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交通设施9。1.城市道路9 1,1 城市道路的设计应遵循道路设计相关规范。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同时考虑对水系.山体。文物及古树名木的保护.9.1,2 建设用地面积超过150亩或用地长度超过300米,宜结合片区建设增加支路,工业用地可根据其自身工艺需要控制。9、1。3.道路横断面设计应满足远期交通功能需要。分期修建时应近远期结合 使近期工程成为远期工程的组成部分。并应预留管线位置,控制道路用地。为远期实施留有余地,9,1 4,平面交叉口转角处规划红线应做成切角斜线、并需满足视距三角形要求。视距三角形范围内,不得有任何高出道路平面标高1、0米的视线障碍物,9,1 5,红线宽度大于30米的城市道路、与其他城市次干道及以上等级道路的平面交叉口,应设进,出口展宽段。展宽段长度视道路等级。主干道不应小于60米、自交叉口缘石半径端点起.次干道不应小于45米,支道不应小于30米 出口道有公交港湾停靠站时、还应增加设置停靠站所需的长度,展宽渐变段长度不应小于20米.展宽车道宽度不小于3米 详见附图5,9.1,6 道路红线宽度大于50米的城市主干路应设置辅道或预留辅道用地、辅道宽度不应小于7米.9 1.7、城市道路人行道最小宽度不应小于2米,人行道应设置无障碍设施、缘石坡道下口应与路面保持一致高度,便于儿童车.轮椅及残疾人通行 9 1,8、城市干路应设置独立的非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宽度不宜小于3,5米,与机动车道合并设置的非机动车道。车道数单向不小于2条.宽度不应小于2。5米,非机动车道不应与人行道共板设置。9,1。9.为建设城市无障碍环境 体现城市建设以人为本的原则。城市各类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城市道路、房屋建筑等应满足无障碍设计规范。人行道改。扩建工程必须设置盲道和无障碍设施.盲道应连续、中途不得有电线杆、拉线、树木等障碍物。人行道中有台阶、坡道和障碍物时 在相距0.25米至0,5米处应设置提示盲道,行进盲道在转弯时应设置提示盲道,其长度应大于行进盲道的宽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