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2.机动车出入口9。2.1.建设项目在城市道路上开设机动车出入口应符合如下规定 不得在城市快速路主路设置出入口,只可在快速路辅路设置出入口,不宜在城市主干路及交通性干路设置机动车出入口,当相邻道路为两条或两条以上时。应在较低一级城市道路上设置出入口,机动车出入口不得设于道路交叉口渠化段 9、2.2。机动车出入口与城市主要道路交叉口的距离、自道路红线交叉点量起.应满足以下要求、路幅小于30米的不得小于30米、路幅30米至40米的不得小于50米。路幅40米以上的不小于80米。若相邻交叉口距离过小,出入口设置不能满足以上要求的.可设于交叉口最远端,9、2.3、机动车出入口其他退让要求.距公交站台边缘不应小于15米。地块出入口距桥梁。隧道,立体交叉口的起止线不应小于50米,距人行横道线、人行过街天桥。人行地道、包括引道,引桥.的最边缘线不应小于50米,距公园 学校.儿童及残疾人使用建筑的出入口不应小于20米、9 2。4,建设项目。城市公共交通设施场站除外.在城市道路上开设的机动车出入口 其宽度应综合考虑城市道路等级,建设项目的用地性质.规模。与城市道路相接面大小.建设项目机动车出入口的数量等因素确定 上限值应符合以下规定、单车道的出入口宽度不应大于5米.双车道的出入口宽度不应大于7米.出入口宽度最大值不应大于12米,相邻地块机动车出入口间距,出入口中心间距,不大于50米的宜共用机动车出入口 宽度不应大于12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