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5,二次粘接7.5 1、二次粘接的材料和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1,树脂应采用与被粘接设备.管道相同的树脂,2、增强材料应采用表面毡,短切原丝毡和纤维布,3.填充材料可使用纤维增强材料,树脂胶泥.4.定位设施应采用夹具或其他等效工具。7,5,2 二次粘接工艺的准备工作中,温度 湿度等环境要求应符合本规范第7.1,1条的有关规定 并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工具和夹具的准备,2、粘接端头的制备,3 确定粘接材料 4.确定铺层次序和层数.5.确定凝胶时间,固化时间.7,5、3。二次粘接应符合下列规定.1.二次粘接工艺应通过试验验证,评定合格后,方可进行粘接,2。二次粘接工艺评定方法应符合本规范附录J的有关规定,3 被粘接件表面末端应打磨或斜切成坡口 并应在超出粘接区域外至少25mm的范围内进行表面粗糙化处理至露出纤维.打磨区应洁净干燥,4 打磨区域表面涂刷与内衬层相同的树脂、接缝处应采用填充材料形成平整表面,5,当二次粘接不能一次完成时,分次进行的间隔时间应符合本规范第7,2。2条的规定 每个分次操作的第一层应采用短切原丝毡、6。被粘接件的内部粘接应符合下列规定,1、次内层应由两层以上的短切原丝毡组成.2 与介质接触面应采用表面毡,3,第一层宽度不宜小于50mm,后续宽度应逐层均匀增加,每层每边超过前层不宜小于12mm.7 被粘接件的外部粘接应符合下列规定,1.与介质接触面应采用表面毡 次内层应由两层以上的短切原丝毡组成。2,结构层应全部采用短切原丝毡或短切原丝毡与纤维布交替进行.第一层和最后一层应为短切原丝毡。3。第一层宽度不宜小于50mm、后续宽度应逐层均匀增加.每层每边超过前层不宜小于12mm,8。外部粘接制作完全固化后。外表层的制作应符合本规范第7,2,4条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