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交通设施9.1,城市道路9.1.1 城市道路的设计应遵循道路设计相关规范。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同时考虑对水系,山体 文物及古树名木的保护.9、1 2,建设用地面积超过150亩或用地长度超过300米、宜结合片区建设增加支路。工业用地可根据其自身工艺需要控制、9,1。3.道路横断面设计应满足远期交通功能需要,分期修建时应近远期结合.使近期工程成为远期工程的组成部分。并应预留管线位置、控制道路用地、为远期实施留有余地,9。1,4.平面交叉口转角处规划红线应做成切角斜线,并需满足视距三角形要求。视距三角形范围内,不得有任何高出道路平面标高1,0米的视线障碍物,9 1,5 红线宽度大于30米的城市道路,与其他城市次干道及以上等级道路的平面交叉口 应设进 出口展宽段 展宽段长度视道路等级、主干道不应小于60米.自交叉口缘石半径端点起,次干道不应小于45米、支道不应小于30米.出口道有公交港湾停靠站时,还应增加设置停靠站所需的长度,展宽渐变段长度不应小于20米,展宽车道宽度不小于3米.详见附图5。9、1。6,道路红线宽度大于50米的城市主干路应设置辅道或预留辅道用地.辅道宽度不应小于7米,9,1.7、城市道路人行道最小宽度不应小于2米.人行道应设置无障碍设施.缘石坡道下口应与路面保持一致高度、便于儿童车.轮椅及残疾人通行.9、1,8、城市干路应设置独立的非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宽度不宜小于3,5米。与机动车道合并设置的非机动车道。车道数单向不小于2条.宽度不应小于2.5米。非机动车道不应与人行道共板设置.9,1,9,为建设城市无障碍环境,体现城市建设以人为本的原则,城市各类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城市道路 房屋建筑等应满足无障碍设计规范,人行道改 扩建工程必须设置盲道和无障碍设施,盲道应连续.中途不得有电线杆。拉线 树木等障碍物,人行道中有台阶 坡道和障碍物时 在相距0。25米至0,5米处应设置提示盲道,行进盲道在转弯时应设置提示盲道,其长度应大于行进盲道的宽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