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建筑容量控制2、3,1.建筑基地的建筑容量包括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基地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照表2 3.1执行 表2.3,1。建筑密度。容积率上限指标建设类型,规划控制分区。备注。一级规划控制区、二级规划控制区,三级规划控制区.FARD.FARD.FARD,居住建筑.低层住宅,0、835,1,038,含商住,酒店式公寓、办公住宅等包含住宅功能的混合建筑.多层。中高层住宅 1 530,1.833,2.035 高层住宅。2、822,3,025、办公建筑,多层。2,035。2。540.2,840、含办公,商务等。高层,4、033。4.535、商业建筑,多层、2、235。2,840 3 040,含商业服务,文化娱乐,旅馆等、高层。3,533,4,035 工业建筑,低层。1 040,1.245,多层。2 035 2、540 普通仓库 低层.1,045.1。250,含物流中心 多层、2,040 2 545 注、1.FAR 容积率 D,建筑密度,2。一 二,三级规划控制区界定同本规定2 1,2 条,3。对未列入表中的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体育场馆以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幼托。交通建筑,公用市政建筑和特殊建筑等设施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有关专业规定执行,但不应超过表中相应居住建筑的控制指标、4 表中规定的容积率,建筑密度均为上限,适用于单一类型的建设用地、对混合类型的建设用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将建设用地按使用性质分类划定后.根据不同类型分别执行,对难以分类执行的建设用地或多功能综合楼基底 应按不同性质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以及相应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换算成综合容积率控制指标.即综合容积率控制指标,多层住宅面积。总建筑面积.多层住宅控制容积率、高层住宅面积,总建筑面积,高层住宅控制容积率.公共建筑面积.总建筑面积、公共建筑控制容积率,5 工业建筑及仓库建筑用地的建筑容量控制还应按土地管理部门有关文件控制下限,以提高土地利用率,6。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建筑容量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实际情况和规划要求适当调整 2,3.2、建筑用地最小面积不应低于表2 3。2的规定.表2.3.2,建筑用地最小面积指标建设项目,住宅建筑,非住宅建筑、低层居住建筑 多层.中高层居住建筑.含商住综合楼、高层居住建筑 低层.多层建筑,高层,建筑高度,50米 建筑高度.50米,建筑基地面积,平方米,500100020001000200030002、3、3.建筑用地未达到表2,3.2所列最小面积的建设.开发项目。不得单独建设,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不妨碍城市规划实施的、在满足相关技术规范要求的前提下 可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准建设,2、3,3、1.相邻用地已经完成建设或为既有道路,河道或有其他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2、3 3,2.因市政公用设施等的限制 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2,3 3,3,临时建筑.2.3,4、建设用地面积大于或等于5000平方米的地块开发建设、须编制详细规划 经批准后实施,未编制详细规划的,不予审批,成片开发区域的修建性详细规划.依据已审批通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建筑总容量控制指标,在不超过建筑容量控制的前提下 成片开发的各类建筑基地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可根据表2 3 1的规定适当调整、2 3。5。建设用地面积小于5000平方米居住建筑用地和公共建筑用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在经批准的详细规划中已确定的、应按批准详细规划执行 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其建筑密度控制指标应按表2 3,1的规定执行、容积率控制指标可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按表2 3,1规定的指标调整按程序确定 2.3,6.城市规划一级控制区禁止建筑扩建,加层.其他区域建筑基地范围内的建筑容量指标达到或超过规定值的。不得在原有建筑基地范围内进行建筑扩建.加层.原有建筑基地的建筑容量虽未超过其规定值。但因其扩建,加层造成用地总平布局及空间结构有较大改变的也不得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