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市政设施10、1、地下管网10、1,1.本通则所称的城市地下管网,是指城市地下的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照明、电力,通讯、视频采集、广播电视、交通信号,工业用料及其他用途的管线,含附属设施、管线公共管廊及其相关的地下空间设施等形成的网络。本通则所称的管线公共管廊,是指设置于地下,用于容纳多种公共设施管线及其附属设施的构筑物,10、1.2.城市地下管网管理应遵循统筹规划建设、综合协调管理.档案信息共享,保障安全运行的原则、10.1,3.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会同相关部门编制城市地下管网综合规划,并按照有关规定征求公众意见后 报相关部门批准实施、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 应当对各类地下管网作出综合安排.城市地下管网产权.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地下管网综合规划编制地下管网专项规划,并按照规定报批。10、1.4 在城市新区建设和旧区改造时,鼓励在有条件的区域同步建设地下管线公共管廊,鼓励企业等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地下管线公共管廊,10,1 5,地下管网规划应当与城市发展规模相适应。具体符合下列要求。地下管线的走向宜平行于规划道路中心线,并与地下隐蔽性工程相协调,避免交叉和互相干扰。同类管线应当合并建设.城区主要道路 城市广场和新建住宅小区不应新建架空管线,已有的明线、明管应限期按照规划要求逐步改为地下敷设 改建,扩建道路.原有架空线路同步入地.各类管线之间,各种管线与建筑物及构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和垂直净距及各管线的最小覆土要求、应当满足国家有关技术规定与标准。10,1,6 地下管网产权 管理单位应当根据地下管网专项规划及行业发展需求.制定地下管网年度建设计划 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协调后实施。10、1 7.依附于城市道路的地下管网建设,应当与新建 改建,扩建城市道路统一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实施.按照先地下,后地上的原则同步建设、确无条件同步建设的,经市政府同意。可以缓建地下管网工程。但应当按照规划要求预留地下管网位置 10,1。8 旧城区改造 应当将架空线路改造为地下管线、并对原有地下管线进行扩容.地下管网交付使用后,管网产权.管理单位应当及时将地上线路进行拆除。10.1。9。新建,改建,扩建的道路交付后5年内,大修的道路竣工后3年内 不得开挖敷设管线.因特殊情况需要开挖的。须经市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告.10.1.10,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电力 水务.交通、公安、国土.人防及通信、测绘等单位制定本地区地下管线普查方案.按照有关规范和标准进行地下管网普查,城市地下管网信息资源纳入数字化城市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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