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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第一节,物业服务企业,第五十九条,物业服务企业,是指依法设立,取得相应资质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企业法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物业服务企业不得转让或者以出租.出借。挂靠等形式变相转让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第六十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工程技术人员 具备为业主提供专项服务的能力 从事物业管理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第六十一条、物业服务企业可以聘请专业服务单位承担设施设备维修养护,清洁卫生。园林绿化.房屋修缮。秩序维护等专项服务。但不得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第六十二条、物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的监督管理,定期对其服务质量进行考核 促进物业服务企业提高服务水平、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向物业主管部门定期报送信用档案信息.统计报表等相关资料。第六十三条、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物业服务企业代收有关费用和提供无偿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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