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 公共设施配建要求3、6,1、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基本原则 3,6。1,1。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 也称配套公建,应包括。教育,医疗卫生 文化体育,商业服务 金融邮电.社区服务 市政公用。行政管理及其他八类设施,3 6.1.2,居住区配套公建的配建水平,必须与居住人口规模相适应.并与住宅同步规划 同步建设与同步投入使用.3.6、1,3、当规划用地内居住人口规模介于组团与小区之间或小区与居住区之间时,除配建下一级应有的项目外。还应根据所增人数及规划用地周围的设施条件,增配高一级的有关项目及增加相应的有关指标,3,6.1。4.居住区配套公建项目与配建指标应符合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2002年版.GB50180,93,中附录A第A、0,6条与其中的表6、0,3规定的千人总指标及分类指标控制,旧区改建和城市边缘的居住区。其配套项目与千人指标可酌情增减,但须报市规划管理部门批准、3,6.2。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布局要求,3.6,2,1,根据不同项目的使用性质和居住区的规划布局形式.应采用相对集中与适当分散相结合的方式合理布局 并应利于发挥设施效益.方便经营管理、使用和减少干扰.3,6 2.2,商业服务与金融邮电、文体等有关项目宜集中布置,形成居住区各级公共活动中心、3、6,2 3,基层服务设施的设置应方便居民,满足服务半径的要求,3、6,2。4,配套公建的规划布局和设计应考虑发展需要。预留发展空间,3,6,3,规划区内新建.扩建的户数在300户以上的居民社区,含商住小区 集资建房及市场运作建房.须根据规模设置社区文化站,含不少于100平方米的图书阅览室 社区文化活动中心,含青少年,老年文化活动用房,以及其他文化小品设施 3、6,4.规划区内凡新。扩建的居民住宅区应加强建设和谐社区,推进社区服务工作、重点建立健全包含居委会在内的社区服务中心.站。当户数在700户以下。须设置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的社区办公用房,当户数在700户以上 须设置面积不少于150平方米的社区办公用房.当户数在1200户以上,应设置综合社区服务中心 含,星光、老年人服务工程 社区医疗卫生保健和居委会等 其建筑面积不少于450平方米,室外活动场所不少于100平方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