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3,不良地质作用和地质灾害的监测13、3,1、下列情况应进行不良地质作用和地质灾害的监测.1 场地及其附近有不良地质作用或地质灾害,并可能危及工程的安全或正常使用时 2、工程建设和运行,可能加速不良地质作用的发展或引发地质灾害时、3 工程建设和运行,对附近环境可能产生显著不良影响时。13 3。2、不良地质作用和地质灾害的监测,应根据场地及其附近的地质条件和工程实际需要编制监测纲要。按纲要进行、纲要内容包括.监测目的和要求,监测项目,测点布置.观测时间间隔和期限、观测仪器、方法和精度,应提交的数据.图件等。并及时提出灾害预报和采取措施的建议,13、3、3,岩溶土洞发育区应着重监测下列内容,1、地面变形,2.地下水位的动态变化,3。场区及其附近的抽水情况.4,地下水位变化对土洞发育和塌陷发生的影响.13.3.4 滑坡监测应包括下列内容 1.滑坡体的位移。2、滑面位置及错动,3,滑坡裂缝的发生和发展,4、滑坡体内外地下水位,流向,泉水流量和滑带孔隙水压力,5、支挡结构及其他工程设施的位移,变形 裂缝的发生和发展、13 3、5、当需判定崩塌剥离体或危岩的稳定性时、应对张裂缝进行监测。对可能造成较大危害的崩塌 应进行系统监测、并根据监测结果。对可能发生崩塌的时间.规模,塌落方向和途径、影响范围等做出预报.13,3.6。对现采空区,应进行地表移动和建筑物变形的观测.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观测线宜平行和垂直矿层走向布置、其长度应超过移动盆地的范围。2、观测点的间距可根据开采深度确定、并大致相等,3,观测周期应根据地表变形速度和开采深度确定,13 3,7,因城市或工业区抽水而引起区域性地面沉降。应进行区域性的地面沉降监测、监测要求和方法应按有关标准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