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法律责任,第九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 法规已作出处罚规定的 按照其规定执行 法律。法规未作出处罚规定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第九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物业主管部门予以处罚、一。物业服务企业未按照规定报送信用档案信息,统计报表等相关资料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撤离物业管理区域,停止物业服务或者未办理退出手续。履行相应义务的、处以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其资质证书,三、建设单位未依法交存物业质量保修金的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九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专业经营单位无正当理由拒绝。拖延投资建设或者接收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的.由设区的市,县,市,区 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影响房屋交付使用、业主正常生活或者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专业经营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九十七条、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由物业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处以两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给其他业主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第九十八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 法规的、物业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 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第九十九条,物业主管部门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物业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在进行建设工程规划审批和设计审查时,未就住宅小区配套建筑及设施设备的配置、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的建设标准征求房地产开发.物业管理等部门和专业经营单位意见的。二、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对住宅小区综合验收,交接进行监管的.三 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筹备、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四,挪用物业质量保修金和专项维修资金的,五,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召集或者参加物业管理联席会议的、六.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违法行为报告.投诉不及时作出处理的。七,其他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循私舞弊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