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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户外广告、招牌、指示牌.公用电话等5 3,1 设置广告,招牌,指示牌应当遵循安全,美观的原则。并应符合建筑物交通、消防 通风、采光,安全等的要求 空间造型应与环境相宜 5。3 2 建筑物在道路红线内悬挑的广告,招牌,指示牌等与人行道的净空不小于4。5米。与人行道垂直方向立柱布置的,其净空高度不小于4 5米.总高度不大于3。7米.不得侵入道路空间 立柱不得影响行人交通。5,3,3,沿道路布置的广告。招牌。指示牌 一般宜沿道路侧面平行布置。并尽量压缩占道路横断面的宽度.上述物体的尺寸.面积等允许范围由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和设置点具体情况另行规定。5,3,4,在道路交叉口和绿化隔离带内不应设置影响交通视线的广告。招牌、指示牌,主.次干道两侧不应设置影响行车安全的闪烁照明 5、3,5.风景游览区和历史文化保护区域内设置广告.招牌,指示牌等,其形式应与所处的环境相协调,5,3,6,城市纪念性建筑、教育文化设施.政府行政用地 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不应设置商业性广告。5。3.7,高层建筑的消防登高面不应设置广告构筑物.高层建筑的裙房屋顶不应设置破坏建筑空间格局的广告构筑物,5 3.8.设置户外公用电话要按建筑小品要求设计,其位置不应影响行人交,通。并不应在道路交叉口影响交通视线处设置、5 3 9、住宅建筑上不得设置广告牌等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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