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交通设施9 1.城市道路9。1、1。城市道路的设计应遵循道路设计相关规范。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同时考虑对水系,山体,文物及古树名木的保护 9 1.2 建设用地面积超过150亩或用地长度超过300米,宜结合片区建设增加支路.工业用地可根据其自身工艺需要控制、9、1.3 道路横断面设计应满足远期交通功能需要.分期修建时应近远期结合、使近期工程成为远期工程的组成部分。并应预留管线位置.控制道路用地 为远期实施留有余地.9.1。4。平面交叉口转角处规划红线应做成切角斜线,并需满足视距三角形要求,视距三角形范围内,不得有任何高出道路平面标高1、0米的视线障碍物 9、1。5。红线宽度大于30米的城市道路.与其他城市次干道及以上等级道路的平面交叉口。应设进,出口展宽段 展宽段长度视道路等级、主干道不应小于60米,自交叉口缘石半径端点起 次干道不应小于45米.支道不应小于30米。出口道有公交港湾停靠站时 还应增加设置停靠站所需的长度、展宽渐变段长度不应小于20米,展宽车道宽度不小于3米。详见附图5、9,1,6、道路红线宽度大于50米的城市主干路应设置辅道或预留辅道用地、辅道宽度不应小于7米,9、1,7,城市道路人行道最小宽度不应小于2米,人行道应设置无障碍设施.缘石坡道下口应与路面保持一致高度 便于儿童车,轮椅及残疾人通行,9、1、8,城市干路应设置独立的非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宽度不宜小于3,5米、与机动车道合并设置的非机动车道。车道数单向不小于2条,宽度不应小于2.5米,非机动车道不应与人行道共板设置,9、1。9,为建设城市无障碍环境 体现城市建设以人为本的原则.城市各类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城市道路、房屋建筑等应满足无障碍设计规范。人行道改,扩建工程必须设置盲道和无障碍设施。盲道应连续 中途不得有电线杆,拉线,树木等障碍物。人行道中有台阶.坡道和障碍物时.在相距0,25米至0。5米处应设置提示盲道,行进盲道在转弯时应设置提示盲道.其长度应大于行进盲道的宽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