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2。地基基础的检验和监测13,2.1。天然地基的基坑、基槽,开挖后,应检验开挖揭露的地基条件是否与勘察报告一致 如有异常情况 应提出处理措施或修改设计的建议、当与勘察报告出入较大时。应建议进行施工勘察 检验应包括下列内容 1、岩土分布及其性质、2,地下水情况,3,对土质地基 可采用轻型圆锥动力触探或其他机具进行检验 13,2 2。桩基工程应通过试钻或试打,检验岩土条件是否与勘察报告一致 如遇异常情况。应提出处理措施.当与勘察报告差异较大时 应建议进行施工勘察。单桩承载力的检验、应采用载荷试验与动测相结合的方法,对大直径挖孔桩.应逐桩检验孔底尺寸和岩土情况 13。2,3 地基处理效果的检验 除载荷试验外。尚可采用静力触探。圆锥动力触探,标准贯入试验,旁压试验,波速测试等方法、并应按本规范第10章的规定执行。13,2,4。基坑工程监测方案,应根据场地条件和开挖支护的施工设计确定,并应包括下列内容。1 支护结构的变形、2.基坑周边的地面变形,3。邻近工程和地下设施的变形,4、地下水位,5。渗漏.冒水、冲刷.管涌等情况、13,2、5.下列工程应进行沉降观测,1、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甲级的建筑物。2 不均匀地基或软弱地基上的乙级建筑物。3。加层,接建.邻近开挖、堆载等,使地基应力发生显著变化的工程。4,因抽水等原因 地下水位发生急剧变化的工程,5,其他有关规范规定需要做沉降观测的工程。13,2 6 沉降观测应按现行标准。建筑变形测量规范 JGJ、8,的规定执行,13。2,7 工程需要时可进行岩土体的下列监测、1、洞室或岩石边坡的收敛量测,2。深基坑开挖的回弹量测.3.土压力或岩体应力量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