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建筑密度与容积率3。3,1、单元控规中居住用地.R、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B。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A,规划容积率按下确定 表3 3.1、建筑密度与容积率控制表类、型建筑密度容积率居住用地低层,多层。30.1.0 FAR。1,5中高。26.1。5。FAR.2、0高层。24 FAR、2。0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及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低层.35,FAR。1 0多层,45 1.0.FAR。1。8高层.40。FAR,1。8,注.1、混合层取两者的指标值作为控制指标的上下限、2,本表指标不含半地下.地下建筑面积。3,居住用地出让时,其容积率应大于1 0,3,3,2,独立小地块,面积小于3000平方米 或单个建筑基地的建筑容量,应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周边环境,交通。地价和配套服务设施等情况组织专家论证综合分析后确定.3,3,3,当建设项目包含两个及两个以上不同用地性质的地块时、宜分别确定建筑容量指标 3,3,4,当建设项目同一地块兼容不同用地性质或建筑层数混杂的建设项目.在符合相关规范的基础上,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根据实际情况参照表3,3.1确定建设指标,3 3 5,对未列入表3,3、1的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体育场馆以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幼托等设施的建筑容量指标 应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和有关专业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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