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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1997年4月11日安徽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2006年12月22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修订、根据2023年12月28日安徽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了建立和完善行政执法监督机制,防止和纠正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行政执法行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适用本条例.行政复议、审计,监察等专门监督活动.适用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第三条.上级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下称被授权组织,对下级行政机关、被授权组织行政执法活动依法进行监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设立在本行政区域内不属于本级人民政府管理的行政机关和组织执行法律、法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第四条 国家权力机关 司法机关,新闻媒体和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对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行政执法监督的具体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部门法制工作机构、在本部门的领导和本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的指导下.负责本系统内行政执法监督的具体工作。第六条。行政执法监督的内容,一 行政执法主体的合法性 二,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与适当性、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适当性。四 行政执法部门和被授权组织履行法定职责情况,五,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情况、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进行监督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使下列行政执法监督职权、一。对本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制定和发布的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规范性文件,责令限期修改,或者依法予以撤销 二、对本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作出的违法或者不适当的具体行政行为.责令限期改正、或者依法予以改变.撤销、或者确认违法。三.对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责令依法履行、四。对违法设立的行政执法组织或者对不适当的行政执法委托 责令限期改正,五。对制定和发布违法的规范性文件和作出违法或者不适当的具体行政行为的直接责任人,责成或者建议有关机关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第八条.实行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行政执法部门应当自规范性文件发布之日起15日内将其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自规范性文件发布之日起15日内将其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九条 实行规范性文件异议审查制度。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公民认为省以下人民政府或者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违法或者不适当的.可以向文件制定机关的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本级人民政府书面提出审查的建议 第十条,实行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制度、行政执法由行政执法部门和被授权组织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执法部门委托行政执法的,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备案。行政执法部门和被授权组织应当将其执法职责.权限 依据和有关材料报本级人民政府。经本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审查。报本级人民政府确认后予以公告。第十一条,实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制度.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应当参加统一的行政执法资格考试、考试合格并经审查符合条件。领取省人民政府统一印制的行政执法证件后。方可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第十二条。实行行政执法争议协调制度 发生下列行政执法争议。由本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协调.协调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报请有权机关处理、一,同等效力的规范性文件对同一行政管理事项作出不同规定发生的争议.二.不同的行政执法部门对同一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执行不一致发生的争议。三、需要协调的其他争议.第十三条 实行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建立有关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的案卷。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有关监督检查记录 证据材料 执法文书应当立卷归档、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定期组织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执法文书格式由省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会同有关行政执法部门确定。第十四条,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度,行政执法部门和被授权组织实施违法或者不适当具体行政行为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公开 公平,公正地进行行政执法评议考核,评议考核应当纳入政府年度依法行政考核指标体系,评议考核应当听取公众意见。评议考核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第十五条,实行行政执法检查和报告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行政执法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报上一级人民政府。行政执法部门和被授权组织应当对本系统的行政执法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行政执法部门,被授权组织 第十六条 行政执法部门和被授权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本级人民政府授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发出,行政执法督查书,责成依法处理 一.违法要求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履行义务 二。未依法履行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权 财产权 受教育权等法定职责。三,超越或者滥用法定职权.违反法定程序 四,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适当、五.违反法律 法规、规章规定作出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行政执法部门和被授权组织应当自收到,行政执法督查书。之日起15日内.将处理结果书面报告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行政执法部门和被授权组织对,行政执法督查书,有异议的,可以在前款规定的时间内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提出书面意见。要求重新调查处理、第十七条 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人员从事行政执法监督活动时 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督察证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聘请社会各界人士担任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持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证件在本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指导下从事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第十八条。行政执法部门和被授权组织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第十九条,未经法律 法规授权或者行政执法部门合法委托 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 有关部门应当责令改正,并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第二十条,行政执法部门或者被授权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其主要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一、违法委托行政执法的,二,行政执法人员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三。不履行法定职责和行政行为超越、滥用法定职权或者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 规范性文件不按规定的期限和要求报备案的。五 不按规定的期限和要求报送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有关材料的 六 拒不执行,行政执法督查书 的 七。违反本条例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一条 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并根据情节轻重暂扣或者注销其行政执法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 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的.二,严重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三、阻碍行政执法监督的,四.对控告、检举。申请行政复议及提起行政诉讼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打击报复的。五 在行政执法工作中徇私枉法 索贿受贿、或者采取其他手段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六,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经督查不改的。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的决定,由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作出,取消行政执法资格,收回行政执法证件的决定。由省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作出。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二条,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省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或者其授权的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收回执法监督证件,并建议有关机关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法行使监督职权、造成严重后果的、二.利用监督职权进行违法活动或者谋取私利的。三 失职和有其他违法行为的,第二十三条,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应当追究有关人员行政责任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可以向监察机关和有关机关提出给予行政处分等方面的建议,由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依法处理.第二十四条,本条例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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