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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交通设施9,1.城市道路9。1,1。城市道路的设计应遵循道路设计相关规范。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 同时考虑对水系,山体。文物及古树名木的保护 9,1、2。建设用地面积超过150亩或用地长度超过300米,宜结合片区建设增加支路 工业用地可根据其自身工艺需要控制、9,1,3、道路横断面设计应满足远期交通功能需要。分期修建时应近远期结合,使近期工程成为远期工程的组成部分.并应预留管线位置,控制道路用地.为远期实施留有余地。9,1.4,平面交叉口转角处规划红线应做成切角斜线.并需满足视距三角形要求、视距三角形范围内、不得有任何高出道路平面标高1.0米的视线障碍物.9。1,5.红线宽度大于30米的城市道路、与其他城市次干道及以上等级道路的平面交叉口 应设进,出口展宽段、展宽段长度视道路等级,主干道不应小于60米,自交叉口缘石半径端点起,次干道不应小于45米.支道不应小于30米.出口道有公交港湾停靠站时 还应增加设置停靠站所需的长度、展宽渐变段长度不应小于20米。展宽车道宽度不小于3米,详见附图5。9,1,6,道路红线宽度大于50米的城市主干路应设置辅道或预留辅道用地,辅道宽度不应小于7米、9 1.7.城市道路人行道最小宽度不应小于2米。人行道应设置无障碍设施,缘石坡道下口应与路面保持一致高度、便于儿童车、轮椅及残疾人通行、9,1。8 城市干路应设置独立的非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宽度不宜小于3,5米 与机动车道合并设置的非机动车道,车道数单向不小于2条 宽度不应小于2。5米、非机动车道不应与人行道共板设置 9 1。9,为建设城市无障碍环境,体现城市建设以人为本的原则,城市各类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城市道路。房屋建筑等应满足无障碍设计规范。人行道改,扩建工程必须设置盲道和无障碍设施,盲道应连续,中途不得有电线杆.拉线.树木等障碍物,人行道中有台阶,坡道和障碍物时,在相距0 25米至0。5米处应设置提示盲道、行进盲道在转弯时应设置提示盲道。其长度应大于行进盲道的宽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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