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交通设施9.1.城市道路9 1。1 城市道路的设计应遵循道路设计相关规范。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同时考虑对水系,山体 文物及古树名木的保护,9,1,2.建设用地面积超过150亩或用地长度超过300米,宜结合片区建设增加支路,工业用地可根据其自身工艺需要控制.9 1。3,道路横断面设计应满足远期交通功能需要。分期修建时应近远期结合,使近期工程成为远期工程的组成部分、并应预留管线位置.控制道路用地 为远期实施留有余地.9,1.4,平面交叉口转角处规划红线应做成切角斜线、并需满足视距三角形要求.视距三角形范围内、不得有任何高出道路平面标高1,0米的视线障碍物、9、1,5、红线宽度大于30米的城市道路 与其他城市次干道及以上等级道路的平面交叉口。应设进 出口展宽段。展宽段长度视道路等级.主干道不应小于60米 自交叉口缘石半径端点起,次干道不应小于45米,支道不应小于30米,出口道有公交港湾停靠站时.还应增加设置停靠站所需的长度,展宽渐变段长度不应小于20米,展宽车道宽度不小于3米,详见附图5.9 1。6 道路红线宽度大于50米的城市主干路应设置辅道或预留辅道用地 辅道宽度不应小于7米,9、1 7 城市道路人行道最小宽度不应小于2米.人行道应设置无障碍设施 缘石坡道下口应与路面保持一致高度、便于儿童车.轮椅及残疾人通行、9,1.8、城市干路应设置独立的非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宽度不宜小于3、5米。与机动车道合并设置的非机动车道。车道数单向不小于2条.宽度不应小于2、5米。非机动车道不应与人行道共板设置。9、1,9,为建设城市无障碍环境。体现城市建设以人为本的原则.城市各类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城市道路.房屋建筑等应满足无障碍设计规范。人行道改,扩建工程必须设置盲道和无障碍设施。盲道应连续.中途不得有电线杆.拉线.树木等障碍物、人行道中有台阶.坡道和障碍物时,在相距0、25米至0,5米处应设置提示盲道.行进盲道在转弯时应设置提示盲道,其长度应大于行进盲道的宽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