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交通设施9.1.城市道路9.1、1。城市道路的设计应遵循道路设计相关规范。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同时考虑对水系 山体.文物及古树名木的保护。9,1 2、建设用地面积超过150亩或用地长度超过300米.宜结合片区建设增加支路。工业用地可根据其自身工艺需要控制,9,1.3,道路横断面设计应满足远期交通功能需要.分期修建时应近远期结合 使近期工程成为远期工程的组成部分,并应预留管线位置 控制道路用地,为远期实施留有余地。9,1.4。平面交叉口转角处规划红线应做成切角斜线、并需满足视距三角形要求,视距三角形范围内,不得有任何高出道路平面标高1。0米的视线障碍物、9、1,5,红线宽度大于30米的城市道路、与其他城市次干道及以上等级道路的平面交叉口,应设进 出口展宽段、展宽段长度视道路等级,主干道不应小于60米,自交叉口缘石半径端点起.次干道不应小于45米,支道不应小于30米。出口道有公交港湾停靠站时,还应增加设置停靠站所需的长度.展宽渐变段长度不应小于20米,展宽车道宽度不小于3米.详见附图5、9,1,6,道路红线宽度大于50米的城市主干路应设置辅道或预留辅道用地,辅道宽度不应小于7米。9。1、7,城市道路人行道最小宽度不应小于2米,人行道应设置无障碍设施,缘石坡道下口应与路面保持一致高度、便于儿童车 轮椅及残疾人通行,9.1。8,城市干路应设置独立的非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宽度不宜小于3 5米.与机动车道合并设置的非机动车道、车道数单向不小于2条。宽度不应小于2、5米、非机动车道不应与人行道共板设置、9。1 9、为建设城市无障碍环境、体现城市建设以人为本的原则。城市各类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城市道路.房屋建筑等应满足无障碍设计规范,人行道改.扩建工程必须设置盲道和无障碍设施,盲道应连续 中途不得有电线杆 拉线。树木等障碍物。人行道中有台阶.坡道和障碍物时、在相距0、25米至0、5米处应设置提示盲道 行进盲道在转弯时应设置提示盲道、其长度应大于行进盲道的宽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