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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2。城市道路两侧建筑景观5。2.1,沿街建筑的立面和空间造型设计应符合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确定的原则 未制定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的 沿街建筑的建筑红线在符合有关退让规定的前提下.努力形成整洁有序的城市界面 并注意在形成城市界面的基础结合交通,绿化和人流集散需要,变化街道空间.丰富城市景观、5.2,2.沿街建筑红线与城市道路红线之间要合理布置绿化,城市小品、不得安排建设锅炉房,厨房间、污水池、化粪池等有碍城市景观。市容卫生的附属设施.配 变电室。泵房一般宜布置在地下室或底层,确需独立设置的,要根据消防、噪音,间距等规定进行布置 其外部形象应与周围景观环境相协调.进出线路应埋入地下、5。2。3,城市主,次干路两侧的建筑物 其锅炉房及烟囱,泵房,配电房,厨房 垃圾转运站等附属设施不得临街设置 5 2,4.城市道路两侧及繁华地段的建筑物前.不得设置实体围墙、有特殊需求并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单位除外,可采用绿篱。花坛,栅栏,通透围墙等、围墙的平面位置一般须退道路红线1、5米以上.5、2.5、沿街新建建筑物地上设施必须与建筑项目本身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统一验收 5。2。6,沿街建筑立面装修不应增设突出建筑红线的立柱,台阶等、室外装修不应增加使用面积,屋顶装修应符合有关间距.景观等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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