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 交通设施9 1,城市道路9 1。1。城市道路的设计应遵循道路设计相关规范,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 同时考虑对水系、山体,文物及古树名木的保护.9,1 2。建设用地面积超过150亩或用地长度超过300米 宜结合片区建设增加支路,工业用地可根据其自身工艺需要控制,9.1。3。道路横断面设计应满足远期交通功能需要 分期修建时应近远期结合、使近期工程成为远期工程的组成部分。并应预留管线位置.控制道路用地。为远期实施留有余地、9、1,4.平面交叉口转角处规划红线应做成切角斜线 并需满足视距三角形要求.视距三角形范围内,不得有任何高出道路平面标高1.0米的视线障碍物.9 1 5 红线宽度大于30米的城市道路。与其他城市次干道及以上等级道路的平面交叉口,应设进,出口展宽段、展宽段长度视道路等级 主干道不应小于60米、自交叉口缘石半径端点起 次干道不应小于45米、支道不应小于30米,出口道有公交港湾停靠站时,还应增加设置停靠站所需的长度,展宽渐变段长度不应小于20米,展宽车道宽度不小于3米.详见附图5。9,1,6.道路红线宽度大于50米的城市主干路应设置辅道或预留辅道用地,辅道宽度不应小于7米,9、1、7、城市道路人行道最小宽度不应小于2米,人行道应设置无障碍设施.缘石坡道下口应与路面保持一致高度,便于儿童车,轮椅及残疾人通行 9 1,8.城市干路应设置独立的非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宽度不宜小于3。5米 与机动车道合并设置的非机动车道,车道数单向不小于2条 宽度不应小于2,5米 非机动车道不应与人行道共板设置,9,1,9。为建设城市无障碍环境 体现城市建设以人为本的原则、城市各类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城市道路、房屋建筑等应满足无障碍设计规范,人行道改 扩建工程必须设置盲道和无障碍设施.盲道应连续,中途不得有电线杆,拉线 树木等障碍物,人行道中有台阶、坡道和障碍物时。在相距0。25米至0.5米处应设置提示盲道 行进盲道在转弯时应设置提示盲道 其长度应大于行进盲道的宽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