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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交通设施9,1 城市道路9,1,1.城市道路的设计应遵循道路设计相关规范 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同时考虑对水系,山体。文物及古树名木的保护.9。1。2、建设用地面积超过150亩或用地长度超过300米、宜结合片区建设增加支路,工业用地可根据其自身工艺需要控制。9,1.3.道路横断面设计应满足远期交通功能需要,分期修建时应近远期结合,使近期工程成为远期工程的组成部分 并应预留管线位置 控制道路用地.为远期实施留有余地。9。1,4,平面交叉口转角处规划红线应做成切角斜线。并需满足视距三角形要求.视距三角形范围内,不得有任何高出道路平面标高1、0米的视线障碍物。9,1、5、红线宽度大于30米的城市道路 与其他城市次干道及以上等级道路的平面交叉口,应设进、出口展宽段 展宽段长度视道路等级.主干道不应小于60米 自交叉口缘石半径端点起.次干道不应小于45米 支道不应小于30米,出口道有公交港湾停靠站时、还应增加设置停靠站所需的长度、展宽渐变段长度不应小于20米。展宽车道宽度不小于3米,详见附图5,9,1、6,道路红线宽度大于50米的城市主干路应设置辅道或预留辅道用地,辅道宽度不应小于7米.9.1 7 城市道路人行道最小宽度不应小于2米 人行道应设置无障碍设施。缘石坡道下口应与路面保持一致高度.便于儿童车,轮椅及残疾人通行。9、1.8.城市干路应设置独立的非机动车道 非机动车道宽度不宜小于3,5米,与机动车道合并设置的非机动车道、车道数单向不小于2条。宽度不应小于2,5米、非机动车道不应与人行道共板设置、9、1,9。为建设城市无障碍环境,体现城市建设以人为本的原则.城市各类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城市道路.房屋建筑等应满足无障碍设计规范,人行道改。扩建工程必须设置盲道和无障碍设施 盲道应连续.中途不得有电线杆,拉线.树木等障碍物。人行道中有台阶、坡道和障碍物时。在相距0、25米至0,5米处应设置提示盲道,行进盲道在转弯时应设置提示盲道,其长度应大于行进盲道的宽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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