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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第一节,物业管理区域 第八条。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红线图范围为基础.并考虑建筑物规模,共用设施设备,社区建设等因素,分期开发建设或者两个以上建设单位开发建设的物业,其配套设施设备是共用的.应当划定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配套设施设备能够分割并独立使用的,可以划定为不同的物业管理区域,第九条.建设单位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者商品房现售备案前、应当持房地产项目开发经营权证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和地名核准文件等资料,向物业主管部门申请划分物业管理区域.物业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在征求街道办事处 乡,镇,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等单位的意见后进行划分登记、并告知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应当将划定的物业管理区域向物业买受人明示。第十条,物业管理区域划定后。确需调整的、由物业主管部门按照本条例的规定重新进行划分登记。但应当经相关物业管理区域内已入住面积且已入住户数的比例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的业主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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