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人均建设用地指标5 2,1。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应按表5 2.1的规定分为四级、5。2。2、新建镇区的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应按表5,2。1中第二级确定,当地处现行国家标准 建筑气候区划标准。GB。50178的。建筑气候区时。可按第三级确定。在各建筑气候区内均不得采用第一 四级人均建设用地指标。5,2,3、对现有的镇区进行规划时、其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应在现状人均建设用地指标的基础上、按表5,2.3规定的幅度进行调整,第四级用地指标可用于,建筑气候区的现有镇区 5、2。4。地多人少的边远地区的镇区。可根据所在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建设用地指标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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