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2、地基基础的检验和监测13、2、1。天然地基的基坑.基槽,开挖后,应检验开挖揭露的地基条件是否与勘察报告一致 如有异常情况,应提出处理措施或修改设计的建议.当与勘察报告出入较大时.应建议进行施工勘察。检验应包括下列内容、1。岩土分布及其性质,2、地下水情况 3。对土质地基,可采用轻型圆锥动力触探或其他机具进行检验。13 2.2,桩基工程应通过试钻或试打.检验岩土条件是否与勘察报告一致、如遇异常情况,应提出处理措施,当与勘察报告差异较大时 应建议进行施工勘察、单桩承载力的检验、应采用载荷试验与动测相结合的方法、对大直径挖孔桩.应逐桩检验孔底尺寸和岩土情况 13。2,3.地基处理效果的检验,除载荷试验外 尚可采用静力触探,圆锥动力触探。标准贯入试验,旁压试验、波速测试等方法.并应按本规范第10章的规定执行,13。2.4.基坑工程监测方案 应根据场地条件和开挖支护的施工设计确定 并应包括下列内容 1。支护结构的变形,2、基坑周边的地面变形,3.邻近工程和地下设施的变形,4,地下水位,5,渗漏,冒水、冲刷。管涌等情况,13。2 5,下列工程应进行沉降观测,1.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甲级的建筑物。2、不均匀地基或软弱地基上的乙级建筑物。3 加层、接建。邻近开挖,堆载等,使地基应力发生显著变化的工程 4。因抽水等原因,地下水位发生急剧变化的工程,5.其他有关规范规定需要做沉降观测的工程,13 2、6.沉降观测应按现行标准.建筑变形测量规范、JGJ、8.的规定执行 13,2,7,工程需要时可进行岩土体的下列监测 1,洞室或岩石边坡的收敛量测 2、深基坑开挖的回弹量测,3。土压力或岩体应力量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