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交通设施9.1 城市道路9 1,1、城市道路的设计应遵循道路设计相关规范 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同时考虑对水系、山体.文物及古树名木的保护,9,1.2、建设用地面积超过150亩或用地长度超过300米,宜结合片区建设增加支路,工业用地可根据其自身工艺需要控制,9.1,3。道路横断面设计应满足远期交通功能需要。分期修建时应近远期结合。使近期工程成为远期工程的组成部分、并应预留管线位置。控制道路用地、为远期实施留有余地.9、1。4 平面交叉口转角处规划红线应做成切角斜线.并需满足视距三角形要求,视距三角形范围内。不得有任何高出道路平面标高1,0米的视线障碍物.9,1.5,红线宽度大于30米的城市道路.与其他城市次干道及以上等级道路的平面交叉口 应设进,出口展宽段,展宽段长度视道路等级。主干道不应小于60米,自交叉口缘石半径端点起 次干道不应小于45米 支道不应小于30米,出口道有公交港湾停靠站时 还应增加设置停靠站所需的长度、展宽渐变段长度不应小于20米,展宽车道宽度不小于3米,详见附图5,9,1,6 道路红线宽度大于50米的城市主干路应设置辅道或预留辅道用地,辅道宽度不应小于7米 9 1.7,城市道路人行道最小宽度不应小于2米、人行道应设置无障碍设施 缘石坡道下口应与路面保持一致高度、便于儿童车,轮椅及残疾人通行,9,1 8 城市干路应设置独立的非机动车道 非机动车道宽度不宜小于3,5米 与机动车道合并设置的非机动车道,车道数单向不小于2条、宽度不应小于2.5米,非机动车道不应与人行道共板设置、9 1 9、为建设城市无障碍环境,体现城市建设以人为本的原则,城市各类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城市道路,房屋建筑等应满足无障碍设计规范,人行道改.扩建工程必须设置盲道和无障碍设施,盲道应连续、中途不得有电线杆、拉线。树木等障碍物.人行道中有台阶.坡道和障碍物时、在相距0,25米至0,5米处应设置提示盲道。行进盲道在转弯时应设置提示盲道,其长度应大于行进盲道的宽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