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旧住宅区物业管理,第九十条.设区的市,县 市 区,人民政府对已建成交付使用、但配套设施不齐全、环境质量较差的旧住宅区,应当采取措施进行改造整治,并将改造整治规划和年度计划向社会公布,旧住宅区的范围、由设区的市、县,市,区 人民政府划定.旧住宅区内的道路,照明。绿地及社区服务,文化体育,安全防范 物业服务用房等配套建筑及设施设备改造建设资金、由政府承担.开发项目设施不配套等遗留问题由原建设单位投资解决 供水 供电。供气 供热,通信。有线电视 宽带数据传输等专业经营设施设备改造应当达到分户计量,分户控制条件、其建设支出由相关专业经营单位承担,业主专有部分的设施设备改造支出.由业主承担,设区的市、县。市 区。人民政府对投资责任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九十一条,旧住宅区改造整治中、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在规划许可的情况下、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建设物业服务用房和一定比例的经营性用房 经营性用房可用于出租经营,经营收益作为旧住宅区维护管理费用的补充资金。由业主大会监督使用、改造整治前由相关部门。单位承担的环卫绿化 市政设施养护等费用 改造整治后仍由其给予补助 第九十二条、旧住宅区改造整治完成后.街道办事处 乡 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业主成立业主大会 由业主大会决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物业。业主大会成立前的物业管理、由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实施.第九十三条、未建立专项维修资金制度的旧住宅区.业主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代业主归集专项维修资金。有车位场地使用费等共有部分收益的 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