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高炉基础4。1,一般规定4,1,1、国家.钢铁产业发展政策、明确规定 新建高炉的准入条件为有效容积必须达到1000m3及以上。沿海深水港地区建设钢铁项目,高炉有效容积必须大于3000m3,据此。本章系针对有效容积为1000m3及以上高炉基础设计制定。不适用于有效容积小于1000m3的高炉基础设计.4.1,4 原、工业与民用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TJ 7,74曾规定高炉基础的倾斜容许值为0、0015。其后的上海市、地基基础设计规范、DBJ.08。11 89和DGJ、08,11 1999均对高炉基础中心沉降量和倾斜容许值作出了规定。同时给出了两例高炉基础实测变形值 见表2 表中4063m3高炉的实测变形值远小于容许变形值.255m3高炉的实测值与容许变形值相近 表2。上海市,地基基础设计规范.DBJ,08。11,89。DGJ。08.11 1999容许变形值和实测变形值 随着高炉炉容的增大 以及装备水平和冶炼强度的提升、对高炉基础沉降和倾斜的限值也应越加严格。表3为2座3000m3级和3座4000m3级高炉的基础沉降和倾斜实测值。其量值均很小 表3.高炉基础沉降倾斜实测值 由于大型高炉基础的荷载很大 对地基基础方案确定的控制因素往往是很高地基承载能力的要求.对于布置合理,选型恰当的高炉基础.当地基承载能力能满足设计要求时、地基的变形值一般很小,经综合权衡上述情况。并考虑到现有沉降观测资料数量较少 覆盖面也较窄。为与设计现状相协调衔接 本条在表2容许变形值的基础上向适当偏严调整.规定基础平均沉降允许值为200mm。基础倾斜允许值为0,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