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高炉基础4 1。一般规定4。1,1 国家、钢铁产业发展政策.明确规定.新建高炉的准入条件为有效容积必须达到1000m3及以上,沿海深水港地区建设钢铁项目,高炉有效容积必须大于3000m3 据此,本章系针对有效容积为1000m3及以上高炉基础设计制定.不适用于有效容积小于1000m3的高炉基础设计、4、1。4、原。工业与民用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TJ.7。74曾规定高炉基础的倾斜容许值为0 0015 其后的上海市,地基基础设计规范、DBJ、08,11、89和DGJ。08,11.1999均对高炉基础中心沉降量和倾斜容许值作出了规定,同时给出了两例高炉基础实测变形值.见表2,表中4063m3高炉的实测变形值远小于容许变形值。255m3高炉的实测值与容许变形值相近、表2,上海市 地基基础设计规范 DBJ,08,11.89。DGJ 08 11,1999容许变形值和实测变形值。随着高炉炉容的增大。以及装备水平和冶炼强度的提升 对高炉基础沉降和倾斜的限值也应越加严格。表3为2座3000m3级和3座4000m3级高炉的基础沉降和倾斜实测值、其量值均很小 表3、高炉基础沉降倾斜实测值.由于大型高炉基础的荷载很大,对地基基础方案确定的控制因素往往是很高地基承载能力的要求,对于布置合理。选型恰当的高炉基础、当地基承载能力能满足设计要求时、地基的变形值一般很小。经综合权衡上述情况、并考虑到现有沉降观测资料数量较少 覆盖面也较窄,为与设计现状相协调衔接 本条在表2容许变形值的基础上向适当偏严调整 规定基础平均沉降允许值为200mm 基础倾斜允许值为0,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