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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建筑密度与容积率3。3.1,单元控规中居住用地.R,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B、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A,规划容积率按下确定.表3.3 1。建筑密度与容积率控制表类 型建筑密度容积率居住用地低层,多层 30 1。0、FAR,1 5中高 26、1、5,FAR,2,0高层,24 FAR,2,0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及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低层,35,FAR.1.0多层.45、1,0.FAR。1.8高层 40 FAR、1.8,注。1、混合层取两者的指标值作为控制指标的上下限,2,本表指标不含半地下。地下建筑面积。3,居住用地出让时。其容积率应大于1.0,3、3。2,独立小地块.面积小于3000平方米.或单个建筑基地的建筑容量。应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周边环境。交通,地价和配套服务设施等情况组织专家论证综合分析后确定,3,3、3、当建设项目包含两个及两个以上不同用地性质的地块时,宜分别确定建筑容量指标,3。3,4、当建设项目同一地块兼容不同用地性质或建筑层数混杂的建设项目.在符合相关规范的基础上,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根据实际情况参照表3 3,1确定建设指标。3,3。5,对未列入表3。3、1的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 中小学校,体育场馆以及医疗卫生 文化艺术 幼托等设施的建筑容量指标。应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和有关专业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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