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法律责任,第九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作出处罚规定的.按照其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出处罚规定的 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第九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物业主管部门予以处罚。一,物业服务企业未按照规定报送信用档案信息,统计报表等相关资料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二,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撤离物业管理区域。停止物业服务或者未办理退出手续 履行相应义务的 处以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 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其资质证书,三 建设单位未依法交存物业质量保修金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九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 专业经营单位无正当理由拒绝。拖延投资建设或者接收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的 由设区的市 县,市,区,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影响房屋交付使用,业主正常生活或者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专业经营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九十七条,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 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由物业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处以两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给其他业主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第九十八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物业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第九十九条、物业主管部门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物业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在进行建设工程规划审批和设计审查时,未就住宅小区配套建筑及设施设备的配置 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的建设标准征求房地产开发、物业管理等部门和专业经营单位意见的.二.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对住宅小区综合验收 交接进行监管的、三,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筹备,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四,挪用物业质量保修金和专项维修资金的.五.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召集或者参加物业管理联席会议的.六 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违法行为报告、投诉不及时作出处理的。七,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循私舞弊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