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交通设施9.1,城市道路9。1、1,城市道路的设计应遵循道路设计相关规范,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同时考虑对水系 山体.文物及古树名木的保护,9、1,2、建设用地面积超过150亩或用地长度超过300米.宜结合片区建设增加支路,工业用地可根据其自身工艺需要控制。9、1,3 道路横断面设计应满足远期交通功能需要、分期修建时应近远期结合,使近期工程成为远期工程的组成部分.并应预留管线位置,控制道路用地,为远期实施留有余地,9,1。4.平面交叉口转角处规划红线应做成切角斜线、并需满足视距三角形要求,视距三角形范围内,不得有任何高出道路平面标高1,0米的视线障碍物。9、1,5.红线宽度大于30米的城市道路,与其他城市次干道及以上等级道路的平面交叉口 应设进,出口展宽段,展宽段长度视道路等级.主干道不应小于60米.自交叉口缘石半径端点起、次干道不应小于45米 支道不应小于30米,出口道有公交港湾停靠站时。还应增加设置停靠站所需的长度、展宽渐变段长度不应小于20米 展宽车道宽度不小于3米、详见附图5,9.1,6.道路红线宽度大于50米的城市主干路应设置辅道或预留辅道用地。辅道宽度不应小于7米、9 1,7、城市道路人行道最小宽度不应小于2米、人行道应设置无障碍设施,缘石坡道下口应与路面保持一致高度、便于儿童车 轮椅及残疾人通行,9。1 8.城市干路应设置独立的非机动车道 非机动车道宽度不宜小于3,5米,与机动车道合并设置的非机动车道 车道数单向不小于2条、宽度不应小于2 5米。非机动车道不应与人行道共板设置.9。1,9 为建设城市无障碍环境,体现城市建设以人为本的原则,城市各类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城市道路。房屋建筑等应满足无障碍设计规范,人行道改、扩建工程必须设置盲道和无障碍设施。盲道应连续、中途不得有电线杆 拉线.树木等障碍物,人行道中有台阶 坡道和障碍物时。在相距0,25米至0.5米处应设置提示盲道,行进盲道在转弯时应设置提示盲道 其长度应大于行进盲道的宽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