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建筑退让3 2。1,沿建筑基地边界和沿城市道路,公路 水体,山体。铁路、电力线路保护区范围内的建筑物、建筑退让距离必须符合消防,防汛,景观,环保和交通安全等方面要求。并满足日照、采光,通风,视觉卫生等要求.同时符合本办法规定,3、2、2。建筑物距建设用地边界的退让,沿建筑基地边界的建筑物。其退让边界距离按以下规定控制、当相邻用地双方自愿协商,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技术规定的前提下.可按双方的书面协议及附图等意见、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定确认。3,2,2,1 当建筑基地外用地性质或建筑物性质未明确时。沿建设用地边界 用地红线,的建筑物、其建筑退界距离不得小于此建筑物所需间距 间距的具体计算方法详见本规定3、1建筑间距,的0,5倍、小于消防间距时应按消防间距相关规定执行。3 2。2、2、当建筑基地外建筑物性质已知时 沿建设用地边界的建筑物基底离界距离应满足本办法3 1建筑间距的相关规定 3,2,2。3.地下建筑物的退界距离,不得小于地下建筑物深度.自室外地面至地下建筑物底板底部的距离 的0。7倍、且其最小值不得小于3米、3,2.2,4、各类建筑应在其建设用地范围内满足防火、防爆 环境保护以及其他特殊退让用地边界的要求.3 2、3 建筑物距一般城市道路的退让。沿城市道路的建筑物.应按道路功能、红线宽度以及建筑物类别。高度.确定其退后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建筑退让城市道路规划红线距离控制一般规定见表3。2,3,表3.2,3.建筑退让城市道路规划红线距离控制一般规定类别、快速干道。50,60米 城市干道。26。60米。支路,16.25米.主干道。40 60米 次干道.26。35米,一级规划控制区,低层建筑,6543多层。中高层居住建筑、8553多层建筑。高度,10米、24米,4高层建筑主楼、高度,30米 101085二,三,级.规、划,控。制 区 低层建筑,6543多层.中高层居住建筑、8554多层建筑、高度。10米、24米,高层建筑主楼,高度、30米,151086高层建筑主楼、高度。30米,65米,2015108注、1。表中控制数据均为下限值,2,建筑物后退道路红线距离以建筑物地面层最突出的外墙、包括柱,边线计算、3.不同高度组合建筑退让距离可按建筑高度不同分别控制、4。工业厂房。仓库等建筑在满足基本使用要求。符合相关规范规定的前提下、可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退让距离,5 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建筑物退让道路按3,2、3,1条执行、6,重要城市交通道路两侧的建筑物退让距离按3、2,5条执行、7 城市快速路通过城市名胜古迹和风景区 应保持不小于20米的绿化景观距离、3.2 3 1 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影剧院、游乐场 商场 体育馆、文娱。交通设施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多.低层公共建筑.含高层建筑裙房,面临城市道路的建筑主要出入口退让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新区建设不得小于10米.旧区改建不得小于8米 并按相关规范留出回车场或临时停车场,且与城市道路相连.3,2,3。2,城市道路平面交叉口四周的建筑物退让道路交叉口处红线 均由道路规划红线各直线段与相接曲线段的切点的连线交点算起。的距离,多。低层建筑不应小于8米,高层建筑不应小于10米,且必须满足视距三角形后退要求 3 2。3.3、城市道路立体交叉口四周建筑物后退控制距离.在满足立交保护范围的前提下,沿城市高架道路两侧新建、改建、扩建居住建筑,其沿高架道路主线边缘线后退距离,不小于30米。其沿高架道路匝道边缘线后退距离、不小于15米,必要时应采取消音减噪措施、3,2,3。4、建筑物基底退让道路规划红线.用地范围.用地红线、应符合上述相关规定 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桂林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定、其退让距离可作适当调整 1.经审定后的重要地段的详细规划,城市设计要求以及文物保护或一些重要标志等,2.传统建筑街道上的扩建或改建工程 3,2.3.5沿城市道路两侧的货运装卸泊位应退让道路规划红线3米设置、3,2,4,相关构筑物距城市道路的退让、3、2,4 1。