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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电炉基础7.1 一般规定7、1,1。本章适用于公称容量70t及以上的高架式电炉的基础设计、7.1,2,地基方案的确定应符合本规范第3。2.1条。第3、2,3条的规定,并优先考虑采用天然地基。当采用天然地基不满足要求时,应采用复合地基或桩基,7 1,3,炉下钢水包车,渣罐车轨道基础宜采用与电炉基础相同的地基方案,并采用相同的地基持力层或桩端持力层,7 1 4,电炉基础的地基变形计算值应符合下列规定,1.基础平均沉降量不应大于150mm 2。除工艺 设备有特殊要求外。基础倾斜不宜大于0。0005,3 当电炉基础与厂房柱基,平台柱基采用联合基础时、地基变形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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