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法律责任、第九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作出处罚规定的 按照其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出处罚规定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九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物业主管部门予以处罚.一,物业服务企业未按照规定报送信用档案信息、统计报表等相关资料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二,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撤离物业管理区域.停止物业服务或者未办理退出手续,履行相应义务的.处以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其资质证书、三 建设单位未依法交存物业质量保修金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九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专业经营单位无正当理由拒绝、拖延投资建设或者接收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的,由设区的市 县。市。区,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影响房屋交付使用.业主正常生活或者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专业经营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九十七条,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 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由物业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两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给其他业主造成损失的 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第九十八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物业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 乡 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第九十九条,物业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 乡,镇 人民政府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物业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依法给予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在进行建设工程规划审批和设计审查时、未就住宅小区配套建筑及设施设备的配置、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的建设标准征求房地产开发、物业管理等部门和专业经营单位意见的。二,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对住宅小区综合验收,交接进行监管的,三.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筹备,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四,挪用物业质量保修金和专项维修资金的 五 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召集或者参加物业管理联席会议的,六,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违法行为报告,投诉不及时作出处理的,七,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循私舞弊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