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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户外广告,招牌,指示牌.公用电话等5 3。1、设置广告。招牌.指示牌应当遵循安全.美观的原则、并应符合建筑物交通 消防.通风 采光,安全等的要求 空间造型应与环境相宜.5,3、2 建筑物在道路红线内悬挑的广告、招牌,指示牌等与人行道的净空不小于4 5米 与人行道垂直方向立柱布置的.其净空高度不小于4、5米,总高度不大于3、7米,不得侵入道路空间.立柱不得影响行人交通、5,3 3、沿道路布置的广告,招牌,指示牌,一般宜沿道路侧面平行布置。并尽量压缩占道路横断面的宽度。上述物体的尺寸。面积等允许范围由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和设置点具体情况另行规定,5、3。4。在道路交叉口和绿化隔离带内不应设置影响交通视线的广告。招牌.指示牌,主.次干道两侧不应设置影响行车安全的闪烁照明,5。3、5,风景游览区和历史文化保护区域内设置广告.招牌.指示牌等,其形式应与所处的环境相协调.5.3 6,城市纪念性建筑 教育文化设施,政府行政用地,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 不应设置商业性广告 5。3 7、高层建筑的消防登高面不应设置广告构筑物、高层建筑的裙房屋顶不应设置破坏建筑空间格局的广告构筑物、5、3,8,设置户外公用电话要按建筑小品要求设计.其位置不应影响行人交,通,并不应在道路交叉口影响交通视线处设置。5.3.9,住宅建筑上不得设置广告牌等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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