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3 地基基础计算7,3 1,电炉基础设计时应考虑下列各类荷载和作用 1。永久荷载,主要包括以下荷载。1、基础自重及保护设施自重,2。电炉倾动轨道、倾动缸 锁定装置及锁定装置液压缸等附属设备自重、3 基础底板上的填土 地坪及地坪上的设施自重,4,支承在电炉基础上的厂房柱及平台柱传来的永久荷载,2,可变荷载,主要包括以下荷载.1 冶炼过程中炉体分别处于正常冶炼。出渣.出钢三种工位时的炉体和钢水.钢渣重。2。炉体各种工位时附属设备相应的动荷载,3。钢包车.渣罐车荷载,4。支承在电炉基础上的厂房柱及平台柱传来的可变荷载。3,地震作用,按本规范第7、3 7条的规定考虑,7.3,2.电炉基础设计时、应按炉体正常冶炼。出渣,出钢三种工位分别进行荷载效应组合、并采用最不利组合值,每种工位应考虑炉体和炉中钢水及渣重 炉体及其附属设备相应的动荷载以及可能同时发生的不利可变荷载.7,3.3 电炉基础设计时 所采用的荷载效应最不利组合与相应的抗力限值应符合下列规定,1,按地基承载力确定电炉基础底面积或按单桩承载力确定桩数及其布置时,基础或承台底面上的荷载效应应按炉体各种工位时正常使用极限状态下荷载效应的标准组合.采用最不利组合值进行设计、并应满足本规范第3,6。4条的有关规定,采用天然地基或人工复合地基时,尚应符合下列规定。1,正常操作冶炼工位时 基础底面边缘最小压力与最大压力的比值不应小于0。25,2.其他工位时。基础底面不应出现零应力区.2。在确定电炉基础底板厚度。基础各部位截面尺寸 计算配筋和验算材料强度时.应按本规范第3、6.7条的规定 按炉体各种工位时承载能力极限状态下荷载效应的基本组合、采用最不利组合值 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相应抗力的规定.永久荷载的分项系数应取1、2.对于由永久荷载控制的组合、永久荷载的分项系数应取1,35。可变荷载的分项系数应取1、4,设备动荷载的组合值系数应取1 0,3,电炉基础地基变形计算应按炉体正常冶炼工位时、正常使用极限状态下荷载效应的准永久组合.不考虑厂房柱传来的风。雪荷载,炉体自重。炉中钢水及渣重以及设备动荷载的准永久值系数应取1,0,地基变形计算值应符合本规范第7。1、4条的规定.7,3,4,电炉基础宜按弹性地基采用弹性理论分析或有限元分析确定其弹性应力分布 可根据应力图形的面积确定所需的配筋量和钢筋布置,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 GB.50010的规定验算混凝土的强度 7、3、5,当电炉基础底板刚度较大且具有实际工程经验时、可采用下列简化计算方法,1,基底压力按直线分布 2。电炉倾动轨道基础墩墙按偏心受压构件计算,3。电炉基础底板按倒置板计算 7,3.6。当多座连续并列布置的电炉采用筏板式联合基础时、基础筏板宜按弹性地基板计算。当同一筏板上的多座电炉分期建设时 应考虑预留空置部分的不利影响.7,3、7。在抗震设防区的电炉基础应进行地震作用下的地基抗震承载力验算和基础截面抗震验算、抗震验算时,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构筑物抗震设计规范、GB.50191的有关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1、应考虑下列地震作用、1 炉体及附属设备自重和炉中钢水及渣重由于地震产生的水平地震作用 2,电炉倾动轨道基础墩墙的地面以上部分及其隔热保护设施的自重由于地震产生的水平地震作用,3。支承在电炉基础上的厂房柱和平台柱传来的地震作用、2、电炉基础可采用底部剪力法在两个主轴方向分别计算水平地震作用 并进行抗震验算、3 电炉基础抗震验算时,应按正常冶炼工位进行荷载效应的地震组合,除永久荷载以及炉体自重,炉中钢水及渣重的荷载效应和地震作用效应组合不乘以组合值系数外,其余可变荷载效应和地震作用组合应乘以组合值系数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