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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人均建设用地指标5,2 1。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应按表5.2,1的规定分为四级、5,2,2.新建镇区的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应按表5.2.1中第二级确定,当地处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气候区划标准,GB、50178的、建筑气候区时。可按第三级确定,在各建筑气候区内均不得采用第一.四级人均建设用地指标 5,2。3,对现有的镇区进行规划时、其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应在现状人均建设用地指标的基础上,按表5.2,3规定的幅度进行调整,第四级用地指标可用于。建筑气候区的现有镇区,5,2、4,地多人少的边远地区的镇区 可根据所在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建设用地指标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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