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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防洪规划11、3。1 镇域防洪规划应与当地江河流域,农田水利,水土保持,绿化造林等的规划相结合、统一整治河道,修建堤坝、圩垸和蓄。滞洪区等工程防洪措施 11、3。2。镇域防洪规划应根据洪灾类型,河洪、海潮。山洪和泥石流、选用相应的防洪标准及防洪措施、实行工程防洪措施与非工程防洪措施相结合,组成完整的防洪体系 11,3 3,镇域防洪规划应按现行国家标准,防洪标准.GB.50201的有关规定执行,镇区防洪规划除应执行本标准外。尚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防洪工程设计规范,CJJ,50的有关规定,邻近大型或重要工矿企业、交通运输设施。动力设施,通信设施、文物古迹和旅游设施等防护对象的镇 当不能分别进行设防时.应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确定设防标准及设置防洪设施,11、3、4.修建围埝、安全台,避水台等就地避洪安全设施时,其位置应避开分洪口.主流顶冲和深水区、其安全超高值应符合表11。3.4的规定.11,3。5,各类建筑和工程设施内设置安全层或建造其他避洪设施时、应根据避洪人员数量统一进行规划,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蓄滞洪区建筑工程技术规范 GB、50181的有关规定.11、3,6,易受内涝灾害的镇。其排涝工程应与排水工程统一规划、11,3。7.防洪规划应设置救援系统 包括应急疏散点,医疗救护,物资储备和报警装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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