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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交通设施9、1。城市道路9 1.1、城市道路的设计应遵循道路设计相关规范、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同时考虑对水系、山体,文物及古树名木的保护,9,1,2。建设用地面积超过150亩或用地长度超过300米,宜结合片区建设增加支路。工业用地可根据其自身工艺需要控制。9。1。3 道路横断面设计应满足远期交通功能需要.分期修建时应近远期结合、使近期工程成为远期工程的组成部分.并应预留管线位置,控制道路用地 为远期实施留有余地。9.1、4.平面交叉口转角处规划红线应做成切角斜线、并需满足视距三角形要求,视距三角形范围内。不得有任何高出道路平面标高1,0米的视线障碍物,9,1。5,红线宽度大于30米的城市道路、与其他城市次干道及以上等级道路的平面交叉口、应设进 出口展宽段、展宽段长度视道路等级,主干道不应小于60米,自交叉口缘石半径端点起、次干道不应小于45米 支道不应小于30米,出口道有公交港湾停靠站时、还应增加设置停靠站所需的长度.展宽渐变段长度不应小于20米,展宽车道宽度不小于3米.详见附图5,9,1.6。道路红线宽度大于50米的城市主干路应设置辅道或预留辅道用地 辅道宽度不应小于7米,9,1。7,城市道路人行道最小宽度不应小于2米,人行道应设置无障碍设施,缘石坡道下口应与路面保持一致高度,便于儿童车.轮椅及残疾人通行 9。1 8 城市干路应设置独立的非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宽度不宜小于3,5米 与机动车道合并设置的非机动车道 车道数单向不小于2条,宽度不应小于2.5米。非机动车道不应与人行道共板设置。9。1、9 为建设城市无障碍环境。体现城市建设以人为本的原则、城市各类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城市道路,房屋建筑等应满足无障碍设计规范。人行道改 扩建工程必须设置盲道和无障碍设施,盲道应连续、中途不得有电线杆.拉线。树木等障碍物,人行道中有台阶.坡道和障碍物时,在相距0,25米至0、5米处应设置提示盲道。行进盲道在转弯时应设置提示盲道、其长度应大于行进盲道的宽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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