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交通设施9、1、城市道路9 1 1、城市道路的设计应遵循道路设计相关规范,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同时考虑对水系 山体 文物及古树名木的保护,9,1 2.建设用地面积超过150亩或用地长度超过300米 宜结合片区建设增加支路。工业用地可根据其自身工艺需要控制.9、1 3、道路横断面设计应满足远期交通功能需要,分期修建时应近远期结合。使近期工程成为远期工程的组成部分、并应预留管线位置。控制道路用地 为远期实施留有余地,9.1,4、平面交叉口转角处规划红线应做成切角斜线.并需满足视距三角形要求。视距三角形范围内,不得有任何高出道路平面标高1。0米的视线障碍物.9.1、5,红线宽度大于30米的城市道路.与其他城市次干道及以上等级道路的平面交叉口,应设进,出口展宽段.展宽段长度视道路等级,主干道不应小于60米,自交叉口缘石半径端点起,次干道不应小于45米,支道不应小于30米。出口道有公交港湾停靠站时,还应增加设置停靠站所需的长度 展宽渐变段长度不应小于20米,展宽车道宽度不小于3米。详见附图5 9,1,6,道路红线宽度大于50米的城市主干路应设置辅道或预留辅道用地,辅道宽度不应小于7米。9,1.7,城市道路人行道最小宽度不应小于2米 人行道应设置无障碍设施,缘石坡道下口应与路面保持一致高度 便于儿童车.轮椅及残疾人通行。9.1。8 城市干路应设置独立的非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宽度不宜小于3 5米。与机动车道合并设置的非机动车道 车道数单向不小于2条,宽度不应小于2.5米.非机动车道不应与人行道共板设置。9。1、9。为建设城市无障碍环境 体现城市建设以人为本的原则.城市各类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城市道路.房屋建筑等应满足无障碍设计规范、人行道改.扩建工程必须设置盲道和无障碍设施、盲道应连续 中途不得有电线杆,拉线,树木等障碍物.人行道中有台阶。坡道和障碍物时、在相距0 25米至0,5米处应设置提示盲道。行进盲道在转弯时应设置提示盲道。其长度应大于行进盲道的宽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