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旧住宅区物业管理。第九十条,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已建成交付使用 但配套设施不齐全,环境质量较差的旧住宅区。应当采取措施进行改造整治,并将改造整治规划和年度计划向社会公布、旧住宅区的范围、由设区的市.县,市、区 人民政府划定 旧住宅区内的道路。照明。绿地及社区服务、文化体育,安全防范、物业服务用房等配套建筑及设施设备改造建设资金、由政府承担.开发项目设施不配套等遗留问题由原建设单位投资解决、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 宽带数据传输等专业经营设施设备改造应当达到分户计量 分户控制条件,其建设支出由相关专业经营单位承担,业主专有部分的设施设备改造支出,由业主承担、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投资责任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九十一条.旧住宅区改造整治中。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在规划许可的情况下.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建设物业服务用房和一定比例的经营性用房 经营性用房可用于出租经营,经营收益作为旧住宅区维护管理费用的补充资金、由业主大会监督使用,改造整治前由相关部门.单位承担的环卫绿化。市政设施养护等费用。改造整治后仍由其给予补助 第九十二条 旧住宅区改造整治完成后,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业主成立业主大会。由业主大会决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物业.业主大会成立前的物业管理。由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实施,第九十三条,未建立专项维修资金制度的旧住宅区,业主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代业主归集专项维修资金,有车位场地使用费等共有部分收益的.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