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旧住宅区物业管理,第九十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已建成交付使用 但配套设施不齐全,环境质量较差的旧住宅区。应当采取措施进行改造整治,并将改造整治规划和年度计划向社会公布,旧住宅区的范围。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划定。旧住宅区内的道路、照明.绿地及社区服务、文化体育,安全防范,物业服务用房等配套建筑及设施设备改造建设资金,由政府承担.开发项目设施不配套等遗留问题由原建设单位投资解决、供水 供电、供气,供热。通信 有线电视 宽带数据传输等专业经营设施设备改造应当达到分户计量.分户控制条件.其建设支出由相关专业经营单位承担 业主专有部分的设施设备改造支出.由业主承担、设区的市,县,市 区、人民政府对投资责任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九十一条、旧住宅区改造整治中,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在规划许可的情况下,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建设物业服务用房和一定比例的经营性用房。经营性用房可用于出租经营,经营收益作为旧住宅区维护管理费用的补充资金。由业主大会监督使用。改造整治前由相关部门。单位承担的环卫绿化,市政设施养护等费用。改造整治后仍由其给予补助,第九十二条。旧住宅区改造整治完成后.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业主成立业主大会 由业主大会决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物业 业主大会成立前的物业管理,由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实施、第九十三条。未建立专项维修资金制度的旧住宅区。业主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代业主归集专项维修资金 有车位场地使用费等共有部分收益的、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