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旧住宅区物业管理,第九十条,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已建成交付使用。但配套设施不齐全 环境质量较差的旧住宅区 应当采取措施进行改造整治,并将改造整治规划和年度计划向社会公布,旧住宅区的范围,由设区的市 县、市,区 人民政府划定。旧住宅区内的道路.照明,绿地及社区服务,文化体育.安全防范 物业服务用房等配套建筑及设施设备改造建设资金、由政府承担,开发项目设施不配套等遗留问题由原建设单位投资解决、供水,供电.供气、供热 通信,有线电视,宽带数据传输等专业经营设施设备改造应当达到分户计量,分户控制条件,其建设支出由相关专业经营单位承担,业主专有部分的设施设备改造支出、由业主承担,设区的市 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投资责任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九十一条、旧住宅区改造整治中。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在规划许可的情况下、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建设物业服务用房和一定比例的经营性用房.经营性用房可用于出租经营.经营收益作为旧住宅区维护管理费用的补充资金.由业主大会监督使用、改造整治前由相关部门 单位承担的环卫绿化,市政设施养护等费用.改造整治后仍由其给予补助,第九十二条,旧住宅区改造整治完成后,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业主成立业主大会,由业主大会决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物业、业主大会成立前的物业管理,由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实施,第九十三条 未建立专项维修资金制度的旧住宅区,业主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 代业主归集专项维修资金、有车位场地使用费等共有部分收益的,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