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交通设施9.1 城市道路9 1。1,城市道路的设计应遵循道路设计相关规范,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同时考虑对水系,山体,文物及古树名木的保护。9,1,2。建设用地面积超过150亩或用地长度超过300米 宜结合片区建设增加支路 工业用地可根据其自身工艺需要控制,9.1.3.道路横断面设计应满足远期交通功能需要.分期修建时应近远期结合.使近期工程成为远期工程的组成部分。并应预留管线位置。控制道路用地.为远期实施留有余地、9、1,4.平面交叉口转角处规划红线应做成切角斜线.并需满足视距三角形要求,视距三角形范围内,不得有任何高出道路平面标高1,0米的视线障碍物,9 1.5.红线宽度大于30米的城市道路。与其他城市次干道及以上等级道路的平面交叉口、应设进、出口展宽段,展宽段长度视道路等级,主干道不应小于60米,自交叉口缘石半径端点起 次干道不应小于45米、支道不应小于30米.出口道有公交港湾停靠站时 还应增加设置停靠站所需的长度、展宽渐变段长度不应小于20米。展宽车道宽度不小于3米,详见附图5,9,1,6.道路红线宽度大于50米的城市主干路应设置辅道或预留辅道用地,辅道宽度不应小于7米,9,1、7。城市道路人行道最小宽度不应小于2米.人行道应设置无障碍设施。缘石坡道下口应与路面保持一致高度,便于儿童车,轮椅及残疾人通行.9,1 8。城市干路应设置独立的非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宽度不宜小于3,5米,与机动车道合并设置的非机动车道。车道数单向不小于2条,宽度不应小于2、5米 非机动车道不应与人行道共板设置,9。1。9。为建设城市无障碍环境.体现城市建设以人为本的原则,城市各类新建 扩建和改建的城市道路,房屋建筑等应满足无障碍设计规范 人行道改.扩建工程必须设置盲道和无障碍设施,盲道应连续。中途不得有电线杆。拉线.树木等障碍物,人行道中有台阶、坡道和障碍物时。在相距0 25米至0,5米处应设置提示盲道。行进盲道在转弯时应设置提示盲道,其长度应大于行进盲道的宽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