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交通设施9.1。城市道路9、1、1,城市道路的设计应遵循道路设计相关规范。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同时考虑对水系、山体 文物及古树名木的保护 9、1 2.建设用地面积超过150亩或用地长度超过300米,宜结合片区建设增加支路 工业用地可根据其自身工艺需要控制 9,1,3,道路横断面设计应满足远期交通功能需要.分期修建时应近远期结合。使近期工程成为远期工程的组成部分 并应预留管线位置,控制道路用地,为远期实施留有余地 9.1、4。平面交叉口转角处规划红线应做成切角斜线,并需满足视距三角形要求、视距三角形范围内.不得有任何高出道路平面标高1,0米的视线障碍物。9,1。5、红线宽度大于30米的城市道路。与其他城市次干道及以上等级道路的平面交叉口 应设进、出口展宽段.展宽段长度视道路等级,主干道不应小于60米。自交叉口缘石半径端点起、次干道不应小于45米.支道不应小于30米。出口道有公交港湾停靠站时,还应增加设置停靠站所需的长度,展宽渐变段长度不应小于20米,展宽车道宽度不小于3米,详见附图5,9,1,6。道路红线宽度大于50米的城市主干路应设置辅道或预留辅道用地、辅道宽度不应小于7米 9.1。7.城市道路人行道最小宽度不应小于2米、人行道应设置无障碍设施、缘石坡道下口应与路面保持一致高度,便于儿童车。轮椅及残疾人通行,9。1,8.城市干路应设置独立的非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宽度不宜小于3.5米。与机动车道合并设置的非机动车道。车道数单向不小于2条.宽度不应小于2,5米,非机动车道不应与人行道共板设置,9,1,9。为建设城市无障碍环境,体现城市建设以人为本的原则 城市各类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城市道路.房屋建筑等应满足无障碍设计规范.人行道改。扩建工程必须设置盲道和无障碍设施 盲道应连续、中途不得有电线杆。拉线 树木等障碍物.人行道中有台阶,坡道和障碍物时、在相距0.25米至0、5米处应设置提示盲道。行进盲道在转弯时应设置提示盲道,其长度应大于行进盲道的宽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