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交通设施9、1、城市道路9,1、1,城市道路的设计应遵循道路设计相关规范、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 同时考虑对水系。山体,文物及古树名木的保护。9、1 2,建设用地面积超过150亩或用地长度超过300米 宜结合片区建设增加支路.工业用地可根据其自身工艺需要控制,9,1 3.道路横断面设计应满足远期交通功能需要,分期修建时应近远期结合,使近期工程成为远期工程的组成部分,并应预留管线位置、控制道路用地 为远期实施留有余地。9。1。4,平面交叉口转角处规划红线应做成切角斜线。并需满足视距三角形要求.视距三角形范围内,不得有任何高出道路平面标高1,0米的视线障碍物,9,1。5,红线宽度大于30米的城市道路,与其他城市次干道及以上等级道路的平面交叉口 应设进.出口展宽段,展宽段长度视道路等级,主干道不应小于60米、自交叉口缘石半径端点起,次干道不应小于45米。支道不应小于30米、出口道有公交港湾停靠站时。还应增加设置停靠站所需的长度,展宽渐变段长度不应小于20米,展宽车道宽度不小于3米,详见附图5,9.1、6。道路红线宽度大于50米的城市主干路应设置辅道或预留辅道用地、辅道宽度不应小于7米。9,1 7,城市道路人行道最小宽度不应小于2米.人行道应设置无障碍设施、缘石坡道下口应与路面保持一致高度,便于儿童车 轮椅及残疾人通行,9.1、8,城市干路应设置独立的非机动车道 非机动车道宽度不宜小于3 5米、与机动车道合并设置的非机动车道.车道数单向不小于2条 宽度不应小于2。5米,非机动车道不应与人行道共板设置.9.1、9。为建设城市无障碍环境,体现城市建设以人为本的原则。城市各类新建 扩建和改建的城市道路 房屋建筑等应满足无障碍设计规范。人行道改,扩建工程必须设置盲道和无障碍设施。盲道应连续,中途不得有电线杆.拉线。树木等障碍物。人行道中有台阶。坡道和障碍物时 在相距0,25米至0,5米处应设置提示盲道。行进盲道在转弯时应设置提示盲道、其长度应大于行进盲道的宽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