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交通设施9,1、城市道路9。1、1、城市道路的设计应遵循道路设计相关规范,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同时考虑对水系、山体 文物及古树名木的保护。9 1.2 建设用地面积超过150亩或用地长度超过300米,宜结合片区建设增加支路,工业用地可根据其自身工艺需要控制。9。1,3,道路横断面设计应满足远期交通功能需要。分期修建时应近远期结合。使近期工程成为远期工程的组成部分,并应预留管线位置 控制道路用地,为远期实施留有余地.9,1.4、平面交叉口转角处规划红线应做成切角斜线,并需满足视距三角形要求、视距三角形范围内、不得有任何高出道路平面标高1。0米的视线障碍物。9,1,5.红线宽度大于30米的城市道路 与其他城市次干道及以上等级道路的平面交叉口、应设进、出口展宽段,展宽段长度视道路等级、主干道不应小于60米、自交叉口缘石半径端点起、次干道不应小于45米、支道不应小于30米,出口道有公交港湾停靠站时、还应增加设置停靠站所需的长度,展宽渐变段长度不应小于20米,展宽车道宽度不小于3米。详见附图5.9,1.6.道路红线宽度大于50米的城市主干路应设置辅道或预留辅道用地,辅道宽度不应小于7米.9.1、7。城市道路人行道最小宽度不应小于2米,人行道应设置无障碍设施。缘石坡道下口应与路面保持一致高度.便于儿童车 轮椅及残疾人通行。9,1,8.城市干路应设置独立的非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宽度不宜小于3、5米,与机动车道合并设置的非机动车道.车道数单向不小于2条,宽度不应小于2,5米.非机动车道不应与人行道共板设置,9.1,9、为建设城市无障碍环境,体现城市建设以人为本的原则,城市各类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城市道路 房屋建筑等应满足无障碍设计规范,人行道改.扩建工程必须设置盲道和无障碍设施 盲道应连续,中途不得有电线杆,拉线.树木等障碍物。人行道中有台阶.坡道和障碍物时,在相距0、25米至0.5米处应设置提示盲道.行进盲道在转弯时应设置提示盲道.其长度应大于行进盲道的宽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