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法律责任、第九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作出处罚规定的.按照其规定执行。法律 法规未作出处罚规定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第九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物业主管部门予以处罚,一,物业服务企业未按照规定报送信用档案信息、统计报表等相关资料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撤离物业管理区域.停止物业服务或者未办理退出手续。履行相应义务的.处以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其资质证书、三,建设单位未依法交存物业质量保修金的.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的 处以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九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专业经营单位无正当理由拒绝.拖延投资建设或者接收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的 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影响房屋交付使用 业主正常生活或者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专业经营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九十七条。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的 由物业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两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给其他业主造成损失的 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第九十八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物业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第九十九条,物业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物业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进行建设工程规划审批和设计审查时 未就住宅小区配套建筑及设施设备的配置。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的建设标准征求房地产开发,物业管理等部门和专业经营单位意见的,二,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对住宅小区综合验收.交接进行监管的、三 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筹备,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四、挪用物业质量保修金和专项维修资金的,五。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召集或者参加物业管理联席会议的.六 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违法行为报告,投诉不及时作出处理的。七。其他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循私舞弊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