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制,造7.1 一般规定7,1。1,设备和管道的制造环境应符合下列规定.1,制作场所应在工厂车间内或在有临时围护结构的现场.并宜按贮存区 生产区或装配区设置和划分 2 制作场所应采取通风措施。3 环境温度宜为15、30,相对湿度不应大于80 当环境温度低于10、时、应采取加热保温措施 不得用明火或蒸汽直接加热 当环境温度高于35 时,应采取降温措施,4 原材料使用时的温度不宜低于环境温度 7,1.2。设备和管道的制造设备.模具应符合下列规定,1.缠绕机导纱系统使用时应符合均匀,连续,可重复的输送要求,缠绕中不应产生间隙、空隙或结构损伤 2、制造内衬所用模具沿长度方向的直径偏差应符合产品设计要求。模具的刚度、强度和尺寸稳定性应经计算确定。3,模具表面应干燥洁净,光滑、无缺陷,使用前应采用聚酯薄膜包覆或涂抹脱模剂,4,树脂混合设备应计量准确,在树脂中应先按比例加入促进剂、并应混合均匀,在输送到纤维浸胶槽前.应再按比例加入引发剂.并应搅拌均匀,7,1。3。原材料的存储和使用应符合下列规定,1,应保存所用树脂,纤维,助剂等的原材料文件,内容应包括检测报告 合格证。牌号,批号 生产日期和储存期。2,树脂,助剂应存放在阴凉通风处 3 不饱和聚酯树脂和乙烯基酯树脂的促进剂严禁与引发剂直接接触.严禁同时加入到树脂中,引发剂必须单独存放.严禁泄漏 4、使用前应进行树脂胶凝时间试验,并应确定促进剂和引发剂的配合比.5,已凝胶的树脂不得使用 6,纤维增强材料使用前应保持干燥,其含水率应符合本规范第4 2、6条。第4,2,7条的规定。并不得损坏和污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