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旧住宅区物业管理。第九十条,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已建成交付使用、但配套设施不齐全、环境质量较差的旧住宅区、应当采取措施进行改造整治,并将改造整治规划和年度计划向社会公布 旧住宅区的范围、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划定 旧住宅区内的道路。照明,绿地及社区服务,文化体育。安全防范 物业服务用房等配套建筑及设施设备改造建设资金.由政府承担。开发项目设施不配套等遗留问题由原建设单位投资解决 供水,供电。供气 供热.通信.有线电视.宽带数据传输等专业经营设施设备改造应当达到分户计量 分户控制条件.其建设支出由相关专业经营单位承担 业主专有部分的设施设备改造支出。由业主承担.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投资责任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九十一条、旧住宅区改造整治中 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在规划许可的情况下。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建设物业服务用房和一定比例的经营性用房 经营性用房可用于出租经营,经营收益作为旧住宅区维护管理费用的补充资金,由业主大会监督使用,改造整治前由相关部门.单位承担的环卫绿化.市政设施养护等费用,改造整治后仍由其给予补助,第九十二条,旧住宅区改造整治完成后。街道办事处,乡 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业主成立业主大会、由业主大会决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物业,业主大会成立前的物业管理、由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实施,第九十三条,未建立专项维修资金制度的旧住宅区,业主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代业主归集专项维修资金,有车位场地使用费等共有部分收益的.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