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 法律责任.第九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作出处罚规定的.按照其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出处罚规定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第九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物业主管部门予以处罚.一、物业服务企业未按照规定报送信用档案信息 统计报表等相关资料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撤离物业管理区域 停止物业服务或者未办理退出手续,履行相应义务的 处以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其资质证书 三.建设单位未依法交存物业质量保修金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九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 专业经营单位无正当理由拒绝 拖延投资建设或者接收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的。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影响房屋交付使用 业主正常生活或者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专业经营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九十七条,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由物业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两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给其他业主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第九十八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物业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第九十九条,物业主管部门 街道办事处、乡 镇、人民政府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物业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在进行建设工程规划审批和设计审查时,未就住宅小区配套建筑及设施设备的配置、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的建设标准征求房地产开发.物业管理等部门和专业经营单位意见的、二。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对住宅小区综合验收、交接进行监管的,三 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筹备.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 四.挪用物业质量保修金和专项维修资金的。五、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召集或者参加物业管理联席会议的,六、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违法行为报告。投诉不及时作出处理的 七、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循私舞弊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