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2、污染防治与生态保护14 2,1。矿井井下排水的处理,利用和排放应符合下列规定。1。井下排水应根据其水量、水质和环保排放标准的要求 通过技术经济比选后确定处理工艺。对处理后的井下排水应合理利用、2.对于需要排到外部排水系统的井下排水 经处理达标后方可排放,14。2、2,选煤厂洗煤废水经处理后应供洗煤生产循环使用、14.2 3 工业场地生产 生活污水经处理达到规定标准后。可供场区绿化、道路洒水或排人排水系统排放,14。2,4、锅炉排烟系统应设置烟气净化设施,烟气排放应符合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标准,14,2。5,在煤炭、矸石等物料加工.储 运.排工艺设计中应采用产尘量较少的工艺 对主要产尘部位应采取除尘和洒水抑尘等措施。14 2。6 矿井矸石应加以综合利用,建设期矸石宜铺路,填垫工业场地,生产期矸石可作建材 筑路,充填塌陷区覆土造田等,14。2 7 新建 改扩建矿井一般不应设永久排矸场、当需设置临时排矸场时、除应符合本规范第10,1、12条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1,有条件时。应利用塌陷区,沟谷.洼地等作为矸石排弃场.2 排矸场应设置拦渣。排水.防扬尘设施,3。排矸场周围应种植树木 形成隔尘绿化带。14,2。8,锅炉灰渣应加以利用、暂不能利用的可同矸石一并处置、14 2 9。矿井通风机,空气压缩机。提升机,筛分和破碎等设备 在设备选型时应选择节能型低噪声设备,平面布置时应远离居民区。办公区,当不能满足环境噪声标准时,应采取隔声.消声和减振等噪声防治措施。14,2、10,因井下采煤造成的土地变形与破坏,应采取综合整治措施、14,2、11、工业场地应进行绿化,绿化布置应结合场地分区。选择适合当地自然条件的树种和草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