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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轧钢设备基础10、1 一般规定10,1.1、本章适用于钢铁企业的热轧.冷轧,轧管.型材等轧钢车间的轧制生产线和辅助生产线的设备基础设计,其中。加热炉和热处理炉基础设计应符合本规范第9章的规定,10、1 2,轧钢设备基础地基方案的选择应符合本规范第3、2节的有关规定.10,1、3.同一连续生产线上的轧钢设备基础与加热炉,热处理炉基础宜采用相同的地基方案,10、1、4,轧钢设备基础的地基变形计算值应符合下列规定。1,除工艺,设备专业有特殊要求外.轧钢设备基础的平均沉降量计算值不应大于100mm,基础倾斜计算值不宜大于0。0005,连续轧线的局部倾斜计算值不宜大于0、0005,2.设备基础与厂房柱基采用联合整体基础时。联合基础的沉降及与相邻柱基的沉降差尚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 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的有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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