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2,地基基础的检验和监测13、2,1。天然地基的基坑。基槽.开挖后,应检验开挖揭露的地基条件是否与勘察报告一致.如有异常情况,应提出处理措施或修改设计的建议、当与勘察报告出入较大时、应建议进行施工勘察.检验应包括下列内容 1.岩土分布及其性质、2 地下水情况,3、对土质地基。可采用轻型圆锥动力触探或其他机具进行检验,13 2 2.桩基工程应通过试钻或试打.检验岩土条件是否与勘察报告一致。如遇异常情况,应提出处理措施,当与勘察报告差异较大时.应建议进行施工勘察,单桩承载力的检验。应采用载荷试验与动测相结合的方法、对大直径挖孔桩。应逐桩检验孔底尺寸和岩土情况 13、2.3 地基处理效果的检验、除载荷试验外、尚可采用静力触探 圆锥动力触探。标准贯入试验,旁压试验。波速测试等方法.并应按本规范第10章的规定执行.13 2,4、基坑工程监测方案,应根据场地条件和开挖支护的施工设计确定 并应包括下列内容 1 支护结构的变形,2。基坑周边的地面变形,3 邻近工程和地下设施的变形.4。地下水位,5 渗漏,冒水,冲刷,管涌等情况。13。2 5,下列工程应进行沉降观测.1,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甲级的建筑物 2、不均匀地基或软弱地基上的乙级建筑物,3、加层、接建,邻近开挖。堆载等、使地基应力发生显著变化的工程。4,因抽水等原因、地下水位发生急剧变化的工程。5,其他有关规范规定需要做沉降观测的工程、13、2.6,沉降观测应按现行标准、建筑变形测量规范 JGJ.8、的规定执行,13.2,7、工程需要时可进行岩土体的下列监测 1、洞室或岩石边坡的收敛量测、2,深基坑开挖的回弹量测,3.土压力或岩体应力量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