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第一节。业主大会筹备组。第二十八条 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建设单位或者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业主入住情况及时报告物业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一、业主已入住面积的比例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二.业主已入住户数的比例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三.自首位业主入住之日起满两年且已入住户数的比例达到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第二十九条,符合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条件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三十日内组建业主大会筹备组.筹备组由七人以上单数组成,由建设单位.前期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社区居民委员会等派员组成.其中业主所占比例不得低于筹备组总人数的二分之一,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将其成员名单和工作职责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进行书面公告.第三十条、筹备组履行下列职责.一,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内容。二、草拟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三.确认业主身份 确定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数,四.提出首届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条件,名单和选举办法.五,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对前款规定的内容。筹备组应当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十五日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并书面通知全体业主,业主对业主身份和投票权数等提出异议的、筹备组应当予以复核并告知异议人复核结果、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六十日内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