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交通设施9,1。城市道路9。1.1.城市道路的设计应遵循道路设计相关规范.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同时考虑对水系,山体。文物及古树名木的保护。9。1.2、建设用地面积超过150亩或用地长度超过300米,宜结合片区建设增加支路.工业用地可根据其自身工艺需要控制、9.1。3,道路横断面设计应满足远期交通功能需要,分期修建时应近远期结合,使近期工程成为远期工程的组成部分.并应预留管线位置。控制道路用地 为远期实施留有余地.9.1,4,平面交叉口转角处规划红线应做成切角斜线、并需满足视距三角形要求。视距三角形范围内 不得有任何高出道路平面标高1.0米的视线障碍物,9 1,5,红线宽度大于30米的城市道路,与其他城市次干道及以上等级道路的平面交叉口,应设进、出口展宽段、展宽段长度视道路等级,主干道不应小于60米、自交叉口缘石半径端点起.次干道不应小于45米 支道不应小于30米 出口道有公交港湾停靠站时。还应增加设置停靠站所需的长度.展宽渐变段长度不应小于20米、展宽车道宽度不小于3米。详见附图5 9、1.6.道路红线宽度大于50米的城市主干路应设置辅道或预留辅道用地、辅道宽度不应小于7米.9 1,7。城市道路人行道最小宽度不应小于2米 人行道应设置无障碍设施 缘石坡道下口应与路面保持一致高度,便于儿童车.轮椅及残疾人通行,9,1,8、城市干路应设置独立的非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宽度不宜小于3、5米、与机动车道合并设置的非机动车道,车道数单向不小于2条,宽度不应小于2。5米.非机动车道不应与人行道共板设置、9,1。9 为建设城市无障碍环境。体现城市建设以人为本的原则 城市各类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城市道路,房屋建筑等应满足无障碍设计规范。人行道改 扩建工程必须设置盲道和无障碍设施、盲道应连续.中途不得有电线杆。拉线 树木等障碍物,人行道中有台阶,坡道和障碍物时,在相距0,25米至0,5米处应设置提示盲道,行进盲道在转弯时应设置提示盲道、其长度应大于行进盲道的宽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