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高炉基础4,1 一般规定4、1,1,国家。钢铁产业发展政策、明确规定.新建高炉的准入条件为有效容积必须达到1000m3及以上 沿海深水港地区建设钢铁项目,高炉有效容积必须大于3000m3、据此,本章系针对有效容积为1000m3及以上高炉基础设计制定.不适用于有效容积小于1000m3的高炉基础设计 4.1,4.原.工业与民用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TJ。7,74曾规定高炉基础的倾斜容许值为0,0015.其后的上海市、地基基础设计规范,DBJ 08.11。89和DGJ,08.11。1999均对高炉基础中心沉降量和倾斜容许值作出了规定.同时给出了两例高炉基础实测变形值 见表2。表中4063m3高炉的实测变形值远小于容许变形值.255m3高炉的实测值与容许变形值相近,表2 上海市.地基基础设计规范 DBJ 08、11 89 DGJ 08.11、1999容许变形值和实测变形值,随着高炉炉容的增大,以及装备水平和冶炼强度的提升.对高炉基础沉降和倾斜的限值也应越加严格.表3为2座3000m3级和3座4000m3级高炉的基础沉降和倾斜实测值、其量值均很小.表3,高炉基础沉降倾斜实测值 由于大型高炉基础的荷载很大.对地基基础方案确定的控制因素往往是很高地基承载能力的要求 对于布置合理,选型恰当的高炉基础,当地基承载能力能满足设计要求时,地基的变形值一般很小.经综合权衡上述情况、并考虑到现有沉降观测资料数量较少,覆盖面也较窄。为与设计现状相协调衔接,本条在表2容许变形值的基础上向适当偏严调整 规定基础平均沉降允许值为200mm,基础倾斜允许值为0。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