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交通设施9、1。城市道路9、1,1,城市道路的设计应遵循道路设计相关规范 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同时考虑对水系,山体。文物及古树名木的保护,9 1。2 建设用地面积超过150亩或用地长度超过300米.宜结合片区建设增加支路,工业用地可根据其自身工艺需要控制 9.1 3.道路横断面设计应满足远期交通功能需要,分期修建时应近远期结合、使近期工程成为远期工程的组成部分.并应预留管线位置。控制道路用地、为远期实施留有余地、9、1、4、平面交叉口转角处规划红线应做成切角斜线.并需满足视距三角形要求。视距三角形范围内 不得有任何高出道路平面标高1.0米的视线障碍物.9,1、5 红线宽度大于30米的城市道路、与其他城市次干道及以上等级道路的平面交叉口,应设进、出口展宽段,展宽段长度视道路等级.主干道不应小于60米,自交叉口缘石半径端点起、次干道不应小于45米、支道不应小于30米.出口道有公交港湾停靠站时.还应增加设置停靠站所需的长度,展宽渐变段长度不应小于20米。展宽车道宽度不小于3米.详见附图5。9.1、6.道路红线宽度大于50米的城市主干路应设置辅道或预留辅道用地。辅道宽度不应小于7米,9。1,7 城市道路人行道最小宽度不应小于2米,人行道应设置无障碍设施.缘石坡道下口应与路面保持一致高度,便于儿童车、轮椅及残疾人通行.9,1,8。城市干路应设置独立的非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宽度不宜小于3,5米 与机动车道合并设置的非机动车道,车道数单向不小于2条。宽度不应小于2。5米,非机动车道不应与人行道共板设置。9.1,9、为建设城市无障碍环境.体现城市建设以人为本的原则。城市各类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城市道路,房屋建筑等应满足无障碍设计规范,人行道改,扩建工程必须设置盲道和无障碍设施。盲道应连续.中途不得有电线杆。拉线 树木等障碍物,人行道中有台阶 坡道和障碍物时,在相距0 25米至0、5米处应设置提示盲道,行进盲道在转弯时应设置提示盲道,其长度应大于行进盲道的宽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