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交通设施9。1,城市道路9,1 1。城市道路的设计应遵循道路设计相关规范,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同时考虑对水系,山体。文物及古树名木的保护,9 1.2,建设用地面积超过150亩或用地长度超过300米.宜结合片区建设增加支路。工业用地可根据其自身工艺需要控制,9,1,3。道路横断面设计应满足远期交通功能需要 分期修建时应近远期结合,使近期工程成为远期工程的组成部分.并应预留管线位置 控制道路用地。为远期实施留有余地。9、1、4 平面交叉口转角处规划红线应做成切角斜线 并需满足视距三角形要求,视距三角形范围内,不得有任何高出道路平面标高1.0米的视线障碍物 9 1,5,红线宽度大于30米的城市道路,与其他城市次干道及以上等级道路的平面交叉口 应设进,出口展宽段 展宽段长度视道路等级,主干道不应小于60米、自交叉口缘石半径端点起、次干道不应小于45米,支道不应小于30米,出口道有公交港湾停靠站时。还应增加设置停靠站所需的长度。展宽渐变段长度不应小于20米 展宽车道宽度不小于3米、详见附图5。9.1、6、道路红线宽度大于50米的城市主干路应设置辅道或预留辅道用地 辅道宽度不应小于7米.9.1.7,城市道路人行道最小宽度不应小于2米、人行道应设置无障碍设施.缘石坡道下口应与路面保持一致高度.便于儿童车。轮椅及残疾人通行,9,1。8。城市干路应设置独立的非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宽度不宜小于3。5米。与机动车道合并设置的非机动车道。车道数单向不小于2条.宽度不应小于2.5米,非机动车道不应与人行道共板设置。9.1,9、为建设城市无障碍环境、体现城市建设以人为本的原则,城市各类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城市道路,房屋建筑等应满足无障碍设计规范 人行道改。扩建工程必须设置盲道和无障碍设施.盲道应连续,中途不得有电线杆,拉线 树木等障碍物,人行道中有台阶。坡道和障碍物时 在相距0,25米至0,5米处应设置提示盲道。行进盲道在转弯时应设置提示盲道.其长度应大于行进盲道的宽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