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旧住宅区物业管理。第九十条、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已建成交付使用。但配套设施不齐全,环境质量较差的旧住宅区。应当采取措施进行改造整治,并将改造整治规划和年度计划向社会公布、旧住宅区的范围.由设区的市 县.市。区 人民政府划定、旧住宅区内的道路,照明.绿地及社区服务,文化体育,安全防范、物业服务用房等配套建筑及设施设备改造建设资金、由政府承担,开发项目设施不配套等遗留问题由原建设单位投资解决。供水。供电 供气 供热 通信 有线电视。宽带数据传输等专业经营设施设备改造应当达到分户计量、分户控制条件。其建设支出由相关专业经营单位承担。业主专有部分的设施设备改造支出,由业主承担。设区的市 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投资责任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十一条。旧住宅区改造整治中,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在规划许可的情况下,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建设物业服务用房和一定比例的经营性用房,经营性用房可用于出租经营,经营收益作为旧住宅区维护管理费用的补充资金.由业主大会监督使用,改造整治前由相关部门,单位承担的环卫绿化.市政设施养护等费用 改造整治后仍由其给予补助,第九十二条,旧住宅区改造整治完成后,街道办事处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业主成立业主大会,由业主大会决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物业、业主大会成立前的物业管理,由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实施.第九十三条。未建立专项维修资金制度的旧住宅区、业主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代业主归集专项维修资金、有车位场地使用费等共有部分收益的。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