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城市景观环境 5.1,城市建筑景观5,1、1、各级城市规划均要注重城市的整体景观效果.提高城市整体环境质量.要注重形成城市景观的地方特色和各类功能区的特色。除历史文化保护地区外。要体现时代的特征。5、1。2,城市规划区内新建居民住宅区的建筑风貌应着重体现桂林地方特色,并鼓励在延续的基础上对桂林地方特色进行创新与探索 5.1、3。位于城市规划区中的景区,景观山体、水体以及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周围建筑高度控制区范围内的建筑屋顶形式必须采用具有桂林地方特色的坡屋顶,5、1。4,住宅建筑长度不宜超过50米,厂房一般不得超过80米.特殊工艺除外,公共建筑参照住宅长度执行.但在不涉及自然景观风貌时可适当放宽。5.1 5,严格控制城市规划区内的所有新建 改建和扩建建筑外墙、檐口等部分的色彩 应采用与桂林山水环境相协调的成调色彩、具体由桂林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确定。5,1 6,居住 公共建筑在立面上安装各种空调及其他建筑设备与遮阳棚等设施,必须统一协调设计、统一施工.建筑屋顶需要设置水箱,冷却塔,电梯间等设备用房、须进行建筑形式处理。不得直接外露。建筑首层防盗网须平外墙面安装,不得突出墙面.二层以上须在窗内侧安装。不得露出玻璃窗外。临城市道路的住宅阳台应予封闭,并要求与建筑统一设计.统一施工 5 1、7。同一住宅建筑群体的风格。造型,色彩宜协调统一 并在此基础上 体现单幢住宅建筑的标识性、5。1、8,涉及已建住宅建筑外部造型、色彩的改变,必须以楼幢为单位整体规划与设计,并应保持与周围环境的协调统一,5.1,9,住宅封闭阳台、空调室外机。太阳能热水器 防盗铁栅等户外设施的安装、宜以楼幢为单位统一进行。不得影响城市景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