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3、不良地质作用和地质灾害的监测13,3 1.下列情况应进行不良地质作用和地质灾害的监测 1,场地及其附近有不良地质作用或地质灾害.并可能危及工程的安全或正常使用时,2、工程建设和运行,可能加速不良地质作用的发展或引发地质灾害时、3。工程建设和运行,对附近环境可能产生显著不良影响时,13,3,2.不良地质作用和地质灾害的监测,应根据场地及其附近的地质条件和工程实际需要编制监测纲要,按纲要进行,纲要内容包括,监测目的和要求 监测项目、测点布置、观测时间间隔和期限、观测仪器、方法和精度、应提交的数据.图件等.并及时提出灾害预报和采取措施的建议,13,3。3、岩溶土洞发育区应着重监测下列内容、1.地面变形、2,地下水位的动态变化。3,场区及其附近的抽水情况,4,地下水位变化对土洞发育和塌陷发生的影响.13。3。4,滑坡监测应包括下列内容、1.滑坡体的位移,2、滑面位置及错动,3。滑坡裂缝的发生和发展。4.滑坡体内外地下水位。流向,泉水流量和滑带孔隙水压力、5.支挡结构及其他工程设施的位移,变形、裂缝的发生和发展,13.3 5、当需判定崩塌剥离体或危岩的稳定性时、应对张裂缝进行监测 对可能造成较大危害的崩塌.应进行系统监测.并根据监测结果,对可能发生崩塌的时间,规模.塌落方向和途径,影响范围等做出预报,13。3,6.对现采空区,应进行地表移动和建筑物变形的观测、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观测线宜平行和垂直矿层走向布置,其长度应超过移动盆地的范围。2。观测点的间距可根据开采深度确定 并大致相等.3、观测周期应根据地表变形速度和开采深度确定。13.3,7、因城市或工业区抽水而引起区域性地面沉降 应进行区域性的地面沉降监测,监测要求和方法应按有关标准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