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法律责任 第九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作出处罚规定的、按照其规定执行、法律 法规未作出处罚规定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第九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物业主管部门予以处罚。一.物业服务企业未按照规定报送信用档案信息。统计报表等相关资料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二,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撤离物业管理区域。停止物业服务或者未办理退出手续、履行相应义务的 处以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其资质证书,三.建设单位未依法交存物业质量保修金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九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专业经营单位无正当理由拒绝.拖延投资建设或者接收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的。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 影响房屋交付使用,业主正常生活或者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专业经营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九十七条、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由物业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两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给其他业主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第九十八条,业主大会 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物业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第九十九条、物业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物业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在进行建设工程规划审批和设计审查时,未就住宅小区配套建筑及设施设备的配置。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的建设标准征求房地产开发,物业管理等部门和专业经营单位意见的,二,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对住宅小区综合验收.交接进行监管的,三.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筹备,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四。挪用物业质量保修金和专项维修资金的。五,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召集或者参加物业管理联席会议的。六.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违法行为报告,投诉不及时作出处理的、七、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循私舞弊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