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连铸机基础8、1。一般规定8.1、1,本章适用于板坯连铸。方坯连铸、圆坯连铸等连铸线设备基础设计.8 1.2.连铸机基础地基方案的确定应综合考虑本规范第3,2.1条规定的各项因素 必须满足地基承载力.变形和稳定性要求,8。1.3 连铸机基础应视不同的地质条件和荷载情况.按下列规定选择持力层,1。连铸机基础采用天然地基时.宜选择中密、密实的碎石土和砂土。硬塑黏性土或岩石作为持力层 2,在能满足地基承载力和变形要求的情况下,可采用经地基处理后的土层作为基础持力层 3、同一基础宜采用同一岩土层作为基础持力层 当采用桩基础时。宜采用同一桩型,并应选择同一岩土层作为桩端持力层,当同一基础下土层变化较大 无法采用同一持力层时。在满足承载力的前提下,可选用岩土参数相近的土层作为持力层 且应保证基础的沉降及差异沉降满足生产工艺和设备正常运转要求,8。1,4,当连铸线较长 后区基础荷载较小、采用天然地基能满足承载力要求 且经计算基础地基变形满足设计要求时,可在主机区采用桩基 后区辊道采用天然地基.为保证主机区与后区基础沉降变形曲线的平缓和连续性、可在后区辊道基础与主机区基础相连接的适当范围设置沉降过渡段,8.1。5,连铸机设备基础的地基变形除工艺、设备有特殊要求外。应符合下列规定,1.基础的平均沉降量计算值不应大于150mm 2,基础在垂直连铸线方向的倾斜计算值不宜大于0,0005、3,基础沿连铸线方向的局部倾斜计算值不宜大于0.0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