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 交通设施9.1。城市道路9。1,1.城市道路的设计应遵循道路设计相关规范。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同时考虑对水系。山体。文物及古树名木的保护,9。1,2,建设用地面积超过150亩或用地长度超过300米,宜结合片区建设增加支路、工业用地可根据其自身工艺需要控制 9,1、3、道路横断面设计应满足远期交通功能需要、分期修建时应近远期结合、使近期工程成为远期工程的组成部分.并应预留管线位置,控制道路用地、为远期实施留有余地.9.1、4,平面交叉口转角处规划红线应做成切角斜线.并需满足视距三角形要求 视距三角形范围内。不得有任何高出道路平面标高1,0米的视线障碍物 9,1.5 红线宽度大于30米的城市道路。与其他城市次干道及以上等级道路的平面交叉口。应设进,出口展宽段.展宽段长度视道路等级 主干道不应小于60米。自交叉口缘石半径端点起。次干道不应小于45米.支道不应小于30米 出口道有公交港湾停靠站时。还应增加设置停靠站所需的长度,展宽渐变段长度不应小于20米。展宽车道宽度不小于3米 详见附图5,9,1,6.道路红线宽度大于50米的城市主干路应设置辅道或预留辅道用地,辅道宽度不应小于7米,9,1,7,城市道路人行道最小宽度不应小于2米 人行道应设置无障碍设施 缘石坡道下口应与路面保持一致高度,便于儿童车,轮椅及残疾人通行、9,1。8 城市干路应设置独立的非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宽度不宜小于3,5米、与机动车道合并设置的非机动车道 车道数单向不小于2条.宽度不应小于2,5米,非机动车道不应与人行道共板设置。9 1,9。为建设城市无障碍环境.体现城市建设以人为本的原则 城市各类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城市道路.房屋建筑等应满足无障碍设计规范.人行道改。扩建工程必须设置盲道和无障碍设施,盲道应连续、中途不得有电线杆,拉线、树木等障碍物 人行道中有台阶 坡道和障碍物时,在相距0 25米至0、5米处应设置提示盲道,行进盲道在转弯时应设置提示盲道.其长度应大于行进盲道的宽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