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7.综合管线4,7,1,城市的各类地下管线的建设应严格遵照.桂林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 执行,道路 广场.新建小区,单项建设工程,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规划时.应同时编制地下管线建设规划。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实施 4 7,2.城市各类工程管线的建设.应符合城市规划各阶段的工程管线综合规划的要求 遵循先地下后地上、先深埋后浅埋的建设程序,并提倡使用综合管沟。同一类别管线应采用专项管沟敷设,4。7、3 凡在城市道路内敷设管线 均应按管线综合规划断面安排 且各类管线应在道路红线内.平行规划红线敷设.走向顺直,并有各自独立的敷设带、主要干管线应优先布置于人行道.慢车道下,尽量不将管线布置在主干路的快车道下。并应尽量减少道路交叉口中的管线交叉点,4。7、4 地下管线平行布置时。应按下列要求安排、从道路中心线向道路红线方向的布置次序宜为。污水管 雨水管,给水管。燃气管。电讯电缆及电力沟、4.7、5、地下管线交叉布置时。由上至下的排列顺序宜为。电信 电力.热力,燃气,给水,雨水、污水,地下管线交叉处的避让原则为.临时性管线让永久性管线 小口径管线让大口径管线。分支管线让主干管线,压力管让重力流管 易弯曲管让不易弯曲管。技术要求低的管线让技术要求高的。4,7,6、沿城市道路规划的工程管线应与道路中心线平行.其主干线应靠近分支管线多的一侧 工程管线不宜从道路一侧转到另一侧、道路红线宽度超过30米的城市干道宜两侧布置给水管和燃气管、道路红线宽度超过50米的城市干道应在道路两侧布置排水管线、4 7、7。居住区 居住小区以及独立居住组团内的各类管线必须与城市管线衔接,一级与二级城市规划控制区内的各类管线应采用地下敷设方式.但不宜横穿公共绿地与庭院绿地。4,7,8、管线穿越河道时,埋深不应妨碍河道的通航、整治、泄洪 引水 并保证管线的安全 管线跨越河道,其净空高度须符合防洪和航运要求,在桥梁上敷设管线应符合市政工程管理部门的规定。设计桥梁应根据管线综合规划预留管线通过位置。4。7.9、各类工程管线与建筑物 构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净距应满足表4 7 9要求,表4.7、9。部分工程管线与建筑物 构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净距序号,管线名称.水平距离。米.建筑物,道路侧石边缘,铁路钢轨,或坡脚、1给水管 d,200mm.1,01、55.0d,200mm,3,02污水。雨水排水管 2。51,55,03燃气管,低压,P,0 05MPa0。71,55。0中压,0.05、MPa、P、0 2MPa1。51.55,00.2、MPa。P、0,4MPa 2、0高压,0,4MPa,P,0,8MPa,4,02 55,00.8MPa,P,1、6MPa。6,04电力电缆 直埋 0,51,53 0地沟、0。55电信电缆 直埋、1。00、5、地沟、1。56乔木 中心.3,00,5、7灌木 1 50 5、注、表中未涉及内容可参考相关规范,4,7 10、各类工程管线的最小覆土深度应符合。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GB,50289 98,中表2,2、1的规定,4。7 11,架空管线与建 构。筑物等的最小水平净距。最小垂直净距应分别符合.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GB.50289。98、中表3.0,8和表3 0,9的规定.4 7,12.城区内的下列地区,应严格控制新建各类架空杆,现状110千伏以下供电架空线和电信、路灯,有线电视等架空线应逐步改为地下埋设、1 城市主干道.商业步行街及已实施杆线下地工程的其它道路红线范围内及其两侧退让范围内.城市广场 公共绿地范围内及周边区域,2 新建住宅片区范围内.3.历史文化保护街区和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范围内,4.漓江风景名胜区。两江四湖风景区及其它风景名胜区范围内,5,其它有特殊规划要求的地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