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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工业场地防洪与排涝10 3.1,矿井不应受洪水威胁,井口及工业场地的防洪标准应符合表10,3 1的规定、10。3,2,在山坡地带建矿时。应在场地上方设置截水沟、截水沟的防洪设计标准.应根据汇水面积大小 地形特点及溢流时的影响确定。重现期宜为10、25a。10。3.3.防洪设计高程应按重现期的计算水位、包括壅水和风浪袭击高度。加安全高度计算。井口及工业场地安全高度 平原地区应为0 5m,山区应为1、0m。截水沟安全高度不宜小于0 3m,井口的设计高程应以校核标准检验、按二者的大值确定.10.3.4 防洪设计的洪水流量及相应的最高洪水位,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采用当地水利部门或地质报告的实测资料.2,当缺乏上述资料时,应与有关部门配合深入实际调查。3 流域情况已有改变或有水利 交通.城镇等规划时 应考虑其影响 10。3 5,水库地区的防洪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矿井场地应按水库修建后对河道水文要素.岸坡稳定及河道泥沙冲刷的影响采取相应措施.2.矿井位于水库下游。当水库防洪标准低于矿井井口及场地防洪设计标准时.应与有关部门协商.采取必要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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