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2,机动车出入口9、2。1.建设项目在城市道路上开设机动车出入口应符合如下规定.不得在城市快速路主路设置出入口,只可在快速路辅路设置出入口。不宜在城市主干路及交通性干路设置机动车出入口,当相邻道路为两条或两条以上时。应在较低一级城市道路上设置出入口.机动车出入口不得设于道路交叉口渠化段.9、2、2.机动车出入口与城市主要道路交叉口的距离 自道路红线交叉点量起,应满足以下要求,路幅小于30米的不得小于30米、路幅30米至40米的不得小于50米、路幅40米以上的不小于80米 若相邻交叉口距离过小.出入口设置不能满足以上要求的。可设于交叉口最远端 9,2.3.机动车出入口其他退让要求、距公交站台边缘不应小于15米,地块出入口距桥梁、隧道,立体交叉口的起止线不应小于50米、距人行横道线,人行过街天桥,人行地道 包括引道。引桥,的最边缘线不应小于50米。距公园。学校,儿童及残疾人使用建筑的出入口不应小于20米.9,2.4.建设项目.城市公共交通设施场站除外,在城市道路上开设的机动车出入口 其宽度应综合考虑城市道路等级.建设项目的用地性质、规模.与城市道路相接面大小。建设项目机动车出入口的数量等因素确定,上限值应符合以下规定.单车道的出入口宽度不应大于5米。双车道的出入口宽度不应大于7米,出入口宽度最大值不应大于12米 相邻地块机动车出入口间距。出入口中心间距、不大于50米的宜共用机动车出入口,宽度不应大于12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