建筑物的建筑基础,花池,台阶、平台。挡土墙和除基地内连接城市管线以外的其它地下管线 包括管沟、管井等构筑物、须退让道路规划红线不小于1 5米、在规定退让道路规划红线的范围内.不得设置零星建筑物、广告 阳台,招牌灯饰可外挑建筑外墙 但须在退让范围内,其距地面净高度须大于或等于4、5米 且不应影响交通及消防安全,临城市主 次干道的建筑如因造型需要须向外挑出.则必须自第三层起向外挑出,且与相临临街建筑挑出部分檐底标高相互统一.建筑物挑檐,雨蓬等突出部分的设置不得影响道路交通及消防安全和通过能力、3。2.4,2、建筑物在城市规划区内,建设工程项目需修建围墙或临时围墙的.应符合下列规定 1.建筑物、单位院落及成片开发的住宅区的临街面一般不得修建围墙.确属防护 安全需要须在规划用地边界修建围墙的。应为透空生态形式围墙且高度不超过2米,退让道路规划红线大于或等于1.5米.规划及设计方案报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属特殊性需求建实体围墙的建筑物,单位应报请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围建实体围墙,并须退让规划道路红线1 5米以上 2.因工程项目建设需要、须修建的临时围墙,在报请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后,可允许临时压占道路规划红线。在使用期结束后应立即无偿自行拆除 3.2,5。建筑物距重要城市道路。公路的退让.桂阳公路 桂黄公路,机场路,桂磨路,外环线,万福路,环城高速路是我市重要的交通道路,沿路建设的所有建筑应按照下列规定进行退让。用以建设沿路景观绿化保护带.3。2。5.1 沿桂阳公路、桂黄公路、桂林。兴安县城.建设的建筑须退让规划道路红线以外两侧各50米.3。2。5,2,沿机场路各段两侧建设的建筑退让 依照经桂林市政府审定的有关规定执行.3、2 5,3。沿桂磨路各段两侧建设的建筑退让.城市段,环城南路交叉口,规划铁山立交,须退让规划道路红线两侧各30米。郊区段,规划铁山立交。磨盘山码头,须退让规划道路红线两侧各40米,3,2,5,4。沿城市外环快速道路两侧建设的建筑退让 西外环路段,漓江以西、须退让规划道路红线两侧各20米,东外环路段。漓江以东.南洲大桥东.桂磨路口,须退让规划道路红线两侧各30米.其余部分 桂磨路口.净瓶山大桥东,须退让规划道路红线两侧各20米 3,2 5,5.沿万福路各段两侧建设的建筑须退让规划道路红线两侧各20米、3.2、5。6.沿规划桂林主城,雁山新城的干道两侧建设的建筑须退让规划道路红线两侧各20米、3、2。5.7.沿环城高速路、公路两侧建设的建筑退让应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 公路法 办法.的有关条款.1。在公路两侧应划定隔离带,作为公路建筑控制区,隔离带宽度的具体规定如下,1、高速公路规划红线两侧、含立交匝道及连接线,收费站,起各30米、2。国道两侧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下同 外缘起各20米 3。省道两侧边沟外缘起各15米,4.县道两侧边沟外缘起各10米,5。乡道两侧边沟外缘起各5米。公路红线和隔离带内 禁止修建除公路附属设施外的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2,禁止在公路两侧边沟外缘起的下列范围内 规划和新建镇 开发区、住宅区以及医院 学校,厂矿,集贸市场等建筑群或集散地。1 高速公路不少于80米,2。国道 省道不少于50米,3。县道。乡道不少于20米 对已存在公路两侧建设的建筑群和集散地.不得在上述范围内沿公路平行扩建或改建.3、2 6,建筑物距铁路的退让、沿铁路两侧新建。扩建建筑工程。应符合以下规定、3、2。6,1。高速铁路两侧的建筑工程与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50米 铁路干线两侧的建筑工程与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30米,铁路支线,专用线两侧的建筑工程与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15米。铁路两侧的围墙与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10米.围墙的高度不得大于3米,3,2、6 2,铁路两侧的高层建筑,高大构筑物、水塔,烟囱等,危险品仓库和厂房等建设项目与轨道中心线的距离须经铁路主管部门审核后确定 3,2 6.3 在铁路道口附近进行建设的。须符合各段铁路道口管理的有关规定、3.2、7.