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建筑密度与容积率3,3.1 单元控规中居住用地,R。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B,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A,规划容积率按下确定、表3,3、1,建筑密度与容积率控制表类.型建筑密度容积率居住用地低层.多层.30 1,0,FAR,1、5中高.26,1。5 FAR、2。0高层 24 FAR、2 0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及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低层。35.FAR.1、0多层 45 1 0,FAR 1,8高层 40。FAR,1,8。注.1,混合层取两者的指标值作为控制指标的上下限、2,本表指标不含半地下。地下建筑面积。3、居住用地出让时.其容积率应大于1,0,3,3、2。独立小地块,面积小于3000平方米、或单个建筑基地的建筑容量,应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周边环境,交通。地价和配套服务设施等情况组织专家论证综合分析后确定 3、3。3、当建设项目包含两个及两个以上不同用地性质的地块时 宜分别确定建筑容量指标.3.3,4 当建设项目同一地块兼容不同用地性质或建筑层数混杂的建设项目,在符合相关规范的基础上 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 根据实际情况参照表3,3,1确定建设指标,3.3。5、对未列入表3。3,1的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体育场馆以及医疗卫生 文化艺术。幼托等设施的建筑容量指标。应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和有关专业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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