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业主委员会、第三十七条,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业主委员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业主大会的授权开展活动。业主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一,召集并主持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二、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议.决定。四.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督促业主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五。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六、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八条。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 由三人以上单数组成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担任、每届任期不超过五年。可连选连任.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三日内召开首次会议、在业主委员会委员中推选主任.副主任和执行委员.主任,副主任可以兼任执行委员 执行委员负责业主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工作。经推荐可以依照法定程序进入所在地社区居民委员会任职.第三十九条.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持下列资料向物业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 镇。人民政府备案 一,业主大会会议决议 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三,管理规约 四 业主委员会委员名单和基本情况、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物业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前款规定资料之日起十日内 对符合条件的发给业主委员会备案证明,并出具业主委员会刻制印章证明 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刻制,使用。管理印章和开立账户。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业主委员会委员发生变更的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书面告知物业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 镇。人民政府,第四十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及议事规则召开会议、业主委员会会议由主任或者执行委员负责召集 可以邀请社区居民委员会派人参加会议,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作出决定时应当经全体委员过半数同意。业主委员会应当自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决定之日起三日内 将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决定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业主可以查阅业主委员会会议资料。并有权就涉及自身利益的事项向业主委员会提出询问,业主委员会应当予以答复 第四十一条。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六十日前、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换届选举、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将业主委员会印章。档案资料以及属于全体业主的财物等移交给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不及时移交的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调督促其移交 第四十二条。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大会的授权。决定是否终止其委员资格,一、以书面方式向业主大会提出辞职请求的,二。拒不履行委员职责的.三.业主委员会过半数委员或者百分之二十以上业主提议撤销其委员资格的.四 违章搭建建筑物和构筑物、拒付物业服务费以及有其他违反管理规约和侵害业主合法权益行为的,五 因其他原因不适合继续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的 第四十三条.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的活动经费及执行委员,委员的报酬。从业主共有部分的收益中提取或者由全体业主承担,具体办法与标准由业主大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