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事故通风11.1,一般规定11。1。1,事故排风是保证安全生产和保障人民生命安全的一项必要的措施、对生产。工艺过程中可能突然放散有毒有害物质的场所。在设计中均要设置事故排风系统.11。1。2 本标准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中的相关规定,把事故排风量的换气次数定为不小于每小时12次,11 1 3。事故排风系统吸风口的位置,在不同情况下要有不同的设计要求。目的是为了保证有效的排除室内各种有害物质.对于由于建筑结构造成的有爆炸危险气体排出的死角、例如、在生产过程中产生氢气的车间 会出现由于顶棚内无法设置排风口而聚集一定浓度的氢气发生爆炸的情况、在结构允许的情况下,在结构梁上设置连通管进行导流排气、以避免事故发生,11,1 4。本条所规定的事故排风口的布置是从安全角度考虑的、目的是防止系统投入运行时排出的有毒及有害气体危及人身安全和由于气流短路而影响送风空气质量 11,1。5 随着技术的进步,事故通风系统的启动或停止不能仅依赖于人为发现,人为控制 条件具备时要引入自动控制系统.以增加其可靠性。能使事故排风系统及时投入运行。但手动控制依然作为最基本的控制方式予以保留,11.1、6.事故排风系统 包括兼作事故排风用的正常排风系统、的通风机 其开关装置装在室内外便于操作的地点、以便一旦发生紧急事故时.使其立即投入运行、为了保证事故排风系统的运行可靠性.其供电系统不要低于工艺设备供电负荷等级。11 1,7,排风系统需考虑风量的平衡。有排风 有进风,才能保证气流通畅.确保通风效果。11 1。8、第1款。第2款规定是为了避免事故排风系统排出的有毒有害气体未经充分扩散,稀释而降落地面,被人员吸入。故需高空排放,第3款规定是为了保证人员的生命安全和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