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2。地基基础的检验和监测13 2.1。天然地基的基坑、基槽.开挖后、应检验开挖揭露的地基条件是否与勘察报告一致、如有异常情况,应提出处理措施或修改设计的建议 当与勘察报告出入较大时,应建议进行施工勘察、检验应包括下列内容。1,岩土分布及其性质,2,地下水情况.3、对土质地基.可采用轻型圆锥动力触探或其他机具进行检验、13,2,2 桩基工程应通过试钻或试打 检验岩土条件是否与勘察报告一致,如遇异常情况.应提出处理措施,当与勘察报告差异较大时,应建议进行施工勘察,单桩承载力的检验,应采用载荷试验与动测相结合的方法,对大直径挖孔桩、应逐桩检验孔底尺寸和岩土情况 13.2,3,地基处理效果的检验。除载荷试验外 尚可采用静力触探.圆锥动力触探 标准贯入试验.旁压试验 波速测试等方法,并应按本规范第10章的规定执行。13、2.4,基坑工程监测方案,应根据场地条件和开挖支护的施工设计确定。并应包括下列内容、1、支护结构的变形,2,基坑周边的地面变形。3,邻近工程和地下设施的变形。4,地下水位.5。渗漏。冒水.冲刷。管涌等情况,13,2、5。下列工程应进行沉降观测、1、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甲级的建筑物、2,不均匀地基或软弱地基上的乙级建筑物。3、加层,接建.邻近开挖,堆载等.使地基应力发生显著变化的工程,4.因抽水等原因,地下水位发生急剧变化的工程.5.其他有关规范规定需要做沉降观测的工程 13,2、6。沉降观测应按现行标准 建筑变形测量规范、JGJ、8,的规定执行,13,2.7、工程需要时可进行岩土体的下列监测,1,洞室或岩石边坡的收敛量测。2,深基坑开挖的回弹量测,3.土压力或岩体应力量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