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高炉基础4,1.一般规定4、1 1。国家.钢铁产业发展政策,明确规定,新建高炉的准入条件为有效容积必须达到1000m3及以上、沿海深水港地区建设钢铁项目 高炉有效容积必须大于3000m3。据此。本章系针对有效容积为1000m3及以上高炉基础设计制定。不适用于有效容积小于1000m3的高炉基础设计,4 1,4 原 工业与民用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TJ 7 74曾规定高炉基础的倾斜容许值为0 0015.其后的上海市,地基基础设计规范.DBJ,08 11,89和DGJ.08,11,1999均对高炉基础中心沉降量和倾斜容许值作出了规定 同时给出了两例高炉基础实测变形值 见表2 表中4063m3高炉的实测变形值远小于容许变形值、255m3高炉的实测值与容许变形值相近,表2,上海市,地基基础设计规范。DBJ,08,11,89、DGJ.08,11 1999容许变形值和实测变形值、随着高炉炉容的增大、以及装备水平和冶炼强度的提升.对高炉基础沉降和倾斜的限值也应越加严格,表3为2座3000m3级和3座4000m3级高炉的基础沉降和倾斜实测值,其量值均很小,表3,高炉基础沉降倾斜实测值、由于大型高炉基础的荷载很大、对地基基础方案确定的控制因素往往是很高地基承载能力的要求,对于布置合理 选型恰当的高炉基础、当地基承载能力能满足设计要求时,地基的变形值一般很小、经综合权衡上述情况、并考虑到现有沉降观测资料数量较少 覆盖面也较窄、为与设计现状相协调衔接、本条在表2容许变形值的基础上向适当偏严调整、规定基础平均沉降允许值为200mm。基础倾斜允许值为0,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