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交通设施9、1。城市道路9.1 1。城市道路的设计应遵循道路设计相关规范,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同时考虑对水系.山体,文物及古树名木的保护.9,1、2 建设用地面积超过150亩或用地长度超过300米。宜结合片区建设增加支路、工业用地可根据其自身工艺需要控制.9、1.3 道路横断面设计应满足远期交通功能需要。分期修建时应近远期结合,使近期工程成为远期工程的组成部分。并应预留管线位置,控制道路用地。为远期实施留有余地,9。1.4,平面交叉口转角处规划红线应做成切角斜线.并需满足视距三角形要求。视距三角形范围内 不得有任何高出道路平面标高1,0米的视线障碍物,9.1。5。红线宽度大于30米的城市道路。与其他城市次干道及以上等级道路的平面交叉口。应设进。出口展宽段,展宽段长度视道路等级、主干道不应小于60米.自交叉口缘石半径端点起、次干道不应小于45米.支道不应小于30米 出口道有公交港湾停靠站时,还应增加设置停靠站所需的长度.展宽渐变段长度不应小于20米.展宽车道宽度不小于3米。详见附图5、9,1。6 道路红线宽度大于50米的城市主干路应设置辅道或预留辅道用地、辅道宽度不应小于7米.9,1,7。城市道路人行道最小宽度不应小于2米,人行道应设置无障碍设施 缘石坡道下口应与路面保持一致高度,便于儿童车,轮椅及残疾人通行,9。1、8,城市干路应设置独立的非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宽度不宜小于3。5米 与机动车道合并设置的非机动车道,车道数单向不小于2条。宽度不应小于2,5米。非机动车道不应与人行道共板设置 9,1 9.为建设城市无障碍环境.体现城市建设以人为本的原则,城市各类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城市道路、房屋建筑等应满足无障碍设计规范,人行道改、扩建工程必须设置盲道和无障碍设施 盲道应连续、中途不得有电线杆.拉线,树木等障碍物。人行道中有台阶,坡道和障碍物时、在相距0。25米至0,5米处应设置提示盲道 行进盲道在转弯时应设置提示盲道。其长度应大于行进盲道的宽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