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 交通设施9 1、城市道路9、1,1,城市道路的设计应遵循道路设计相关规范.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同时考虑对水系,山体。文物及古树名木的保护.9,1,2,建设用地面积超过150亩或用地长度超过300米,宜结合片区建设增加支路、工业用地可根据其自身工艺需要控制,9.1,3,道路横断面设计应满足远期交通功能需要.分期修建时应近远期结合 使近期工程成为远期工程的组成部分.并应预留管线位置。控制道路用地 为远期实施留有余地 9、1、4。平面交叉口转角处规划红线应做成切角斜线。并需满足视距三角形要求 视距三角形范围内,不得有任何高出道路平面标高1 0米的视线障碍物.9,1 5,红线宽度大于30米的城市道路。与其他城市次干道及以上等级道路的平面交叉口.应设进、出口展宽段,展宽段长度视道路等级,主干道不应小于60米。自交叉口缘石半径端点起。次干道不应小于45米,支道不应小于30米 出口道有公交港湾停靠站时、还应增加设置停靠站所需的长度,展宽渐变段长度不应小于20米,展宽车道宽度不小于3米,详见附图5,9,1 6,道路红线宽度大于50米的城市主干路应设置辅道或预留辅道用地。辅道宽度不应小于7米 9。1.7、城市道路人行道最小宽度不应小于2米,人行道应设置无障碍设施,缘石坡道下口应与路面保持一致高度、便于儿童车 轮椅及残疾人通行。9。1.8,城市干路应设置独立的非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宽度不宜小于3,5米。与机动车道合并设置的非机动车道、车道数单向不小于2条,宽度不应小于2 5米。非机动车道不应与人行道共板设置,9,1.9。为建设城市无障碍环境、体现城市建设以人为本的原则,城市各类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城市道路.房屋建筑等应满足无障碍设计规范、人行道改 扩建工程必须设置盲道和无障碍设施,盲道应连续 中途不得有电线杆,拉线.树木等障碍物。人行道中有台阶,坡道和障碍物时.在相距0.25米至0,5米处应设置提示盲道。行进盲道在转弯时应设置提示盲道。其长度应大于行进盲道的宽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