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2、设备安装10 2、1,设备基础应办理交接验收手续.每米平整度的允许偏差应为 2mm。整个平面基础的平整度允许偏差应为 5mm,10,2。2,立式平底设备应安装在连续平整的基础上,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安装带有底部排液口的设备时,基础上应留有凹槽,排液口接管法兰不得与基础接触、2 设备安装的垂直度偏差不应大于0,5,3、安装非现场制作的平底设备时。设备基础应铺垫耐腐蚀软质材料,铺垫厚度应满足与设备底部完全接触的要求.10.2、3,卧式圆形设备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支撑应采用鞍式支座。鞍式支座应符合设计规定.支座与设备外壁应吻合 支座与设备底部接触面的间隙应小于5mm,2。安装在基础上的支座,应校直、调平和固定牢固.3、支撑与筒体之间的垫板应采用耐腐蚀软质材料、10,2。4。悬挂式立式设备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1,支座应符合设计要求 2 设备安装的垂直度偏差不应大于0 5、3.支座垫片应使用承重耐腐蚀材料、10,2。5。带支撑腿及带裙座立式设备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1 支撑腿及裙座应符合设计要求、2.设备应安装垂直.垂直度偏差不应大于0,5,3。支撑腿及裙座的垫片应采用承重耐腐蚀材料 10。2 6、附件或外部设备的连接和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1、连接设备的管道应设置支撑。不得采用设备本体作为支撑.接管的局部载荷不得超过设计值、2,水平安装在设备上的阀门及其他较重的附件应单独设置支撑,3。搅拌口 混合器,冷却.加热,蛇管等附件应单独设计安装方式,4、与振动设备连接时、应采用柔性连接 10。2。7。设备安装完成。压力和抗渗漏试验应按设计要求进行,并应符合本规范第8.4、2条第6款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