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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户外广告 招牌,指示牌,公用电话等5 3,1.设置广告,招牌 指示牌应当遵循安全。美观的原则。并应符合建筑物交通。消防,通风,采光 安全等的要求、空间造型应与环境相宜、5.3。2.建筑物在道路红线内悬挑的广告.招牌.指示牌等与人行道的净空不小于4 5米,与人行道垂直方向立柱布置的,其净空高度不小于4,5米、总高度不大于3、7米,不得侵入道路空间 立柱不得影响行人交通。5.3,3、沿道路布置的广告.招牌 指示牌 一般宜沿道路侧面平行布置。并尽量压缩占道路横断面的宽度.上述物体的尺寸,面积等允许范围由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和设置点具体情况另行规定。5、3,4、在道路交叉口和绿化隔离带内不应设置影响交通视线的广告.招牌、指示牌,主,次干道两侧不应设置影响行车安全的闪烁照明。5.3,5,风景游览区和历史文化保护区域内设置广告.招牌 指示牌等 其形式应与所处的环境相协调 5 3,6,城市纪念性建筑,教育文化设施 政府行政用地.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 不应设置商业性广告,5、3 7、高层建筑的消防登高面不应设置广告构筑物、高层建筑的裙房屋顶不应设置破坏建筑空间格局的广告构筑物 5 3,8,设置户外公用电话要按建筑小品要求设计 其位置不应影响行人交,通,并不应在道路交叉口影响交通视线处设置、5,3,9,住宅建筑上不得设置广告牌等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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