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2。地基基础的检验和监测13。2.1,天然地基的基坑、基槽。开挖后。应检验开挖揭露的地基条件是否与勘察报告一致,如有异常情况 应提出处理措施或修改设计的建议,当与勘察报告出入较大时 应建议进行施工勘察 检验应包括下列内容,1,岩土分布及其性质.2、地下水情况。3、对土质地基、可采用轻型圆锥动力触探或其他机具进行检验 13,2、2。桩基工程应通过试钻或试打.检验岩土条件是否与勘察报告一致。如遇异常情况、应提出处理措施、当与勘察报告差异较大时、应建议进行施工勘察、单桩承载力的检验,应采用载荷试验与动测相结合的方法.对大直径挖孔桩 应逐桩检验孔底尺寸和岩土情况,13 2,3.地基处理效果的检验.除载荷试验外 尚可采用静力触探,圆锥动力触探、标准贯入试验.旁压试验、波速测试等方法,并应按本规范第10章的规定执行 13。2,4、基坑工程监测方案,应根据场地条件和开挖支护的施工设计确定,并应包括下列内容、1。支护结构的变形.2.基坑周边的地面变形,3,邻近工程和地下设施的变形.4 地下水位,5,渗漏 冒水.冲刷.管涌等情况、13、2 5 下列工程应进行沉降观测,1,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甲级的建筑物 2 不均匀地基或软弱地基上的乙级建筑物。3。加层,接建,邻近开挖。堆载等、使地基应力发生显著变化的工程.4。因抽水等原因。地下水位发生急剧变化的工程、5,其他有关规范规定需要做沉降观测的工程,13。2 6 沉降观测应按现行标准,建筑变形测量规范。JGJ,8 的规定执行.13.2,7、工程需要时可进行岩土体的下列监测,1。洞室或岩石边坡的收敛量测,2 深基坑开挖的回弹量测,3,土压力或岩体应力量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