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交通设施9,1.城市道路9,1。1、城市道路的设计应遵循道路设计相关规范.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 同时考虑对水系,山体、文物及古树名木的保护、9.1,2、建设用地面积超过150亩或用地长度超过300米、宜结合片区建设增加支路.工业用地可根据其自身工艺需要控制,9,1。3,道路横断面设计应满足远期交通功能需要。分期修建时应近远期结合,使近期工程成为远期工程的组成部分 并应预留管线位置,控制道路用地.为远期实施留有余地、9,1、4,平面交叉口转角处规划红线应做成切角斜线.并需满足视距三角形要求.视距三角形范围内,不得有任何高出道路平面标高1。0米的视线障碍物。9。1、5,红线宽度大于30米的城市道路,与其他城市次干道及以上等级道路的平面交叉口 应设进,出口展宽段,展宽段长度视道路等级,主干道不应小于60米,自交叉口缘石半径端点起.次干道不应小于45米.支道不应小于30米。出口道有公交港湾停靠站时,还应增加设置停靠站所需的长度。展宽渐变段长度不应小于20米,展宽车道宽度不小于3米.详见附图5、9 1 6.道路红线宽度大于50米的城市主干路应设置辅道或预留辅道用地.辅道宽度不应小于7米,9,1.7、城市道路人行道最小宽度不应小于2米.人行道应设置无障碍设施,缘石坡道下口应与路面保持一致高度、便于儿童车.轮椅及残疾人通行.9。1,8。城市干路应设置独立的非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宽度不宜小于3.5米 与机动车道合并设置的非机动车道,车道数单向不小于2条.宽度不应小于2,5米,非机动车道不应与人行道共板设置。9 1、9,为建设城市无障碍环境,体现城市建设以人为本的原则,城市各类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城市道路,房屋建筑等应满足无障碍设计规范,人行道改、扩建工程必须设置盲道和无障碍设施、盲道应连续、中途不得有电线杆,拉线、树木等障碍物、人行道中有台阶,坡道和障碍物时,在相距0.25米至0.5米处应设置提示盲道,行进盲道在转弯时应设置提示盲道、其长度应大于行进盲道的宽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