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前期物业管理与物业交付.第二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通过招标的方式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招标人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十日前 持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招标文件等有关资料。向物业主管部门备案.第二十二条、鼓励前期物业服务企业提前介入项目的开发建设、对项目的规划设计方案,配套设施建设 工程质量控制、设备运行管理等事项。提出与物业管理有关的建议,建设单位组织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和分户验收时,应当通知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参与监督、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者商品房现售备案前.应当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临时管理规约。住宅小区配套建筑和设施设备的清单及其产权归属等资料报物业主管部门备案、并在商品房销售时将上述资料作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内容。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对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标准.收费方式及收费起始时间.合同终止情形等内容进行约定,涉及物业买受人共同利益的 其约定应当一致.第二十四条.新建住宅小区的配套建筑及设施设备符合下列条件后,建设单位方可办理物业交付手续.一。生活用水纳入城市公共供水管网,并安装分户计量装置 二 雨水,污水排放纳入城市雨水.污水排放系统 三 小区用电纳入城市供电网络.并安装分户计量装置、四,在城市管道燃气,集中供热主管网覆盖的区域。完成住宅室内、室外燃气,供热管道的敷设且与相应管网连接、并安装燃气分户计量装置和供热分户控制装置,五.电话通信线、有线电视线和宽带数据传输信息端口敷设到户.安全监控装置及其他安全防范设施设备、信报箱等按规划设计要求配置到位。六,按照规划要求完成消防供水。消防自动报警装置、消防车通道等共用消防设施建设.七,小区道路与城市道路或者公路之间有直达的道路相连、八、按照规划要求完成教育.文化,卫生。体育,邮政,环境卫生.商业网点。物业服务和政务管理等配套建筑及设施建设,九,按照规划要求完成绿化建设及车库,车位的配置。十、住宅小区分期建设的.已建成的住宅周边场地与施工工地之间设置有效的隔离设施、十一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建设单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及专业经营单位按照前款规定、对住宅小区进行综合验收 接受房地产开发.城乡规划.物业管理等有关部门的监管.并向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办理综合验收备案手续 第二十五条、建设单位应当自住宅小区综合验收合格之日起三十日内,与相关专业经营单位办理专业经营设施设备接收管理手续、并协助物业买受人与相关专业经营单位分别签订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服务合同,第二十六条、建设单位交付住宅物业时。应当向业主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等资料,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向业主提供物业服务手册 并可以接受建设单位的委托、协助建设单位办理住宅物业交付的有关具体事宜。第二十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主管部门 街道办事处,乡 镇。人民政府的监督下 按规定向前期物业服务企业移交物业服务用房和下列资料。一,竣工总平面图 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分户验收等竣工验收资料、二.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三,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四,业主名册.五.物业管理必需的其他资料.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将物业服务用房及有关资料移交给业主委员会、鼓励建设单位为其开发的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提供部分经营用房或者给予资金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