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制。造7 1,一般规定7。1、1、设备和管道的制造环境应符合下列规定,1.制作场所应在工厂车间内或在有临时围护结构的现场.并宜按贮存区 生产区或装配区设置和划分 2,制作场所应采取通风措施。3,环境温度宜为15,30,相对湿度不应大于80.当环境温度低于10.时,应采取加热保温措施,不得用明火或蒸汽直接加热.当环境温度高于35,时.应采取降温措施,4.原材料使用时的温度不宜低于环境温度。7,1、2,设备和管道的制造设备,模具应符合下列规定.1.缠绕机导纱系统使用时应符合均匀 连续,可重复的输送要求,缠绕中不应产生间隙,空隙或结构损伤。2.制造内衬所用模具沿长度方向的直径偏差应符合产品设计要求、模具的刚度 强度和尺寸稳定性应经计算确定、3、模具表面应干燥洁净 光滑.无缺陷。使用前应采用聚酯薄膜包覆或涂抹脱模剂,4、树脂混合设备应计量准确。在树脂中应先按比例加入促进剂 并应混合均匀,在输送到纤维浸胶槽前、应再按比例加入引发剂、并应搅拌均匀。7、1,3 原材料的存储和使用应符合下列规定,1,应保存所用树脂.纤维.助剂等的原材料文件.内容应包括检测报告.合格证,牌号。批号。生产日期和储存期。2,树脂、助剂应存放在阴凉通风处.3,不饱和聚酯树脂和乙烯基酯树脂的促进剂严禁与引发剂直接接触、严禁同时加入到树脂中 引发剂必须单独存放、严禁泄漏。4。使用前应进行树脂胶凝时间试验、并应确定促进剂和引发剂的配合比,5,已凝胶的树脂不得使用 6。纤维增强材料使用前应保持干燥,其含水率应符合本规范第4 2 6条 第4.2、7条的规定,并不得损坏和污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