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土的分类和鉴定3,3。1。晚更新世Q3及其以前沉积的土、应定为老沉积土,第四纪全新世中近期沉积的土 应定为新近沉积土、根据地质成因,可划分为残积土。坡积土 洪积土,冲积土、淤积土,冰积土和风积土等。土根据有机质含量分类。应按本规范附录A表A、0,5执行。3.3。2 粒径大于2mm的颗粒质量超过总质量50、的土、应定名为碎石土 并按表3,3、2进一步分类,3.3.3.粒径大于2mm的颗粒质量不超过总质量的50。粒径大于0,075mm的颗粒质量超过总质量50、的土,应定名为砂土.并按表3,3、3进一步分类。3.3,4、粒径大于0 075mm的颗粒质量不超过总质量的50,且塑性指数等于或小于10的土,应定名为粉土.3。3、5 塑性指数大于10的土应定名为黏性土,黏性土应根据塑性指数分为粉质黏土和黏土,塑性指数大于10 且小于或等于17的土,应定名为粉质黏土,塑性指数大于17的土应定名为黏土.注、塑性指数应由相应于76g圆锥仪沉入土中深度为10mm时测定的液限计算而得.3,3,6.除按颗粒级配或塑性指数定名外。土的综合定名应符合下列规定.1,对特殊成因和年代的土类应结合其成因和年代特征定名,2.对特殊性土.应结合颗粒级配或塑性指数定名 3 对混合土,应冠以主要含有的土类定名.4,对同一土层中相间呈韵律沉积 当薄层与厚层的厚度比大于1,3时、宜定为。互层,厚度比为1 10。1。3时。宜定为 夹层,厚度比小于1.10的土层。且多次出现时,宜定为、夹薄层 5 当土层厚度大于0,5m时。宜单独分层,3.3,7.土的鉴定应在现场描述的基础上,结合室内试验的开土记录和试验结果综合确定、土的描述应符合下列规定、1,碎石土宜描述颗粒级配 颗粒形状 颗粒排列、母岩成分。风化程度、充填物的性质和充填程度。密实度等。2。砂土宜描述颜色、矿物组成、颗粒级配 颗粒形状。细粒含量 湿度。密实度等。3,粉土宜描述颜色、包含物,湿度,密实度等 4,黏性土宜描述颜色 状态、包含物 土的结构等、5 特殊性土除应描述上述相应土类规定的内容外,尚应描述其特殊成分和特殊性质,如对淤泥尚应描述嗅味,对填土尚应描述物质成分,堆积年代。密实度和均匀性等,6、对具有互层.夹层,夹薄层特征的土,尚应描述各层的厚度和层理特征.7.需要时,可用目力鉴别描述土的光泽反应。摇振反应 干强度和韧性,按表3 3,7区分粉土和黏性土,3 3,8 碎石土的密实度可根据圆锥动力触探锤击数按表3,3,8 1或表3。3、8、2确定,表中N63,5和N120应按本规范附录B修正。定性描述可按本规范附录A表A、0.6的规定执行3、3、9、砂土的密实度应根据标准贯入试验锤击数实测值N划分为密实、中密,稍密和松散.并应符合表3.3,9的规定。当用静力触探探头阻力划分砂土密实度时、可根据当地经验确定、3.3,10、粉土的密实度应根据孔隙比e划分为密实、中密和稍密 其湿度应根据含水量ω 划分为稍湿,湿.很湿 密实度和湿度的划分应分别符合表3 3,10.1和表3,3,10.2的规定 3、3,11。黏性土的状态应根据液性指数IL划分为坚硬,硬塑,可塑、软塑和流塑,并应符合表3.3,11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