建筑物距城市水体的退让 沿城市水体两侧新建,改建的建筑物须满足以下要求。临水体的风景景观建筑与水工建筑除外、3、2 7,1,建筑基底退让一级水体,漓江,桃花江 小东江,訾洲河 相思江.宁远河、南溪河 榕湖、杉湖,桂湖.木龙湖,八角塘、月牙池。隐山西湖,芳莲池。铁佛塘以及各公园内湖塘水面。的要求,1 漓江除城市总体规划规定的沿江绿化保护范围外。其余城市河段,北起赵家桥、南至斗鸡山,两岸各50米为非建筑区,除少量水工建筑外.郊区段、即上述城市河段以外。两侧各延至300米及第一丛山以内的区域为漓江自然风貌严格控制区域.应按漓江风景名胜区保护,各项建设活动应符合.桂林漓江风景名胜区规划的有关要求,2 其他一级水体除城市总体规划规定的保护范围外,沿岸周围20米为非建筑区 3.2,7.2、建筑基底退让二级水体。瓦窑河。灵剑溪、南溪塘 将军塘.清塘.阳家塘 长海。芙蓉山塘等 的一级堤岸、未建堤岸的按常年水位线计算、距离为15米 3.2.7,3、建筑基底退让三级水体、琴潭湖,长塘.铁路公园塘.土地塘,莲花塘,黄初塘,大风山水上乐园。甲山塘 湖塘。纺织配件厂塘等,的一级堤岸.未建堤岸的按常年水位线计算。距离为10米、3、2。7、4,建筑基底退让东干渠 西干渠.引水入湖渠道等水利灌溉,排涝渠道两侧距离为10米,3,2 8,建筑距城市山体的退让,城市山体附近新建 改建的建筑物须满足以下要求.3 2,8,1,一级重点保护山体包括老城及七星组团内周边的叠彩山 独秀峰。伏波山。象山,南溪山.穿山 普陀山。塔山。老人山 净瓶山等山体,雁山组团的雁山,该类山体周围建筑应退让山脚线20米以上,3.2,8 2二级重点保护山体包括老城及七星组团内周边的清秀山,西山,中隐山,隐山,虞山,宝积山、骝马山.斗鸡山,铁封山。月牙山。鹦鹉山、国家山等山体,临桂新区内的翻山,母猪山,龙头山等中心绿地内的山体、该类山体周围建筑应退让山脚线15米以上,3、2。8、3三级重点保护山体包括老城及七星组团内周边的西山、芙蓉山,马鞍山.甲山.会仙山、九华山、骑马山,朝阳山、雉山等山体.雁山组团的方竹山 入钟山等山体,临桂新区的鸡公山、盘古山,大山等山体,该类山体周围建筑应退让山脚线10米以上,3、2.8,4其它一般石山山体周围第一排新建 改建建筑物基底与石山山体之间留出10米以上的距离 作为防护林带以防范危石下滚.3。2 9 建筑距电力 电缆 光缆的退让 建筑物退让电力线路。光缆的距离必须满足电力线路,光缆保护的要求。在其保护区范围内不得新建建筑物,具体规定如下。3,2 9.1 市区内单杆单回水平排列单杆多回垂直排列的35千伏至500千伏高压架空电力线路的规划高压走廊安全隔离带宽度.安全隔离带控制宽度见表3.2.15。1,安全隔离带内不得建任何建筑物,表3,2,15 1,高压架空电力线路规划走廊宽度线路电压等级,KV 高压走廊宽度、米。500,60330 40220、36110。2435以上,110以下,2035,12、35以下.10 注 1 表中控制数据根据.城市电力规划规范。GB 50293,1999.中表7.5,5和,2003。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规划建筑 中表2.6 2相关数据.综合确定。2.建筑物与架空电力线路边导线的安全距离应符合 城市电力规划规范,GB.50293,1999,中附录B、0,2的规定,3,2 9、2。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 指地下电力电缆线路向外延伸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其每边向外延伸距离应不小于0 75米.3,2,9,3、电力光缆线路保护区两侧各2米范围内不得建房搭棚,两侧各3米范围内不得打桩 取土或建池、3、2,10,建筑距文物保护单位的退让 建筑物基底退让文物保护紫线的要求,3,2,10,1,凡文物保护单位周围10米以上为非建筑区。3.2、10。2,靖江王府沿王府城墙16米范围内为非建筑区、其他控制要求与紫线管理一致.3 2。10 3.有特殊要求的以文物主管部门意见为准、3、2。11.建筑物基地距城市防洪堤的退让,除有关专业规定外。建筑物基地退让城市防洪堤堤脚不得小于6米,3。2、12,建筑距人防工事的退让.人防工事口部通向主要道路的,必须保留5米至8米的路面宽度 使其畅通.在距人防坑道口部中心点20米范围内、以及出入通道上.严禁建设与人防无关的建筑 3、2 13,建筑距挡土墙。护坡的退让.3,2,13。1,居住区内住宅建筑距挡土墙应满足住宅的日照和通风要求.3,2、13.2.高度大于2米的挡土墙和护坡的上缘与建筑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3米,其下缘与建筑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