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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建筑密度与容积率3,3 1,单元控规中居住用地,R。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B,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A,规划容积率按下确定,表3,3,1。建筑密度与容积率控制表类,型建筑密度容积率居住用地低层、多层,30,1.0 FAR,1 5中高.26。1 5、FAR,2、0高层,24,FAR。2,0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及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低层,35。FAR 1,0多层、45。1,0 FAR 1,8高层.40 FAR,1,8。注,1 混合层取两者的指标值作为控制指标的上下限,2.本表指标不含半地下 地下建筑面积,3 居住用地出让时,其容积率应大于1 0.3、3。2,独立小地块 面积小于3000平方米。或单个建筑基地的建筑容量,应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周边环境,交通,地价和配套服务设施等情况组织专家论证综合分析后确定、3.3,3。当建设项目包含两个及两个以上不同用地性质的地块时 宜分别确定建筑容量指标,3。3,4.当建设项目同一地块兼容不同用地性质或建筑层数混杂的建设项目 在符合相关规范的基础上、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根据实际情况参照表3.3。1确定建设指标、3,3。5、对未列入表3 3.1的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体育场馆以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幼托等设施的建筑容量指标 应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和有关专业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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