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 交通设施9、1、城市道路9,1。1,城市道路的设计应遵循道路设计相关规范,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同时考虑对水系、山体、文物及古树名木的保护.9,1,2,建设用地面积超过150亩或用地长度超过300米,宜结合片区建设增加支路.工业用地可根据其自身工艺需要控制,9,1、3、道路横断面设计应满足远期交通功能需要。分期修建时应近远期结合。使近期工程成为远期工程的组成部分,并应预留管线位置.控制道路用地 为远期实施留有余地,9.1.4、平面交叉口转角处规划红线应做成切角斜线 并需满足视距三角形要求 视距三角形范围内、不得有任何高出道路平面标高1,0米的视线障碍物.9,1.5.红线宽度大于30米的城市道路、与其他城市次干道及以上等级道路的平面交叉口、应设进,出口展宽段、展宽段长度视道路等级、主干道不应小于60米,自交叉口缘石半径端点起。次干道不应小于45米.支道不应小于30米.出口道有公交港湾停靠站时.还应增加设置停靠站所需的长度、展宽渐变段长度不应小于20米、展宽车道宽度不小于3米,详见附图5,9,1、6.道路红线宽度大于50米的城市主干路应设置辅道或预留辅道用地,辅道宽度不应小于7米、9,1,7,城市道路人行道最小宽度不应小于2米、人行道应设置无障碍设施.缘石坡道下口应与路面保持一致高度,便于儿童车,轮椅及残疾人通行 9 1 8,城市干路应设置独立的非机动车道 非机动车道宽度不宜小于3,5米.与机动车道合并设置的非机动车道,车道数单向不小于2条、宽度不应小于2。5米、非机动车道不应与人行道共板设置 9,1,9,为建设城市无障碍环境,体现城市建设以人为本的原则,城市各类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城市道路 房屋建筑等应满足无障碍设计规范、人行道改。扩建工程必须设置盲道和无障碍设施.盲道应连续、中途不得有电线杆 拉线.树木等障碍物,人行道中有台阶、坡道和障碍物时,在相距0.25米至0.5米处应设置提示盲道 行进盲道在转弯时应设置提示盲道,其长度应大于行进盲道的宽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