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交通设施9.1。城市道路9、1,1、城市道路的设计应遵循道路设计相关规范、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同时考虑对水系,山体 文物及古树名木的保护。9,1 2,建设用地面积超过150亩或用地长度超过300米.宜结合片区建设增加支路,工业用地可根据其自身工艺需要控制,9,1.3,道路横断面设计应满足远期交通功能需要、分期修建时应近远期结合,使近期工程成为远期工程的组成部分.并应预留管线位置,控制道路用地,为远期实施留有余地,9 1,4、平面交叉口转角处规划红线应做成切角斜线.并需满足视距三角形要求、视距三角形范围内,不得有任何高出道路平面标高1。0米的视线障碍物、9,1,5,红线宽度大于30米的城市道路,与其他城市次干道及以上等级道路的平面交叉口 应设进。出口展宽段.展宽段长度视道路等级.主干道不应小于60米、自交叉口缘石半径端点起,次干道不应小于45米.支道不应小于30米.出口道有公交港湾停靠站时.还应增加设置停靠站所需的长度 展宽渐变段长度不应小于20米、展宽车道宽度不小于3米,详见附图5,9。1.6 道路红线宽度大于50米的城市主干路应设置辅道或预留辅道用地。辅道宽度不应小于7米、9,1、7、城市道路人行道最小宽度不应小于2米.人行道应设置无障碍设施、缘石坡道下口应与路面保持一致高度,便于儿童车,轮椅及残疾人通行 9,1,8、城市干路应设置独立的非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宽度不宜小于3 5米。与机动车道合并设置的非机动车道、车道数单向不小于2条。宽度不应小于2,5米。非机动车道不应与人行道共板设置,9,1.9。为建设城市无障碍环境 体现城市建设以人为本的原则,城市各类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城市道路,房屋建筑等应满足无障碍设计规范、人行道改、扩建工程必须设置盲道和无障碍设施.盲道应连续.中途不得有电线杆,拉线,树木等障碍物.人行道中有台阶,坡道和障碍物时,在相距0、25米至0,5米处应设置提示盲道。行进盲道在转弯时应设置提示盲道.其长度应大于行进盲道的宽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