围由市 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和设置点具体情况另行规定.5 3,4,在道路交叉口和绿化隔离带内不应设置影响交通视线的广告 招牌,指示牌、主。次干道两侧不应设置影响行车安全的闪烁照明 5、3,5.风景游览区和历史文化保护区域内设置广告.招牌 指示牌等、其形式应与所处的环境相协调,5,3 6,城市纪念性建筑 教育文化设施,政府行政用地。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不应设置商业性广告,5,3 7。高层建筑的消防登高面不应设置广告构筑物,高层建筑的裙房屋顶不应设置破坏建筑空间格局的广告构筑物,5.3。8。设置户外公用电话要按建筑小品要求设计、其位置不应影响行人交、通,并不应在道路交叉口影响交通视线处设置。5,3 9,住宅建筑上不得设置广告牌等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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