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高炉基础4,1。一般规定4。1。1,国家、钢铁产业发展政策。明确规定、新建高炉的准入条件为有效容积必须达到1000m3及以上 沿海深水港地区建设钢铁项目,高炉有效容积必须大于3000m3.据此 本章系针对有效容积为1000m3及以上高炉基础设计制定、不适用于有效容积小于1000m3的高炉基础设计,4,1。4,原 工业与民用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TJ 7、74曾规定高炉基础的倾斜容许值为0,0015、其后的上海市,地基基础设计规范。DBJ 08 11,89和DGJ、08,11,1999均对高炉基础中心沉降量和倾斜容许值作出了规定。同时给出了两例高炉基础实测变形值。见表2,表中4063m3高炉的实测变形值远小于容许变形值。255m3高炉的实测值与容许变形值相近.表2、上海市.地基基础设计规范,DBJ 08、11.89。DGJ、08,11 1999容许变形值和实测变形值,随着高炉炉容的增大 以及装备水平和冶炼强度的提升 对高炉基础沉降和倾斜的限值也应越加严格。表3为2座3000m3级和3座4000m3级高炉的基础沉降和倾斜实测值 其量值均很小,表3,高炉基础沉降倾斜实测值,由于大型高炉基础的荷载很大 对地基基础方案确定的控制因素往往是很高地基承载能力的要求。对于布置合理.选型恰当的高炉基础,当地基承载能力能满足设计要求时,地基的变形值一般很小,经综合权衡上述情况 并考虑到现有沉降观测资料数量较少 覆盖面也较窄 为与设计现状相协调衔接.本条在表2容许变形值的基础上向适当偏严调整、规定基础平均沉降允许值为200mm,基础倾斜允许值为0、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