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矿井资源。储量、设计生产能力和服务年限2。1 矿井资源、储量2,1.1 小型矿井预可行性研究应根据批准的井田详查或勘探地质报告进行。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 应根据批准的井田勘探或井田详查。最终,地质报告进行.且必须对勘探程度.资源可靠性、开采条件及其经济意义等作出评价,设计生产能力60kt,a及以下矿井。当地质构造特别复杂,不能提供井田勘探或井田详查,最终 地质报告时 应根据有资质的地质勘察单位提供并经地方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核,批 或备案的地质勘察报告进行设计,2,1,2 小型矿井设计应根据探明的 控制的,推断的资源量,按国家现行标准,固体矿产资源 储量分类,GB。T。17766及 煤,泥炭地质勘察规范,DZ,T.0215划分矿井资源.储量类型.计算矿井地质资源量.矿井工业资源 储量,矿井设计资源 储量和矿井设计可采储量,划分矿井资源.储量类型及计算矿井资源。储量的具体规定见本规范附录A。附录B、附录C 2,1、3,矿井资源.储量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1、计算矿井设计资源,储量时。应从工业资源.储量中减去断层,防水 井田境界、地面建 构,筑物等永久煤柱煤量及因法律,社会和环保等,因素不得开采的煤量,计算设计可采储量时.应从设计资源 储量中减去工业场地、井筒.井下主要巷道等保护煤柱煤量和开采损失煤量、2。其煤柱留设要求及计算方法,必须符合现行,建筑物,水体.铁路及主要井巷煤柱留设与压煤开采规程,的有关规定、2,1.4,矿井采区回采率。应符合下列规定.1 厚煤层不应小于75、2 中厚煤层不应小于80.3.薄煤层不应小于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