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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交通设施9.1.城市道路9,1 1 城市道路的设计应遵循道路设计相关规范。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同时考虑对水系,山体.文物及古树名木的保护、9 1.2、建设用地面积超过150亩或用地长度超过300米.宜结合片区建设增加支路、工业用地可根据其自身工艺需要控制,9、1.3.道路横断面设计应满足远期交通功能需要、分期修建时应近远期结合.使近期工程成为远期工程的组成部分 并应预留管线位置,控制道路用地。为远期实施留有余地,9,1,4,平面交叉口转角处规划红线应做成切角斜线、并需满足视距三角形要求,视距三角形范围内 不得有任何高出道路平面标高1.0米的视线障碍物.9。1,5,红线宽度大于30米的城市道路 与其他城市次干道及以上等级道路的平面交叉口,应设进.出口展宽段 展宽段长度视道路等级.主干道不应小于60米 自交叉口缘石半径端点起.次干道不应小于45米.支道不应小于30米。出口道有公交港湾停靠站时 还应增加设置停靠站所需的长度、展宽渐变段长度不应小于20米。展宽车道宽度不小于3米。详见附图5.9.1,6.道路红线宽度大于50米的城市主干路应设置辅道或预留辅道用地.辅道宽度不应小于7米.9、1。7 城市道路人行道最小宽度不应小于2米、人行道应设置无障碍设施,缘石坡道下口应与路面保持一致高度,便于儿童车 轮椅及残疾人通行。9。1、8。城市干路应设置独立的非机动车道 非机动车道宽度不宜小于3,5米,与机动车道合并设置的非机动车道。车道数单向不小于2条.宽度不应小于2。5米,非机动车道不应与人行道共板设置.9,1、9。为建设城市无障碍环境、体现城市建设以人为本的原则 城市各类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城市道路、房屋建筑等应满足无障碍设计规范 人行道改,扩建工程必须设置盲道和无障碍设施,盲道应连续、中途不得有电线杆,拉线,树木等障碍物,人行道中有台阶、坡道和障碍物时、在相距0。25米至0 5米处应设置提示盲道.行进盲道在转弯时应设置提示盲道,其长度应大于行进盲道的宽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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