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交通设施9.1,城市道路9,1、1,城市道路的设计应遵循道路设计相关规范.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 同时考虑对水系、山体,文物及古树名木的保护,9 1,2.建设用地面积超过150亩或用地长度超过300米,宜结合片区建设增加支路,工业用地可根据其自身工艺需要控制.9、1.3 道路横断面设计应满足远期交通功能需要。分期修建时应近远期结合,使近期工程成为远期工程的组成部分,并应预留管线位置、控制道路用地、为远期实施留有余地。9,1.4,平面交叉口转角处规划红线应做成切角斜线,并需满足视距三角形要求.视距三角形范围内、不得有任何高出道路平面标高1。0米的视线障碍物.9,1、5。红线宽度大于30米的城市道路、与其他城市次干道及以上等级道路的平面交叉口 应设进。出口展宽段.展宽段长度视道路等级.主干道不应小于60米.自交叉口缘石半径端点起 次干道不应小于45米,支道不应小于30米,出口道有公交港湾停靠站时.还应增加设置停靠站所需的长度 展宽渐变段长度不应小于20米。展宽车道宽度不小于3米,详见附图5、9,1,6,道路红线宽度大于50米的城市主干路应设置辅道或预留辅道用地.辅道宽度不应小于7米.9。1,7.城市道路人行道最小宽度不应小于2米.人行道应设置无障碍设施 缘石坡道下口应与路面保持一致高度 便于儿童车、轮椅及残疾人通行。9.1.8.城市干路应设置独立的非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宽度不宜小于3。5米。与机动车道合并设置的非机动车道 车道数单向不小于2条 宽度不应小于2 5米,非机动车道不应与人行道共板设置。9.1,9,为建设城市无障碍环境。体现城市建设以人为本的原则、城市各类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城市道路.房屋建筑等应满足无障碍设计规范,人行道改、扩建工程必须设置盲道和无障碍设施、盲道应连续。中途不得有电线杆.拉线、树木等障碍物 人行道中有台阶、坡道和障碍物时.在相距0、25米至0,5米处应设置提示盲道。行进盲道在转弯时应设置提示盲道。其长度应大于行进盲道的宽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