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交通设施9 1。城市道路9,1。1 城市道路的设计应遵循道路设计相关规范、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 同时考虑对水系.山体,文物及古树名木的保护 9。1。2 建设用地面积超过150亩或用地长度超过300米。宜结合片区建设增加支路 工业用地可根据其自身工艺需要控制,9,1.3、道路横断面设计应满足远期交通功能需要 分期修建时应近远期结合.使近期工程成为远期工程的组成部分,并应预留管线位置。控制道路用地,为远期实施留有余地 9,1,4。平面交叉口转角处规划红线应做成切角斜线、并需满足视距三角形要求,视距三角形范围内.不得有任何高出道路平面标高1。0米的视线障碍物。9.1。5,红线宽度大于30米的城市道路 与其他城市次干道及以上等级道路的平面交叉口.应设进。出口展宽段。展宽段长度视道路等级 主干道不应小于60米 自交叉口缘石半径端点起 次干道不应小于45米 支道不应小于30米.出口道有公交港湾停靠站时.还应增加设置停靠站所需的长度,展宽渐变段长度不应小于20米,展宽车道宽度不小于3米、详见附图5,9.1,6,道路红线宽度大于50米的城市主干路应设置辅道或预留辅道用地,辅道宽度不应小于7米,9、1 7 城市道路人行道最小宽度不应小于2米。人行道应设置无障碍设施、缘石坡道下口应与路面保持一致高度.便于儿童车.轮椅及残疾人通行 9,1,8,城市干路应设置独立的非机动车道 非机动车道宽度不宜小于3。5米,与机动车道合并设置的非机动车道,车道数单向不小于2条,宽度不应小于2.5米。非机动车道不应与人行道共板设置,9 1、9,为建设城市无障碍环境,体现城市建设以人为本的原则 城市各类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城市道路.房屋建筑等应满足无障碍设计规范,人行道改,扩建工程必须设置盲道和无障碍设施。盲道应连续,中途不得有电线杆.拉线,树木等障碍物、人行道中有台阶,坡道和障碍物时,在相距0,25米至0,5米处应设置提示盲道,行进盲道在转弯时应设置提示盲道.其长度应大于行进盲道的宽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