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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人均建设用地指标5.2.1。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应按表5,2,1的规定分为四级,5.2.2。新建镇区的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应按表5.2 1中第二级确定,当地处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气候区划标准.GB.50178的,建筑气候区时.可按第三级确定。在各建筑气候区内均不得采用第一,四级人均建设用地指标。5.2 3、对现有的镇区进行规划时。其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应在现状人均建设用地指标的基础上。按表5.2 3规定的幅度进行调整.第四级用地指标可用于.建筑气候区的现有镇区,5,2,4。地多人少的边远地区的镇区.可根据所在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建设用地指标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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