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交通设施9 1.城市道路9.1.1。城市道路的设计应遵循道路设计相关规范。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同时考虑对水系.山体、文物及古树名木的保护、9,1,2,建设用地面积超过150亩或用地长度超过300米、宜结合片区建设增加支路 工业用地可根据其自身工艺需要控制,9,1、3。道路横断面设计应满足远期交通功能需要.分期修建时应近远期结合。使近期工程成为远期工程的组成部分。并应预留管线位置.控制道路用地、为远期实施留有余地,9 1,4、平面交叉口转角处规划红线应做成切角斜线、并需满足视距三角形要求.视距三角形范围内.不得有任何高出道路平面标高1,0米的视线障碍物,9。1,5 红线宽度大于30米的城市道路、与其他城市次干道及以上等级道路的平面交叉口、应设进.出口展宽段 展宽段长度视道路等级 主干道不应小于60米。自交叉口缘石半径端点起 次干道不应小于45米。支道不应小于30米,出口道有公交港湾停靠站时,还应增加设置停靠站所需的长度、展宽渐变段长度不应小于20米.展宽车道宽度不小于3米,详见附图5。9,1,6。道路红线宽度大于50米的城市主干路应设置辅道或预留辅道用地。辅道宽度不应小于7米 9、1,7、城市道路人行道最小宽度不应小于2米,人行道应设置无障碍设施,缘石坡道下口应与路面保持一致高度、便于儿童车、轮椅及残疾人通行、9。1,8,城市干路应设置独立的非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宽度不宜小于3、5米。与机动车道合并设置的非机动车道 车道数单向不小于2条.宽度不应小于2.5米,非机动车道不应与人行道共板设置。9.1,9。为建设城市无障碍环境,体现城市建设以人为本的原则,城市各类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城市道路,房屋建筑等应满足无障碍设计规范、人行道改、扩建工程必须设置盲道和无障碍设施.盲道应连续,中途不得有电线杆。拉线 树木等障碍物 人行道中有台阶,坡道和障碍物时.在相距0 25米至0,5米处应设置提示盲道.行进盲道在转弯时应设置提示盲道。其长度应大于行进盲道的宽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