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转炉基础6.1。一般规定6,1。1。根据国家。钢铁产业发展政策,的规定 新建转炉的公称容量不应小于120t。沿海深水港地区建设钢铁项目.新建转炉的公称容量应大于200t、所以本章是针对120t及以上转炉制定的。不适用于小于120t的转炉基础设计、转炉的倾动机构分为半悬挂式和全悬挂式,全悬挂式又分为扭力杆形式和扭力座形式两种、半悬挂式倾动机对转炉基础有很大的水平力及力矩作用,转炉容量越大、基础的受力越大,因此半悬挂式倾动机目前已被淘汰、采用全悬挂倾动机后基础的受力得到了很大改善.据调查、20世纪90年代以后我国设计的炼钢转炉均采用全悬挂式倾动机 6、1 2 规范组对一批已建和在建的120t及以上转炉基础的基底压力进行了统计,表7为其中的8座、基底压力基本在250kPa 350kPa之间.当地基承载力特征值小于250kPa时、如采用天然地基。为了满足转炉基础对地基承载力和变形的要求需要增大转炉基础底板的面积和厚度。不利于工艺布置,在投资上也不节省。所以当地基承载力特征值小于250kPa时 转炉基础应采用桩基或进行地基处理,表7、转炉基础基底压力标准值统计表 注、以上均为联合基础 6,1.4,本条地基变形允许值的规定、系依据炼钢转炉、含电炉 基础沉降和倾斜的实测资料,表8.并考虑了现行国家标准,炼钢机械设备工程安装验收规范 GB,50403对设备安装的允许偏差要求确定的.表8 炼钢设备基础沉降统计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