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旧住宅区物业管理、第九十条、设区的市,县 市、区 人民政府对已建成交付使用.但配套设施不齐全 环境质量较差的旧住宅区、应当采取措施进行改造整治 并将改造整治规划和年度计划向社会公布。旧住宅区的范围,由设区的市.县。市 区。人民政府划定、旧住宅区内的道路、照明.绿地及社区服务.文化体育、安全防范.物业服务用房等配套建筑及设施设备改造建设资金,由政府承担.开发项目设施不配套等遗留问题由原建设单位投资解决、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宽带数据传输等专业经营设施设备改造应当达到分户计量,分户控制条件,其建设支出由相关专业经营单位承担 业主专有部分的设施设备改造支出、由业主承担 设区的市,县 市,区。人民政府对投资责任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九十一条.旧住宅区改造整治中。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在规划许可的情况下 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建设物业服务用房和一定比例的经营性用房 经营性用房可用于出租经营 经营收益作为旧住宅区维护管理费用的补充资金。由业主大会监督使用 改造整治前由相关部门,单位承担的环卫绿化 市政设施养护等费用,改造整治后仍由其给予补助。第九十二条。旧住宅区改造整治完成后,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业主成立业主大会.由业主大会决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物业,业主大会成立前的物业管理,由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实施,第九十三条。未建立专项维修资金制度的旧住宅区、业主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 代业主归集专项维修资金.有车位场地使用费等共有部分收益的,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