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3 不良地质作用和地质灾害的监测13。3,1。下列情况应进行不良地质作用和地质灾害的监测 1,场地及其附近有不良地质作用或地质灾害。并可能危及工程的安全或正常使用时,2.工程建设和运行 可能加速不良地质作用的发展或引发地质灾害时.3,工程建设和运行。对附近环境可能产生显著不良影响时、13,3 2、不良地质作用和地质灾害的监测,应根据场地及其附近的地质条件和工程实际需要编制监测纲要、按纲要进行。纲要内容包括,监测目的和要求,监测项目、测点布置,观测时间间隔和期限。观测仪器,方法和精度,应提交的数据.图件等.并及时提出灾害预报和采取措施的建议.13 3.3,岩溶土洞发育区应着重监测下列内容.1.地面变形。2 地下水位的动态变化,3.场区及其附近的抽水情况,4 地下水位变化对土洞发育和塌陷发生的影响。13.3、4。滑坡监测应包括下列内容。1,滑坡体的位移。2,滑面位置及错动,3,滑坡裂缝的发生和发展.4,滑坡体内外地下水位。流向.泉水流量和滑带孔隙水压力 5,支挡结构及其他工程设施的位移、变形 裂缝的发生和发展 13,3、5,当需判定崩塌剥离体或危岩的稳定性时 应对张裂缝进行监测 对可能造成较大危害的崩塌,应进行系统监测.并根据监测结果.对可能发生崩塌的时间。规模,塌落方向和途径,影响范围等做出预报。13,3.6。对现采空区,应进行地表移动和建筑物变形的观测.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观测线宜平行和垂直矿层走向布置,其长度应超过移动盆地的范围,2,观测点的间距可根据开采深度确定,并大致相等,3,观测周期应根据地表变形速度和开采深度确定,13,3。7,因城市或工业区抽水而引起区域性地面沉降、应进行区域性的地面沉降监测、监测要求和方法应按有关标准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