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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共用部位及共用设施设备的维护、第八十一条.物业保修期届满后.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部位及共用设施设备的维护和管理责任、由业主共同承担、业主可以将其委托给物业服务企业承担,共用部位主要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 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共用设施设备主要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电梯。区域锅炉等属于业主共有的特种设备。由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业主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 按照特种设备管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委托专业服务单位负责维护、保养 第八十二条 住宅物业和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应当在入住前将首期专项维修资金存入专项维修资金专户。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其他非住宅物业参照住宅物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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